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富源县凯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合作协议甲方:乙方:丙方: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丙三方合作投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投资方式1、甲乙丙三方的投资金额和投资方式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以甲方注册成立的公司的法人转让给乙方为项目投资主体.2、筹建混凝土搅拌站的股份占比为:甲方占 ,投资人民币: ,乙方占 ,投资人民币: ,丙方占 %.投资人民币: 。(注:除了固定的投资外,任何一方再投入的资金将由公司和股东共同承担)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1、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由按项目投资主体的比例
2、分享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2、各自以其股份比例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以其股份比例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3、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三方有权按其股份比例取得财产。第三条:事务执行1、甲方负责混凝土搅拌站筹建、经营、产品生产。2、公司财务管理:将由甲方安排会计,乙方安排出纳管理公司一切财务,丙方将配合甲乙双方的一切工作3、甲乙双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4、甲乙双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投资的转让1、 甲乙双方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
3、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体股东同意。2、 投资人之间转让股份在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过全体股东同意。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原股东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1、甲乙双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公司的一切损失,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第七条: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_乙方(签字):_丙方(签字):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