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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监管工作业务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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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 监管工作业务手册 (试行)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O一八年四月 目 录 总则…………………………………………… 1 报建备案……………………………………… 3 招标备案……………………………………… 5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9 开标评标(资格审查)过程监管……………13 中标候选人公示………………………………15 中标结果公示…………………………………17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19 投诉……………………………………………22 合同备案………………………………………27 附则……………………………………………30 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监管工作和程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手册. 二、凡在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招标备案的项目,适用本业务手册。 三、本业务手册所称“备案监管工作"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报建备案、招标备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开标评标(资格审查)过程监管、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投诉、合同备案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本业务手册所称工作日,起算时间为当日10:30前提交的按当日起算,10:30后提交的从下一个工作日起算。 五、备案监管方式采用网上备案,不再重复递交纸质文档备案。各项备案应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内填报,并按要求上传清晰完整扫描件的电子文档。 六、通过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打印出的各项备案表格,为备案手续完成的证明。 - 29 - 报建备案 一、设定依据 1。《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备案制度.建设工程在立项批准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备案。" 2。《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二)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三)已完成建设征地;(四)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五)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 二、所需资料 1。立项文件或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扫描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手续(扫描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新开工项目)(扫描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装修改造项目)(扫描件) 三、审查标准 1.审批、核准招标项目的立项批文应提供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情况的整套资料。 2.所需资料中的3、4项至少要提交一项。 四、办理时限 资料完整、填报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招标备案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二款:“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或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一)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编制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二)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三)已完成建设征地;(四)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五)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7。《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所需资料 1.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须提交《招标代理合同》及用以补充完善合同内容的《委托代理协议》(扫描件)(注:招标代理机构需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进行登记) 2。能满足招标项目资金要求的近期银行资金证明(扫描件) 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招标)(扫描件) 三、审查标准 1。招标项目名称、招标规模、招标内容、投标人资质要求等应相互对应,符合有关规定. 2。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及条件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3。招标人非项目业主的,须提供相关合同。 4。招标代理合同应使用示范文本,并明确项目负责人。 5。施工招标的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提交资金证明不得少于投资额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提交资金证明不得少于投资额的30﹪;列入财政计划的项目以财政拨款计划为依据. 6。邀请招标项目应与报建信息对应. 四、办理时限 资料完整、填报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2。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或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一)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编制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所需资料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纸质); 2.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公布表(施工招标)。 三、备案要求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者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3。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应针对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准确、清晰的描述。 4.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5.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应明确计量、计价依据,合同价款的形式、支付、调整条件和依据,承发包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合同实质性内容,内容应与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一致。 四、办理时限 1.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 当日10:30分前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填写的公告信息完整、符合要求并提交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表(招标人盖章扫描件),且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填写内容一致的招标公告的,当日完成,公告时间从当日起算;超过时间提交的(包含返回要求修改的),公告时间从次日起算. 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初审:2个工作日内完成。 终审:在提交修改好的电子文档后,原则上当日完成。 五、跟踪监督 由监管人员对招标项目进行跟踪监督,主要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条件、发售时限、地点、联系人等情况与招标公告一致性,不同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的一致性,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公布表)发售完整情况,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备案等内容进行跟踪监督。 发现异常情况的,给予警告,责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改正;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的,应依法顺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情节严重的,责令重新招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处罚。 开标评标(资格审查)过程监管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3.《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二、监管内容 1.评标专家抽取 2。开标 3.评标 三、监管标准 1.若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对开标提出异议的,监督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3. 监督检查评标场地及措施是否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4。 监督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行为和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活动及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四、监管方式 1.提出口头整改意见. 2。发出书面监管意见.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处罚。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二、所需资料 1。评标报告(扫描件) 三、公示要求 1。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设计、智能化招标不少于5日)。 2.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应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致. 四、办理时限 当日10:30分前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填写的公示信息和资料完整、符合要求,且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填写内容一致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当日完成,公告时间从当日起算;超过时间提交的(包含返回要求修改的),公告时间从次日起算. 五、跟踪监督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从评标完成后的次日起算)3日内未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口头责令予以改正;仍不改正的,发出书面监管意见;拒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处罚。 中标结果公示 一、设定依据 1。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二、公示要求 1。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且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设计、智能化招标不少于5日)。 2。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确定非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应先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再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三、办理时限 当日10:30分前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填写的公示信息和资料完整、符合要求,且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填写内容一致的中标结果公示的,当日完成,公告时间从当日起算;超过时间提交的(包含返回要求修改的),公告时间从次日起算。 四、跟踪监督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口头责令予以改正;仍不改正的,发出书面监管意见;拒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处罚。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统一制作的含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的表格;(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五)评标报告;(六)中标结果。” 3.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所需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扫描件) 2.工程量清单封面、招标控制价公布表(完整签章的扫描件) 3.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项目)(扫描件) 4.唱标(记录)一览表(扫描件) 5.专家评委抽取记录表(扫描件) 6.投标文件送达签到表(扫描件) 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8.评委签到表及会议签到表(扫描件) 9.评标报告及评标报表(含各项打分表、评委会决议)(扫描件) 10.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封面、投标函等主要签字盖章页)(扫描件) 11。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12。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细目(电子版) 三、备案要求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四、办理时限 资料完整、填报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跟踪监督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口头责令招标人予以改正;仍不改正的,发出书面监管意见;拒不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处罚。 投 诉 一、投诉受理、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3.《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规避招标、违反审批、核准内容的招标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泄露标底、串通招标投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等其他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 二、投诉受理 (一)所需资料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人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递交投诉书的人员应出示有效身份证原件核验并提供复印件。 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二)受理方式 1.投诉受理条件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进行受理。 2.投诉人应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3。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规章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三)处理时限 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三、投诉处理 (一)处理方式 1。投诉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受理投诉后,可视情况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3。 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4。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5.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6.投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7。投诉处理资料应建立卷宗并及时归档,包括:投诉书、投诉受理通知书、调查笔录、投诉处理决定或建设行政处罚立案审批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设行政文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举行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建设行政文书(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二)处理时限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合同备案 一、设定依据 1。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2。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所需资料 1。合同备案表(合同双方加盖公章原件扫描件) 2。招标项目签订的正式合同(原件扫描件) 3。合同备案表备注中需补充说明的书面材料(原件扫描件) 三、备案要求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合同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合同应使用示范文本。 四、办理时限 资料完整、填报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 附 则 本业务手册为试行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适时修改调整。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业务手册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反映。 联 系 人:潘建伟 联系电话:0871—64320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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