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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请假制度081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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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教师请假制度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稳定,根据兴化市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假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 教师外出参加晋升学历的函授学习,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续的,亦确认为公假。 公假期间教师原定薪酬标准不变. 二、事假 1.教师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由本人所在级部分管校长批准;1天以上的,须经校长批准。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2.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10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事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4.在学校正常工作期间,教师一个月中请事假1天,且履行了完备的请假、准假手续,视为照顾性事假,不影响教师原定薪酬标准,但照顾性事假不顺延,并计入个人事假天数累积. 5.事假期间(照顾性事假除外),按天数发给日均工资的50%。 本人日均工资以合同年薪除以365天核定。 三、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级部分管校长批准,1天以上必须出具医院证明,报请校长批准. 2.教职工因探亲或在外出差时生病,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3.医疗期规定 依据教职工在学校服务时间的长短,可享受不同天数的医疗期待遇。医疗期算做病假,其天数的计算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服务期(年) 医疗期(天) 试用期内 5 试用期满-12个月(含) 15 第2年(含)-第5年(含) 30 第6年(含)—第8年(含) 60 第9年(含)—第10年(含) 90 第11年(含)以后 180 教职工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胜任学校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时,学校可对其解聘。 4.教职工病假期间依其在板桥高级中学服务时间的长短,享受不同比例的病假工资待遇. 服务期(年) 应发工资比例(%) 试用期内 50 试用期满-12个月(含) 60 第2年(含)-第5年(含) 70 第6年(含)—第8年(含) 80 第9年(含)—第10年(含) 90 第11年(含)以后 100 其计算公式如下: 病假工资=日均工资×病假天数×应发工资比例 四、法定假 1.婚假 ①加入本校满6个月的教师方可享受带薪婚假. ②若教师在原工作单位结婚的,婚假不能带入本校. ③教职工结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④婚假的时间计算不含节假日和休息日. ⑤在规定的婚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原定薪酬标准。 2.产假、计划生育假 ①已婚女教师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0天。24周岁(含)以上的女教职工第一次生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有医生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 男教师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时可享受3天陪护假期. ②施行人工流产,怀孕在四个月(含)以下的休息15—30天,四个月(不含)以上的可休息42天. ③已怀孕的女教师,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前检查时间,但要妥善安排,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④女教师生育后小孩未满一周岁,每天可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 ⑤产假、计划生育假的时间计算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⑥在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教师的固定工资照发。 固定工资是指教师结构工资中基础工资按月发放部分;未实施结构工资的按合同年薪的60%除以12个月核定. ⑦在规定的陪护假期期间, 不影响教师原定薪酬标准。 3.丧假 ①教师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3天;公婆、岳父母和(外)祖父母死亡时,给丧假1天.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②丧假的时间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③丧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原定薪酬标准。 五、工伤假 1.教师的工伤假应出具医院证明和经有权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休假天数依据核实后的医院证明而定,其医疗或修养期间的固定工资照发,但应扣除保险给付. 2.教师因工负伤,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根据伤残程度,由医院出具证明,经有权部门确认,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请假管理 1.请假流程 ①填写请假单(教务处);②安排课务及有关工作,并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确认;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④按规定批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⑤批准后的请假单送教务处存档. 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本人所在级部主管校长报告,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职处理。 3.教师请事假者,必须自行提前安排好课务或其它工作;其它假期除工伤假、产假外,其承担的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一般由请假者自行负责安排,确有困难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协助安排。 4.教师请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安排专人发放、审核、保管教师请假单,并按月统计,于次月10日前书面报送校长。 5.法定假、行政管理人员的请假,由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校长负责审批;公假、副校长的请假一律由校长审批。 6.教师的病、事假,作为考勤内容,纳入教师的综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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