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确保中央财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规范选择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招投标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统一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制度规定执行.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资格进行认证。第五条 财政部国库部门在认定具备代理国
2、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银行范围内开展招投标组织实施工作,并确认招标结果.第二章银行代理资格标准第六条 申请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投标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二)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申请前三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三)能够满足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的经营网点规模。(四)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异地转账两小时内到账.(五)具备先进的信息反馈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财政支付业务信息.
3、(六)能够保证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的安全性,并承担自身网络安全问题方面的有关责任。(七)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八)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招标投标第七条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招投标工作,由财政部国库部门委托在财政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进行.第八条 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委托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工作方案,报财政部国库部门。经财政部国库部门审批后,送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具有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投标资格的商业银行以投标邀请书方式发售招标文件.第九条 参加投标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
4、真准备投标文件和相关附件.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商业银行的投标。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接受商业银行投标文件后,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程序举行开标大会,各投标商业银行应按抽签顺序进行投标方案陈述,并由代理机构宣布中标基本条件、评标有关事项及评标安排。第四章评标中标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的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有关规定组成,并遵循科学、择优、公正、公平的原则和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工作应当体现服务、效率、权威的宗旨。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5位以上单数评委组成.评标委
5、员会由代理机构和财政部各1人、不得少于2人的专家委员及不得少于1人的服务对象组成.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由代理机构商财政部国库部门提出候选人名单范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随机抽取.第十五条 评标原则上采取综合评分办法。评标办法主要由有关指标和相应的评分标准两部分构成。根据管理要求,有关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质量与经营状况、银行信用等级、服务水平、信息系统、网点分布、风险控制等。第十六条 评标原则应当在评标开始前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第十七条 参加投标商业银行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请投标文件及相关附件的,即为废标。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应在评标现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宣
6、布评标结果,并在法定时间内将评标结果推荐给财政部。财政部国库部门根据推荐结果,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初步确定中标银行,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确认后,通知代理机构向中标商业银行发送中标通知书。第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商业银行后,中标商业银行应与财政部正式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中标商业银行应与中国人民银行正式签署支付清算协议。第二十条 中标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委托代理协议书和支付清算协议各项条款.对违反委托代理协议书和支付清算协议的有关行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理协议书未尽事宜,中标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委托代理协议书
7、和支付清算协议要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因改革需要修订有关内容时,要商中标商业银行,并签订补充协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合理,财政部应邀请监察机构参与投标、开标和评标全过程的监督工作。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代理机构招投标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投标工作,并对涉及招投标有关的情况严格保密,如有违法、违规及泄露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认定代理银行资格过程中,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原则,有违法、违规行为及由于资格认定原因带来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 因中标商业银行不执行或故意延迟执行委托事项并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由中标商业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标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进行相应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向中标商业银行支付业务代理手续费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中标商业银行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向代理机构支付相关费用.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说明、修改.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