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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分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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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个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分一是两者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调整、约束和规范运行的,属于企业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和约束,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是两者设立的法定条件不同 (一)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不同。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且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数额,不得延期或者分期缴纳.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则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投资数额由投资人自行申报即可登记,而且不需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二)

2、投资人出资方式不同。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种类、期限均没有作任何限制.(三)两者的法定登记手续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并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则没有要求投资人制定企业章程,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可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三是两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3、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东仅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通常不会牵涉到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经营风险较小.但是,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原则,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而且,值得一提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作出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

4、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四是两者的财产所有权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后,其用作出资的财产所有权即与股东相分离,由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并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继承.”五是两者的机构设置和人员任职资格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不设立股东会,但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则应当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的,则应当设一至二名监事。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5、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六是两者的解散清算程序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如果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则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结束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七是两者的法定权利限制不同 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

6、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八是两者承担的税收义务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需分别就其公司所得和股东分取的红利分别缴纳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自身不缴纳法人所得税,只待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基于以上分析比较,笔者认为: (一)如果投资人手中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和较强的经济实力,熟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盈亏风险预测把握不准,以选择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宜.这样,即使因风险过大、经营不善而导致资不抵债,投资人也仅以所投入到公司的财产数额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7、,可以避免因经营风险过大而牵连到其他个人财产,而且可以随时摆脱困境,利用其他个人财产重新投资创业。(二)如果投资人经济实力相对较弱,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不足,所从事的项目经营风险以及经营规模不大,则适宜先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由于投资人对所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因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诚信度较高,可以解除债权人的后顾之忧.投资人待积累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相应的注册资本后,可以设立个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1、 区别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体一个中国公民(法律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一个法人企业性质非法人企业法人企

8、业注册资本出资额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10万元人民币出资形式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不能为劳务,劳务仅可以用于合伙企业出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营业执照上必须注明是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开设*一个自然人可以开设多家个人独资企业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只能开设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无章程无有公司章程,章程由股东制定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务承担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9、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工商设立审批:个人独资企业为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合伙企业为30日内。3、严禁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人员:公务员,党政领导,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也不能做为合伙企业投资人)4、 所有企业中(包括个人独资、合伙),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的人员职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申请登记期限和登记机关审批期限都是15日。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是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是在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合伙企业法中没有关

10、于此项说明。6、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人:投资人;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合伙企业清算人:全体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数名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7、个人独资企业无清算费用,其他企业都有清算费用.8、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在清算前15日内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在接收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11、的应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链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9、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10、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11、个人独资企业在财产不足以支付民事赔偿责任和罚款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2、合伙企业仅限于自然人为合伙人,不包括

12、法人之间的合伙。13、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中的重点:必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我国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必须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必须以自己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或财产权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名称中不能有“有限”或“有限责任”,可以有“公司1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15、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仅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16、

1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同意出质的,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并承担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17、合伙事务执行形式: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未接受委托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18、必须由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劳务出资;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申请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合伙协议

14、中规定 19、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义务:(一般可出简答题。2-3条最重要)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包括不得与他人串通。20、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约定。(采用一人一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必须全体合伙人决定,二、必须合伙协议没有约定)例题: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表决,应该采用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 )21、合伙损益分配,无约定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

15、有约定的按约定,但不能约定全部利润和亏损由部份合伙人承担。22、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对内按份,对外连带。合伙人的债权人,不能向合伙企业行使抵销权。合伙人的债权人,不能向合伙企业行使代位权.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个人负债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在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2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4、(以下退伙的表现形式分类都是重点,特别是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的条件)25、协议退伙 前提条件:合伙协议必须约定经营期限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6、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6、通知退伙 前提条件:合伙协议必须没有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27、当然退伙,(非合伙人能控制的情况)包括: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日为退伙生效日。28、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

17、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以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为退伙生效日。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放入第三章,与国有资产联系起来看。想到这里,他立即带上两个测工,肩扛手拎着仪器,硬是徒步走到了现场。sect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project management; Project documents and information: Project Engineering Department;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material supply projects; S

18、ecurity controls: the project Department of safety and security; Construction machinery: Project Engineering Department; Financial: 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 of finance; Security and fire services: project security. 3.3.5 management representative and project manager in this item specifies that

19、the Chief Engineer is the management representative, responsible for the operation of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and supervision, regardless of how his other responsibilities, should have a clear mandate to: ensure that the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is implemented and maintained; The running of the q

20、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to the project manager, including needed improvements; Always be aware that the customers needs and requirements. 3.4 3.4.1 project management review should be an annual review of its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to ensure its continuing suitability, adequacy and effectiveness.

21、 3.4.2 Administration review by the project manager responsible for organiz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project quality control Department is responsible for specific tasks. 3.4.3 the management review should compare and evaluate the following input: internal and external quality audits and corrective

22、effect; Customer feedback on the construction, installation, commissioning, service information (complaints and satisfaction); Quality records, quality compliance with trend reports, analysis of results; Combined with the quality policy and the achievement of the goals, status and suitability evaluation of the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to determine corrective, preventive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of performance. 3.4.4 evaluation method and procedure (1) review: by the project manager, project manager, functional departments and heads of specializ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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