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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资企业薪酬总额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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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517浏览量:3152 【收藏】【打印】【关闭】闽国资分配201272号 各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所出资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

2、企业,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出资人的调控要求,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进行.(二)坚持效

3、益导向.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三)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在发挥市场对企业收入分配基础调节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所出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和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四)坚持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省国资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合理调控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并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五)坚持以福建省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依据。按照我省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要求,参照同行业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4、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第六条 省国资委职责:(一)依法研究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调控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二)审核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对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决算评价和监督管理。(三)指导和监督所出资企业对其权属企业编制、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职责:(一)按本办法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原则,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推动本企业及权属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和薪酬分配制度。(二)组织开展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执行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三)制定权属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办法,

5、并报省国资委备案。按出资关系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核,负责审核权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并对其预算进行管理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按照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合理编制、申报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有关数据应与财务预决算数据一致,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分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基本工资应按照企业自身实际和岗位设置情况,并参照同行业工资水平确定基数,可根据每年物价变化水平和市场工资变动情况进行调整,效益工资则根据企业效益增减情况调整增减.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之间的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经省国资委确认后原

6、则上三年内不予变动.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比例的,可根据上年度经省国资委认可的企业工资总额决算结果,对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比例进行调整,并报省国资委审定。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和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构成.经济效益预算指标为集团合并报表的利润总额,包括经济效益基数和经济效益预算数。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预算增减两部分组成,应该按照“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职工分类编制。预算增减包括因基本工资变动增减工资总额及因效益变动增减工资总额和因人员变动增减工资总额。第十一条 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集团审计报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后

7、确定。第十二条 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省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基础,考虑不可比因素后合理确定。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引进特殊人才产生的工资总额增加,根据市场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由企业据实单列,不计入当年企业工资总额幅度调增控制范围,但可列入次年预算基数.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根据省国资委考核批复结果,由企业在工资总额预算额度内单列,不计入当年企业工资总额幅度调增控制范围。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经批复确认纳入总额后引起超发的和为奖励权属企业当年度特殊贡献、超额完成任务等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确认的特别项目奖励金,年底无需追加当年预算,但在次年编制预算

8、方案时,应单独说明并附相关材料。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根据年度经济效益指标预算,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增减幅度.(一)企业盈利且预算利润大幅增长的,其工资总额增幅原则上不高于全省上年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规定的预警线。企业人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的,工资总额增幅原则上不高于全省上年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规定的预警线,其中基本工资部分增幅原则上不高于全省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3倍;企业人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且为3倍以下的,工资总额增幅原则上不高于全省上年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规定的合理增长区间的上线,其中基本工资部分增幅原则上不高于全省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1倍;企业人均工资达到全

9、省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以上的,工资总额增幅原则上不高于全省上年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规定的合理增长区间的下线,其中基本工资部分增幅原则上不高于全省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二)企业预算利润实现扭亏为盈或减少亏损但未实现盈利的,其工资总额增幅原则上不高于全省上年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规定的下线,其中基本工资部分增幅原则上不高于全省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三)企业盈利但预算利润下降的,其工资总额原则上不得增长或应适度下降,下降幅度视利润减少情况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确定。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在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2倍以下的,其基本工资部分可按不高于全省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四)当年预算增加亏损或

10、由盈利变为亏损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原则上应相应减少.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在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2倍以下的,其基本工资部分若因物价等因素确需增加的可按不高于全省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主要内容:(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情况预测;(三)预算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及薪酬策略调整情况;(四)预算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安排及职工工资水平变动情况,以及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五)企业当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明细表和上年度工资总额决算表及编制说明;(六)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岗位花

11、名册。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履行相关程序后,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国资委。对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和相关编制要求的,省国资委将要求企业调整或重新编报预算方案.第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等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要求,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所出资企业审核并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国资委确认后,由所出资企业批复.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与调整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省国资委审批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确保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

12、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制度,加强对企业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和控制.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列支渠道。在省国资委审批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一)国家和我省收入分配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大幅变动,以及其他因素导致企业效益与预算数出现较大偏差的;(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企业效益、职工人数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其

13、他特殊情况。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国资委审核确定。第二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由所出资企业审核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国资委确认后,由所出资企业批复。第五章 工资总额预算决算与评价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决算评价制度。所出资企业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向省国资委报送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同时提交上一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决算数据,报告应当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等进行充分分析说明。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根据分析

14、评价情况对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第二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决算应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同时编制,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实际发生额编制。省国资委可以根据情况对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第六章 罚 则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偏离度过大、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等情形的所出资企业,将采取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额度等措施,并要求企业整改。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等预算管理规定的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扣减企业负责人年度效益薪酬等处罚措施,必要时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 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对权属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编报范围包括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所有企业(三级以下并到三级)。第三十二条 工资收入为税前收入.职工应当依法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所出资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所出资企业不得为职工支付个人所得税.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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