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乾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乾县水利局二0一七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管理机构性质和任务1第三章财务管理3第四章经营管理5第五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8第六章设施管理11第七章水质管理12第八章运营管理13第九章其它。14乾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我县农村供水事业,切实加强农村供水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保障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和其它用水,为全县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咸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
2、称农村供水,是指县城规划区之外的所有供水。第三条农村供水坚持农村人民群众生活、生产服务的方针,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资源的浪费。第四条农村供水单位要在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的前提下,不断扩大供水管理单位职能,拓宽供水市场,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壮大供水产业.第五条农村供水坚持依法管水,建立良好的用水秩序,打击各种破坏活动,保证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第二章管理机构性质和任务第六条根据咸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和二00八年县政府常务会第4号纪要精神,县上成立“乾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县供水总站)为水利局内设机构,编制6人,所需人员从水利
3、局下属全额事业单位调剂解决。各镇办相应成立镇办水利管理站,每站编制2-4人,各配站长一名。性质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镇办与县水利局双重管理,业务上受县水利局指导,水管人员岗位调整必须征求县水利局意见。县供水总站对其供水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由县编委办、人社局和水利局负责,按照组织程序成立机构,落实人员。第七条乾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总站职责:全面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协调、维修、管理、水费征收,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镇办供水工程管理人员配备、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工作;编制农村供水计划、维修规划、设计及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拟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水价,按程序报请物价和水利部门审批实施;审批镇办水利
4、管理站聘请人员计划和工资福利待遇方案;保管建设项目实施资料,按相关政策管理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集中管理工程维修基金,并督促检查水利工程设施的维护保养。第八条镇办水利管理站职责:承担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利科技推广工作;承担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的技术指导等工作;组织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与运行,调解水事纠纷,组织开展水法规宣传。同时负责所在镇办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的协调、维修、管理、水费征收,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工作;编制所在镇办辖区内农村供水计划、维修规划、设计及实施方案,报县供水总站批复并组织实施;拟定所在镇办辖区内供水工程运行水价,报请县供水总站按程序审批;提出
5、所在镇办辖区内供水工程聘请人员计划和工资福利待遇方案,报县供水总站审批执行;负责所在镇办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年报及相关数据统计工作。第九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权限划分。农村供水工程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全县所有农村供水工程收归县供水总站统一管理,对不同类型的农村供水 工程采取分级负责管理的模式.对辖区内单村和联村供水工程由所在镇办水利管理站管理,有供水工程的村必须设立一名村级管水员,具体负责本村的水费收取和工程的日常维护保养,并由镇办水利管理站负责组建农民用水协会参与管理.县供水总站具体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工程大的维修由县供水总站提出维修方案,报县水利局审批,县供
6、水总站负责实施。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条农村供水工程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账专户专人管理的办法。县供水总站设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专户,各镇办水利管理站设立本级农村供水工程收费专户。印制全县统一的收费票据,水费收取按物价和水利部门审定的水价,由各镇办水利管理站专票收取存入本级农村供水工程收费专户.第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财务支出实行报账制。镇办水利管理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村级水厂运营的管理人员聘用及工资发放,并上报县供水总站备案。同时负责将工程维修基金上交县供水总站,由县供水总站设立专户储存。所需费用从农村供水工程收费专户中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挤占、挪用农村供水工程收取资金.第十二条
7、县供水总站及各镇办水利管理站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执行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政策标准,由县财政全额拨付.对镇办水利管理站聘请的农民身份管理人员,结合临近县区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在现阶段每人每月工资标准定为800元,在镇农村供水工程收费专户中由支出。第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中的管理费用于工作人员办公、差旅、劳保、水质检测等费用支出;维修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设备维修、养护开支,由镇办水利管理站负责日常的维修管护;折旧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更新改造投资.县供水总站要定期召开镇办水利管理站工作会议,通报水费征收及管理工作情况,严格费用管理,确保专费专项使用.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
8、,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保证水量、水质、水压满足供水需要,实现工程良性运行。第十五条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一)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的跨镇办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水利局行使管理权,县供水总站负责组建供水管理单位(供水站)具体管理。(二)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工程所属镇办政府代管资产,负责组建供水管理单位(供水站),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资产由县水利局代管,并会同相关镇办政府组建供水管理单位。(三)由国家财政补助、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产权属投资者所有。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各自拥有产权比例,由工程所属镇办政府负责按
9、股份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单位(供水站)进行管理。(四)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个人或社会法人独资兴建的,由投资者负责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单位管理.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入村部分由本村负责管理.所有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要建立用水户代表大会制度,选举用水户代表,组建农民用水协会,参与并监督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第十五条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一)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或投劳)兴建的,主体工程产权属受益村集体所有;(二)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投劳)及社会资本共同兴建的,工程产权属股东所有;(三)由个人或社会法人独资兴建的,主体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以上工程管理单位经营者必须经工程所属镇办政府批准,
10、报县水利局备案。可实行农民用水协会、村委会集体管理或个人承包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在不改变供水工程所有权和用途的情况下,可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和流转。(一)拍卖经营权。通过公正、公开、竞标的方式卖给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经营管理,拍卖资金由村委会专户存储;(二)股份制经营.可由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筹资购买,按股份制形式经营管理。已建成工程经资产评估,实行公开竞标,竞标资金由村委会专户存储;新建工程除国家补助资金外,工程建设资金由经营者筹集,建成后由经营者自主经营。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所得资金,专项用于供水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县水利局监督使用.第十六条分散供水工程,由国家补助修建的
11、水井等单户或联户的,实行“户建、户有、户管、户用”。第十八条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用水户参与式管理制度。农民用水协会作为群众性管理组织,由用水户代表组成。县水利局是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县民政局是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协会应定期召开代表会,研究解决供水矛盾和纠纷,总结供用水管理经验,参与制定和修订工程管理规章制度,推选和任免用水户代表.第十九条农村供水工程应明确管理责任。以用水单位总表为界,总表以上的设施由供水单位管理,总表以下设施由用水单位管理。维修管护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用水单位根据需要,确定一至两名协管员,负责进村主支管道、进户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正常供水和维护工作,受供水单位委托
