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汽车吊标准合同.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3992025 上传时间:2024-07-2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3.0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汽车吊标准合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汽车吊标准合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吊车租赁合同 使用单位(甲方):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设备单位(乙方): 甲方因承揽 工程,需使用乙方起重机进行吊装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商议,同意签订本合同,相互合作,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 第二条:使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工况要求、人员配备 设备名称 车牌号 制造厂家 数 量 (台) 吊车 状况 吊车工况 附件及资料 500吨汽车吊 1 300吨汽车吊 1 200吨汽板车 1 160吨汽板车 1 130吨汽板车 2 备注:1)每台车配备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操作人员 。 2)乙方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第三条:使用期限、合同价款及计算 一、吊车使用计费时限: 1、使用期限:预计进场时间2017年月日(具体进场时间甲方提前5天通知)。 1)包月车辆使用时间为2017年 月日起至 2017年 月日止。使用时间暂定为一个月,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 2)零星租用设备甲方需提前通知设备进退场。 3)若零星租赁费高于包月费按包月租赁结算,若零星租赁费用低于包月费按零星租赁结算。 2、使用期限起止日期:甲方开始使用该租赁机械之日起,至甲方通知乙方不再使用该租赁机械之日止(预计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具体以双方方签署的设备任务单载明的日期依据。 二、使用费的计算及确定。 (一)使用费的计算及确定: 1、使用费台班计算: 1)使用费按台班单价计算:每日工作9小时为一个台班,每日工作不足4小时按0。5个台班计算,每日工作超过4小时但不足9小时的按1个台班计算,每日超过9小时的超过部分按小时累计计算加班费用。 2)包月车在实际使用时间超出一个月不满整月天数时,不满整月天数部分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使用费(使用费=月使用费÷30×使用天数);在使用期内每天工作9小时或不足9小时按正常使用费计费,每天工作超出9小时的部分则按小时单价计算加班费用(小时单价=日使用费÷9小时)。 3)使用时间以双方每天签订作业单为准,作业单经双方作业现场管理人员或经办人签字后生效,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4)甲方拒绝在真实准确的台班签证单或机械使用确认单上签字,或要求乙方司机违章操作,乙方有权停止吊车使用。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吊车停止使用,停置期间吊车使用费照付。 2、计价标准: 设备名称 车牌号 台班费 (元/台班) 月租赁费 (元/月) 备注 500吨汽车吊 23000 450000 包月租赁 300吨汽板车 18000 280000 零星租赁 200吨汽板车 11000 200000 零星租赁 160吨汽板车 8000 150000 零星租赁 130吨汽板车 6500 零星租赁 3、工作时间确定:作业时间为从乙方起重机械每天操作人员到达现场上机操作开始计时(或乙方起重机械到达甲方指定地点)起至吊装作业结束的作业时间,包括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歇时间,. 4、施工期间,起重机现场移位及工况改变的拆、装、运输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第四条:费用涵盖工作内容 1、甲方负责办理设备进场现场所需的各种证件、手续并承担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乙方负责提供合格的吊车检验和人员的真实有效的资料.若甲方要求另行检验或办理其它手续,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2、 甲方负责起重机抵达施工现场时卸车、组对;离开施工现场时拆解、装车所需配合人员及机械的配备,并承担其费用,负责吊车安拆施工的组织、报检、负荷试验以及向当地主管部门的备案. 3、乙方所有车辆用的燃油费和操作人员的食宿都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费用结算及支付: 1、甲方应在吊装施工完毕后3—5个月内给乙方结清全部费用。 2、双方应根据本企业的规定各自主动按期办理费用支付和结算手续,需对方提供证明或其他手续的,应提前通知对方。甲方不得以本方任何原因无法办理手续为借口而拖延付款期。 第六条: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吊车进场后施工所需的进场行进道路和吊装作业时所需的施工场地,按照施工吊装要求对现场吊车进场后施工所需的进场行进道路及吊装作业时所需的施工场地进行处理,满足吊装施工要求。甲方基础验收后,将相关技术资料:如地耐力检测数据、隐检资料记录、地基承载力试验记录等签字盖章后交付乙方签收备存.若因甲方原因现场场地下沉、倾斜等承载强度不够、地下不明的沟、坑、洞、穴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和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在吊车的额定能力范围内精心设计、严格审批吊装方案和技术措施,准确核算每一件吊件的重量。