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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房保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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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无理由退房保障协议 甲方(出卖人):驻马店市华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海涛 电话:0396-6279999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 相关约定,订立本补充协议书。 一 第一条 在2014年10月01日至2015年01月01日这一特定期间(简称期间),乙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乙方未在该期间内向甲方提交书面解除通知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本协议约定的特别解除权,双方仍然应当继续全面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条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期间向甲方发出《商品房买卖合同》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60日内,乙方即应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以及付款凭证或票据原件,前来原《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处所与甲方办理退房、退款手续。(如原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的,必须同时结清贷款并解除该房屋抵押登记)甲方将按乙方已付购房款(不含银行利息)的100%退款,如乙方未在该期间内前来办理退款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本协议约定的特别解除权,双方必须继续全面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三条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则甲方应按已付款的同期银行活期利率向乙方承担逾期退款违约金。 第四条 本协议未涉项,仍按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 第五条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加盖甲方印章、乙方本人签名并加盖本人指印后生效,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除签名与签署日期两项内容以外,本协议手写、涂改、添加内容无效。 本协议原件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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