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医科院竞争性科研项目奖励性配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激发我院科技创新活力,保障科研队伍健康发展,不断提升整体科研水平,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奖励性配套的范围奖励性配套的对象范围是:通过社会公平竞争,经政府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上述项目需以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或立项合同书上明确我院作为合作单位。不含院所专项,以及已按照要求配套的人才(团队)、学科(平台)建设计划等。二、奖励性配套的额度根据合同财政性经费(扣除设备费和外拨经费)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奖励额度.具体比例如下: 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30%的比例核定; 100万元以上
2、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20的比例核定;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核定;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三、奖励性配套的核定与发放奖励性配套额度由科技处根据当年竞争性科研项目立项情况,提出配套方案,由分管科研的院领导审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并经院内公示一周,于次年年初下达配套额度的70%,项目按期通过验收(基金类项目结题)再下达30。四、奖励性配套的使用范围奖励性配套额度中的40%用于科研人员激励,其具体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制定,报研究所(中心)备案。激励对象仅限于参与项目研究的本院有关人员。奖励性配套额度中的40%作为项目组发展经费,使用期限内参照横向
3、经费管理,但不支持仪器设备购置、“三公费用方面的支出,不得以项目合作形式拨付外单位。奖励性配套额度中的20作为所级统筹经费,由所在部门统一安排,用于所级学术管理。五、奖励性配套的监督检查奖励性配套经费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监管,发生以下情况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取消剩余配套额度,并视情况追扣已使用额度: (一)科学研究弄虚作假,有关行为违反浙江省医学科学院科研人员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二)科研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规定的; (三)以各种手段套取奖励性配套经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六、奖励性配套的使用期限奖励性配套使用期限为项目合同期限延长2年,未使用的奖励性配套经费在项目合同到期2年后由财务处统一取消配套额度。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开始实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原省医科院纵向竞争性科研项目奖励性配套办法(浙医科201454号)、竞争性科研项目奖励性配套管理细则(浙医科201518号)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