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徐汇区财政局中介服务协议甲方: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乙方: 上海中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中介服务协议:一、协议内容:对我区财政性基本建设 逸夫小学改扩建工程 项目实施:1、 工程结算审价复审。2、 工程财务竣工决算审计乙方为甲方提供第 2 类服务。三、服务费用(一)工程结算审价复审.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按 元收取.总投资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按 元收取.总投资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 元收取.(二)工程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工程项目,按每件8000元收取。本项目协议为闭
2、口价格,由徐汇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拨付乙方.四、服务内容纳入区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并由财务监理单位出具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报告后,对项目实施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价复审及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告。五、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不定期地对乙方服务工作进行检查;2、甲方和建设单位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乙方服务内容与协议要求不符,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4、乙方违反协议规定及乙方其他承诺,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
3、服务工作人员,直至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如乙方工作中需有甲方与建设单位对第三人进行协调的事务。甲方和建设单位应尽力帮助协调;6、甲方应根据协议规定及时与乙方结算服务费用。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根据协议规定及时结清服务费用;2、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或者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2、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提供优质服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服务工作;3、乙方提供服务不得违背其在协议内的承诺;4、乙方不得擅自将服务内容转包、分包;六、一般服务规程1、了解项目基本情况;2、进驻受核查单位开展核查,评估核查风险;3、出具核查或评估、
4、咨询报告初稿;4、听取受核查单位和甲方的意见;5、出具最终核查或评估、咨询报告。七、结算方式按照徐汇区财政局的付款要求结算。本协议于签订协议之日时开始实施,并于完成报告后二周内结算服务费用,其中:工程结算审价复审报告于2017 年 月完成;工程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于2017 年 月完成.(或者签订协议 日内完成报告)八、违约责任1、甲方应依据协议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如延迟支付,则以协议价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乙方应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完成服务工作,如逾期未能完成,则乙方应向甲方每日交付该协议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该费用甲方可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扣减;3、其它:可在协
5、议中约定.九、协议的修改与终止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更改本协议;2、任何一方如因发生不可抗拒事件而丧失履行协议能力,本协议可终止,但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3、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向乙方追究经济赔偿;A。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擅自将服务内容转包或分包;B.因乙方服务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后果.十、争议及解决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十(10)天内协商无果,应将争议提交有关部门或组织协调。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协议其余
6、部分应继续履行.十一、其它本协议未尽之事宜,可以以补充协议或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或参照本协议类似条款。补充协议或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应.十二、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本页为签字页)甲方(公章):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地址:南丹东路56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电话:34164530传真: 年 月 日乙方(公章):上海中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468号17楼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电话:62765151传真:62778743开户银行及账号:31656003000032041 上海银行长寿支行年 月 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