吊装方案应提供给乙方,以便正确理解和执行有关内容。因提供的构件重量不准确或吊装方法不当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甲方负责(包括对吊车的损坏).并在吊装前向司机及有关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的交底。 3、甲方负责吊装用吊索吊具的配置,配备吊装施工人员进行吊装设备的捆绑、吊装、就位安装等施工,并保证吊装施工的安全。甲方负责免费提供合同吊车所需要的安全的工作场所、道路、设备堆放场地和其他的必要的设施,如照明、电源等,并根据乙方的需要免费提供配合和帮助. 4、甲方负责起重机及相关部件在施工现场的看护,确保设备的安全。 5、甲方确保我方操作人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为保证施工安全,严禁在夜晚或光线不清时进行吊装作业或设备的转场工作. 二:乙方责任 1、乙方为甲方提供安全、完好的吊车设备,保障配件有合理的储备,发生故障力求能在最短时间内排除修复,确保运转正常. 2、乙方提供二名具备合格操作资质并操作熟练的司机,满足甲方施工要求. 3、乙方负责对吊车机械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维修,保持吊车的良好工作状态,满足施工需要. 4、乙方司机配合甲方工作,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在遇甲方违规指挥时,司机有权拒绝操作. 5、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车型要求将相关车辆全部运至作业现场的,任何一辆进场日期延迟未超过24小时免于处罚,超过24小时每天罚款合同总价的0。5%,并赔偿甲方因作业车辆延迟进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一、安全责任划分: 1、吊钩以上、路基板以上,吊车本体原因所造成事故,由乙方负责,包括: 1。1与吊机相关的部分:包括吊钩、吊机卷扬绳、吊杆、吊机主体; 2、吊钩以下、路基板以下,吊装方案、平衡梁、吊耳、捆扎、索具、吊装指挥、吊件本体、地耐力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包括: 2.1 甲方提供的吊装索具:包括钢丝绳、绳扣、卡环、平衡梁. 2。2 捆扎:包括吊点的选取、吊耳的制作、捆扎方式的选择; 2。3 起重指挥及现场施工安装及相关配合人员; 2.4 吊装场地处理,必须达到满足吊机地耐力的要求为基准。主要包括场地清理、整平、碾压垫实、地下设施的清除(如地下管道、地下电缆)等; 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1、甲方负责起重机械施工的安全工作环境(如平整结实的场地、高空坠物的防护、符合“安规”的安全设施等). 2、吊车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纳入甲方的安全管理和考核范围。甲方对乙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安全交底,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甲方和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在发现不安全或有悖国家等安全规定的,要及时与甲方协商解决。 3、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防范措施。配置足够的防护用品。在施工中,要有环保意识,做好环境保护。 4、施工中双方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不准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于违章作业,指挥人员应立即制止;对于违章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坚持实施起重机作业“十不吊"。 5、单机作业时,单台机械负荷率达到90%时应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当负荷率达到95%时应办理危险作业联系单,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经甲方交底双方签字后开始施工作业,否则发生机械事故由甲方全部承担. 6、甲乙双方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安全工作,切实落实好安全措施,并有权利和义务提出对方安全措施上存在的问题,有权要求整改。 7、施工期间双方应严格按照《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中规定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施工。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修改、终止 1、合同的生效:自双方签字时开始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2、合同的修改:①、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②、遇有重大事件致使本工程停建或缓建时.③、遇有重大设计变更发生时。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提请诉讼,双方约定诉讼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 2、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工程完工结算付款完毕后失效。 3、本合同传真扫描件和原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表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2017年月日 第 5 页 共 5 页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合同范本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