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械式停车设备销售安装合同机械式停车设备销售安装合同(臻园阳光小区项目报价)甲方:地 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西安顺合立体车库有限公司地 址: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号恒天财智大厦1号楼19层11910号房法定代表人:雷显跃鉴于甲方需要购买机械式停车设备,而乙方能够供应符合甲方要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甲方择乙方为供货单位。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1、项目名称: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2、甲方向乙方购买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如下:名称/型号数 量设备单价
2、(元)设备总价(元)备 注PSH型二层机械式停车设备14000。00PSH型三层机械式停车设备16500.00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此价格包括停车设备制造、运输、安装调试、验收费用,不包含土建、消防、通风、照明等相关辅助设施费用.第二条: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设备在设计、制造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产品执行的技术标准:2。1 GB17907-2010 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2。2 GB/T 265592011 机械式停车设备 分类2。3 JB/T89102013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乙方对本合同设备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3.1质保期为设备经国家质
3、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之日起共计12个月。3.2质保期内因乙方设备质量原因导致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报修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处理故障,负责免费维修保养.3.3 质保期内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设备使用说明书对设备进行正确操作。若因甲方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设备故障或事故,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但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到现场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三条:交付时间及地点1、 交货期限:本合同生产、安装总工期为_天。即从乙方收到甲方的定金之日起计算工期,乙方应在总工期时间内完成本合同停车设备的制造、安装、调试工作。不含土建施工、照明和消防等其他工作。总工期内不包含当地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对设备的验收及办证时间
4、。2、因甲方安装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或进场后因现场施工单位交叉作业等非乙方责任而导致设备安装迟缓或停滞,则合同中约定的工期相应顺延。3、交货及设备安装地点:_项目现场。第四条:包装及运输1、乙方应对所有需交付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包装,以确保物品能安全运抵交付地。2、设备的运输、包装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五条:总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时间1、合同签订生效后5日内,甲方将合同总额的30%即人民币大写元 整(¥元)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定金后,正式安排生产,否则交货期顺延;2、乙方向甲方发出钢结构发货通知5日内,甲方将合同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支付给乙方,款到发货,否则工期相应顺延;3、设备经当
5、地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5日内,甲方将合同总金额的25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支付给乙方;4、剩余合同总金额的5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元)作为质保金,在12个月的质保期结束后5日内支付给乙方。为保证乙方及时收到甲方汇付的合同设备款项,按时安排合同设备的生产、发运和安装工作,甲方应在每次汇款时将有银行签章的汇款底联传真至乙方,以便乙方查收所汇款项。第六条:甲乙双方的责任1、 甲方责任1。1 办理停车库建设的各项审批手续;1。2 完成停车设备相关的土建基础、电源引入、排水、消防等辅助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并在设备进现场安装前具备安装条件;1。3 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款.2、
6、乙方责任2.1按本合同的约定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停车设备,并保证产品质量;2。2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停车设备相关的土建基础、电源引入、消防等辅助工程的设计要求;2。3 在设备验收时,向甲方提供设备竣工图、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2。4 协助甲方向当地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办理设备的报验工作;2。5 免费为甲方指定的34名停车设备操作、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甲方应派具备相应能力的固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操作.第七条: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竣工验收1、设备运抵现场开箱检验应有甲、乙双方代表在场,以明确所交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经验收合格后,由双方代表签署收货报告.2、设备安装
7、调试完成并经甲、乙双方共同预验收合格后,双方代表应在设备预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报告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3、设备的最终检验结果以设备所在地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第八条:合同的变更甲、乙双方若对合同提出变更意见,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章确认生效.在甲、乙双方未达成变更协议之前,仍以本合同为准。第九条:不可抗力因素影响1、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禁运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它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7日内以挂号
8、信件或特快专递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甲乙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以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3、当不可抗力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该尽快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将书面材料以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送达对方。第十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则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2、任何一方中途无故解除合同,则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3、甲方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合同设备价款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其支付办法是,每延迟一日,违约金为迟延支付合同设备价款的千分之一,最多不超过延迟支付合同设备价款的百分之五。4、乙方不能按时将合同设备交货时,乙
9、方应预期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其支付办法是,每延迟一日,违约金为迟延交付合同设备价款的千分之一,最多不得超过延迟交货设备价款的百分之五。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条款的解释、执行及工程密切相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在七日内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交由_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二条:其它约定事项1、在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应指派固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任何一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以书面通知对方。联系人只作为双方信息传递的联络人,未经法人授权,联络人不具有任何处理本合同范围内任何事项的权力.2、本合同内容若与合同附件不一致时,应遵循前法服从后法
10、的原则,以最后签订的协议或附件内容为准。3、本合同内容应由甲乙双方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在上述合同条款中添加、划改,否则视为无效.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质保期满并结清全部工程款后终止。5、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和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正、副本一份.6、补充条款(在执行项前“内打“”;在不执行项前“”内打“” ) 本条款无约定内容。 甲乙双方约定补充内容如下:备注:如有异议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甲 方公司名称:_(盖章) 授权委托人: (签章) 联系人: 联系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纳税人识别号: 签约日期: 乙 方:公司名称:西安顺合立体车库有限公司(盖章)授权委托人: 王玉敏 (签章) 联系人:王玉敏联系地址: 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号恒天财智大厦1号楼19层11910号房邮政编码: 710000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西安劳动路支行开户帐号:7251910182200089901纳税人识别号: 610104081007203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