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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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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水泥买卖合同(普通版)出卖人: 合同编号: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一条标的物、生产厂家、商标、强度等级、包装形式、数量、单价、合同总金额:标的物名称水泥生产厂家商标强度等级包装形式数量(吨)单价(元/吨)出厂价合计P。C32.5袋装4000P.O42。5袋装4000总金额(元)(小写)(大写)人民币:叁佰伍拾陆万元整 (1)上表中的数量和合同总金额仅为预计,实际结算金额以双方实际交(提)货确认量为准。(2)出卖人如出现缺货,有权自行从其关联公司调拨相同强度等级和质量标准的货物(此时上表中的生产厂家和商标不再适用)提供给买受人,但出卖人应对该货物的产品质量负责。(3)在合同有效期内,

2、出卖人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就水泥单价进行调整,买受人不接受调整后的单价,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4) 先款后货,在当期挂牌价基础上优惠30元/吨,价格实行浮动价。第二条订货程序:买受人应在每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供次月度用量计划,以便双方协商供货事宜。买受人应按月度用量计划提货,如有特殊情况应尽早提前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作出调整。具体订货办法为:1车运:买受人应于每次用货前不少于1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后生效。2船运:买受人应于每次用货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后生效。3其他情况:提交特殊品种计划时

3、,买受人应于每次用货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后生效。第一条 第三条质量标准:1。通用硅酸盐水泥按照 国家 标准执行。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国家颁布了新标准或对上述标准进行了修订,则应按照新标准或修订后的标准执行。2买受人应按水泥产品的强度等级、特征妥善保管、储存和使用,避免受潮、雨淋,正常储存情况下水泥产品保质期为一个月。若因买受人保管、储存、使用不当或其它过错造成货物变质、减少、灭失,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条 第四条运输方式运输方式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1)买受人自运:买受人自行组织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按“出厂价”结算。(2)出卖人代办运输:买受人委托

4、出卖人代为签署运输合同及组织运输,运输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两票结算,即:货物发票由出卖人开具,水泥单价为出厂价;运输发票由运输公司直接开具给买受人,运费由出卖人代收代付。采用汽车/船运/火车方式运输。注:买受人选择此项即视为买受人已委托出卖人代为选择运输商、签署运输合同及组织运输,无需另行书面委托第三条 第五条供货数量、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散装水泥的实际供货量采用下述第 1 种方式执行。 1采用买受人自运的,实际供货量以出卖人的物资过磅单为准(须经买受人授权提货人签字确认).2采用出卖人代办运输的,其数量以出卖人的过磅单为准,若有磅差,当每月磅差在3之内(含3),其磅差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当每

5、月磅差在36之内(含6),其中3的磅差由买受人承担,超过3的磅差由出卖人承担;当每月磅差超过6时,买卖双方及运输方应查明原因(必要时请国家法定计量部门验磅),由责任方承担其全部磅差及检验费用;无法查明原因或确定责任方的,由三方均担全部磅差及检验费用。若为袋装水泥,按国家标准执行,包装袋不回收。第四条 第六条交(提)货方式:交(提)货方式及地点为下述第 1 种方式:(1)采用买受人自运方式的:买受人提货时应出具提货委托书,注明当次提货的强度等级、数量、授权提货人名称、装货车辆车牌号等,提货委托书上所加盖的买受人印章应与本合同附件一中所留印章一致.交货地点为出卖人工厂,货物风险自装到买受人授权提货

6、人指定的车辆上时转移至买受人,水泥出厂交物资过磅单(放行联)时视为交货。特别说明:标的物由买受人自运时,买受人或买受人授权提货人在站台装车完毕后,驶离站台至地磅过秤之间,应将车盖上篷布,否则造成水泥淋湿或其他损失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2)采用出卖人代办运输方式的,货物自运输公司车辆出厂交物资过磅单(放行联)时到买受人指定的收货人签字收货前的风险由运输单位承担;买受人指定的收货人签字收货后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七条 验收方式:按照国家水泥质量标准规定,水泥质量的验收以出卖人同编号的水泥质检报告为验收依据,并委托出卖人在同编号水泥中抽样、签封、保存,签封后保存三个月。如买受人对水泥质量有异议,应在

7、交货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否则视为认可出卖人的产品质量。买受人对水泥质量提出异议后,由双方将水泥封存样送出卖人所在地省级水泥质检中心检验仲裁,以仲裁结果为准,如果检验结果确认为出卖人责任,则检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第八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一)买受人按下述第 1 种方式结算货款:1先款后货:买受人与出卖人结算为先款后货,款到发货。2按月结算:在授信额度内,每月 日双方对帐确认上月 日零时至本月 日24时产生的货款后,在当月 日前买受人将确认的货款以即期转帐支票、电汇等形式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选择此款结算方式即视为接受出卖人的各项信控政策,并在本合同执行过

8、程中不定期接受和配合出卖人的帐务往来询证。3.买受人在没有获得出卖人授信额度批复之前,按照前述第1种方式结算;买受人获得出卖人授信额度批复之后,结算方式自动转为前述第2种.(二) 对帐:出卖人将在每月 31 前制作上月的发货对帐单并加盖公章后提供给买受人,买受人须在七日内核对出卖人出具的对帐单,并由买受人有权在对帐单上签字确认的授权代表(授权代表信息在本合同附件二中列明)在该对帐单回执栏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返回出卖人(若有误差时注明情况),视为双方完成对帐。如出卖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收到买受人确认返还的对帐单,则视为买受人已认可出卖人对帐单上的金额,双方已完成对帐,买受人的实际收货数量及价款以出卖