12、,代供水单位向各用水户收缴水费。第二十条国家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在供水前,应按照国家投资所占比例,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二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和特许经营制度。设计供水能力在100立方米日以上(含100立方米日)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在县水利局办理供水单位资质证书,同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计供水能力在100立方米日以下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由县水利局实施行业监督.第五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第二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费用、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13、。(一)大型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水利局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二)中型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镇办政府会同县水利局编制水价方案,其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也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三)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经县水利局审核,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集中供水价格由村民自治确定。水价确定应公示,调整水价应举行听证并按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供水成本核定时,工程投资应扣除受益区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部分,供水工程电价按国家规定的优惠电价执行。第二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实行微利保本水价。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一
14、)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二)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三)提水及加压等设备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四)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五)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维修费;(六)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他费用;(七)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第二十四条供水价格中管理费和折旧费的计算方法。依据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相关规定和建设年代的不同,管理费计算应分别对待.对2000年以前建设的供水工程管理费每年
15、按国家投资额的0.5%计征管理费;暂不计征工程维修费和折旧费,并纳入国家工程扶持范围。由县供水总站制定修复重建规划,待工程修复后,按正常计征办法计征各种费用。对2000年以后建成的农村供水工程,在现阶段每年按每立方米供水水价的30计征折旧费、7计征管理费。第二十五条农村供水工程要核算提取工程维修基金,采取从水费中提取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度安排使用。维修基金政府补贴部分按农户每人每年2元计算,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水利局设专户管理。维修基金水费中提取部分按每立方米供水水价的5确定,每季度由供水单位统一上缴所属镇办水利管理站,各镇办水利管理站汇总后上交县供水总站,由县
16、供水总站统一存入县维修基金专户进行管理。对于集体经济组织负担水费的,也应足额提取工程维修基金,存入专户管理。第二十六条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设立“水价、水量、水费公示栏,水价公示栏每个受益村至少设置1个,公示栏除标明各类水价外还要标明水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及维修电话等.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抄表收费人员的管理,制定严格细致的规章制度,防止违纪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水价搭车收费。第二十七条水费收取标准原则按水表计量实际用量计收,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计量水表发生故障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当期用水量。集中供水工程应积极推广IC卡自动收费管理系统.第二
17、十八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强制措施要求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无偿供水,特殊情况下要求先供水后付费时,要提供付费担保。第二十九条对农村供水工程受益区经过县民政部门核准、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实行用水优惠制度,按每人每日30升减免水费.免除的水费分摊进入水价。第六章设施管理第三十条基层供水站要制定供水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设备的维修、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擅自启动、破坏和拆除水厂的设施。第三十一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上报县供水总站,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进行。第三十二条供水工程应按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的规定划定
18、管理和保护范围。在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采石、爆破、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连接、改动、拆除、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其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农村水厂外围要标桩亮界,明确四址。墙外1米以内严禁单位、村组和个人侵占.水厂院内不准修建规划外的建筑物,非管理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水厂.第三十三条供水工程主管道以上的设备设施由供水单位管理,用户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户管理。供水设施维修由供水单位统一维修,维修费用按照“谁管理,谁出资的原则负担.对因用户管理不善造成的管道渗漏、断裂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负责。第三十四条供水单位
19、要健立健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加强对供水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对各种设备管道、阀门随时检修,并建立设备设施检修记录和档案,确保供水正常。第七章水质管理第三十五条水源保护水源地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保护要求,设置水源保护安全地带。水源地周围和供水站要植树绿化、涵养水源、美化环境。同时要防止农药、化肥、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污染。管理人员要经常对水源地上游巡回检查,制止一切污染水源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各镇办水利管理站要完善水质化验制度。每季度对所辖区水厂的水质进行七项指标(浊度、色度、溴味、肉眼可见物、PH值、余氯、总铁)和管网端水两项指标(浊度、余氯)进行检验。每月进行一次水源水三项指标(
20、浊度、PH值、余氯)检验.以上检测由县农村安全饮水检测中心具体承担,费用由各镇水利管理站从水费中列支.县供水总站对各水厂的水质每年在县疾控中心进行一次全面分析。第三十七条净化经化验分析后,测算出净化水所需加药剂量,各镇办水利管理站一定要督促村级水厂按照化验分析结果,加投药剂,净化水质,保证安全供水.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每年对生产人员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不宜继续从事供水生产者,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八章运营管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21、刑事任:(一)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供水管道或连接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供水管道或者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危害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供水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在正常供水情况下,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四)供水设施
22、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对单位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擅自转供供水的,责令改正,拆除转供水设施;供水牟利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责令改
23、正,没收抽水装置,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章其它第四十三条本县境内其他各类水利工程,包括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重大工程以及县办重点水利工程,均应由县供水总站组织实施管理,并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程建后维护、管理和资金筹集监管等工作.第四十四条县供水总站应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并督促镇办水利管理站做好本区域内水利设施的管理,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分级负责做好全县水利工程的管护工作,以确保水利工程能长久发挥作用。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有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农村供水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