9、人发货对帐单上的记载为准。(三)发票的开具:水泥发票由出卖人开具给买受人(发票单位名称为本合同买受人全称),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开具发票前提供出卖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银行信息、一般纳税人税号等)。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买卖双方有其中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即视为违约,经一方书面催告对方,仍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1.当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且未能在另一方发出纠正通知后 7 日内改正时,即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2.在因电力、煤炭、燃油或运输等影响水泥价格的主要成本因素发生变化而双方需另行约定价格的情况下,如双方无法就价款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可

10、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维持正常生产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仍无法恢复的,任何一方有权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如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一方违约后,违约方无权依据本条终止本合同.4。本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尽管有前述规定,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合同终止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并不限于本合同终止前已完成的供货的结算等)。本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终止后仍有效的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应继续执行.第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交货延迟、不能交货、不能提货等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该方违约之后的除外。即使已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11、,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完成提货、交货,如果该方不能证明其已履行这一义务,则应赔偿另一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认定某一事件属于本合同所提及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另一方,并于7日内以特快专递向另一方提供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对该事件的合法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安全买受人应保证其雇员及车辆或其所雇佣的运输单位的人员及车辆在出卖人厂区内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出卖人的安全规章。如有违反,买受人应赔偿和承担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对第三方的责任。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2.因出卖人产品

12、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及时通知买受人,经权威部门检验认定确为出卖人产品质量问题,且因此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经权威部门认定后由出卖人承担(若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买受人或第三方过错等因素除外),买受人应向出卖人出具其直接经济损失的充分必要证据。3。因出卖人责任导致供货不及时而给买受人工程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如遇电力部门原因停电、限电;煤炭、燃油供应紧张;公共道路交通受阻;出卖人设备故障以及买受人原因造成出卖人延迟、中断供货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4.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出卖人有权停止供货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且买受人每日须按应付货款总金额的3向出

13、卖人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5。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买受人不能单方面更改供货厂家,若需更改须经出卖人同意,并结清所有应付出卖人的款项,否则买受人须承担本合同约定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出卖人。第十三条 保密双方同意对另一方的与另一方业务有关的信息予以保密,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息、数据、图形、规划、价格、运作方式、预测、客户名单、纳税记录、人事历史、会计程序、专利、商业秘密、营销计划等(“保密信息”)。除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外,双方不会使用或者披露保密信息。各方同意保密信息属另一方的财产,其不应将该信息披露给任何个人、公司或机构。在本合同终止时,各方应将所有得到的保密信息返还给信息披露方,或者

14、提供令信息披露方满意的关于保密信息已被销毁的证据。双方应确保其雇员、经销商和分包商知晓并遵守本条的规定。第十四条 通知a) a)依本合同向任一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应以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传真的方式送达。b) b)发给买受人的通知应送达至如下地址:发给出卖人的通知应送达至如下地址:c) c)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的通知,应视为在收到之日收到;以挂号信函方式发出的通知,应视为在信函寄出后的第3天收到;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应视为在传真发出的次日收到。任一方可根据以上规定的方式向另一方发出其地址变更通知.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买卖双方确实无法协商一

15、致,任何一方均可向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其他重要约定: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若未执行(未实际发生提货行为),则合同自行终止.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买受人每月水泥用量应保证相对平衡,以确保全年水泥的供需平衡,否则,出卖人有权在水泥销售旺季期间按买受人最低用量供货。3。买受人以电汇或转帐支票方式支付出卖人货款及偿还代垫运费时,买受人应在银行电汇单、转帐支票上完整正确填写出卖人单位全称、金额等内容,否则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买受人自负;除出卖人有正式书面委托业务员个人接受现金货款以外,买受人不得向出卖人的业务员及其他个人直接交付现金货款,否则出卖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

16、果。4。在合同有效期及任何时期以内,若无出卖人的盖公章的书面确认,买受人不得私自接受出卖人销售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私人名义出具的欠货凭据,任何此类凭据对出卖人无任何约束力,出卖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5.买受人在施工中使用出卖人产品时,不能混用其它厂家生产的水泥,否则产生的一切质量责任概由买受人自行承担。6。买受人、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7。其它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或正式公函的形式进行完善。8.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11年8 月 5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0

17、日止。第十八条 合同版本及份数:1本合同(不包括合同附件)以书面打印的内容为有效版本;本合同中除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以外,手写的内容均为无效条款,对签约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条不允许改动,否则本合同为无效合同,对签约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肆份,出卖人执贰份、买受人执贰份。出卖人买受人出卖人(章):买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经办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附件一提货委托书样章致:出卖人单位全称我单位以下列预留印章作为我单位在贵单位提货时所出具的提货委托书上加盖的样章,如有变动,

18、我单位将提前 7 天书面通知. 此致 买受人(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 期:附件二:买受人对账单授权签字人签字样本:姓名: 所属部门: 职务: 联系电话: 或者:姓名: 所属部门: 职务: 联系电话: 买受人确认对账单及水泥销售发票送达通知书的预留印章: 买受人(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期:附件三:授权收货人委托书致: 现委托我单位 ,身份证号 负责与贵单位办理相关收货事宜。我单位特此确认, 所签署的任何收货确认对我单位均具约束力。我单位对 的授权有效期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有变动,我单位将提前15天通知贵单位。此致粘贴授权收货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收货人签字样本委托人(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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