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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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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 6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要求国有企业今年底前完成市政设施、社区管理等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职能剥离工作,实行资产无偿划转,并妥善安置涉及移交的从业人员。此次市政设施移交范围为国有企业管理的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及相应照明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园、广场等。下面是小编准备的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快来看看吧。 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企业: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精神,剥离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将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地方政府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二)工作要求。坚持政企分开,将国有企业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将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移交地方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 二、主要任务 (一)市政设施移交范围。国有企业管理的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及相应照明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市政管网及附属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公共绿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园、广场等,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中央企业或省属国有企业所属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承担生活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的企业,原则上划转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不能接收的,企业可自行关闭撤销或重组改制。 国有企业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设施,经与地方政府协商一致,可移交地方管理;也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面向社会开放可按市场化方式合理收费。 (二)市政设施移交程序。由国有企业向市县政府提出申请,市县政府要在15个工作日内明确具体接收部门或单位。移交接收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具体方案,办理移交接收事项。对于损坏、丧失使用功能的供排水等设施,经协商一致可由移交企业进行必要的维修完善。2018年起国有企业不再承担已移交的市政设施相关费用。 (三)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市县政府负责,由国有企业向市县政府提出申请,市县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明确责任单位,与国有企业协商办理移交接收事项,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已经建立的职工家属区街道办事处等机构、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企业完全脱钩,现有办公场所、服务场所及设备设施一并移交。仍未建立管理机构或未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按区域划片移交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推动本地区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开展工作。地市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本地区承担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社区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移交的国有企业办市政设施、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社区工作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合理经费需求纳入接收部门等相关预算。 (二)落实企业责任。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推动所属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工作。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涉及的从业人员,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接收方继续聘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签订聘用合同,其它人员由移交企业负责妥善分流安置。国有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支持移交后社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资产无偿划转。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涉及的资产,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登记等工作。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四)加强督促指导。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督促指导,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指导推进社区治理,有效提升社区服务机构为移交社区居民提供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国资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5月15日 日前,市政府公布了《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小区业主共用部位、共用或共有设施经营所得收益的70%要纳入维修资金。当发生屋面、外墙渗漏等7种紧急情形,可紧急申请维修资金。 《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是小编提供的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主立管道。落水管、烟道、水箱、加压水泵、锅炉、电梯、天线、照明。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 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维修基金管理实行监督。南京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归集、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维修基金实行二级帐户管理,市房产管理局在银行设立维修基金存款专户为一级帐户,业主委员会设立的帐户为二级帐户。 第八条 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交: (一)已购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 3 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 2%缴交; (二)购买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 (三)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的,多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2%缴交;高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3%缴交; (四)出租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按每年收取租金的20%缴交。 第九条 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售房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与购房款在合同中分别约定,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登记过户前一次性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商品房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将维修基金汇缴市维修基金专户。 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维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其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的实际费用。 第十一条 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产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将维修基金缴存到市维修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的,其直管公房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统一划至市维修基金专户;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交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划至市维修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需要核定,在维修基金增值收益中提取。 第十四条 维修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为了保障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库券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使用。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报市房产管理局核定后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维修基金应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维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需动用维修基金本金的,应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根据房屋使用年限,按比例划分使用。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帐户内金额不足首次缴集维修基金,总额的3 0%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续筹。续筹的维修基金,按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二十条 维修基金帐户实行统一管理,明细户应按幢建帐,核算到户。 维修基金的使用帐目,应当由原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年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应将维修基金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二十二条 交纳维修基金有困难的,可由业主或其配偶申请将自己名下存储的公积金用于支付。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购买的商品房,已按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向职工出售时,产权单位不再缴交,购房职工仍按房改规定缴交原产权单位。 第二十四条 维修基金未按规定统一缴存市维修基金专户的,房管机关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维修基金的归集仍按原规定执行。 网络营销实训报告(一) 两个周网络营销实训已经圆满结束。回想在这周的实训生活,虽然不用坐在教室上课,但其实工作量还挺大的。在进行网络营销实训之前,虽然我们也有开设网络营销这一课程,但是凭着上课老师讲的理论知识,使我对网络营销这一概念还不是很了解。很多相关的只是还没有了解得很透彻,所以唯有借助网络去做进一步的了解。 这次实践的目的与要求,是让我们学生动手实验,使学生了解电子商务各模块的流程以及操作过程,并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应用领域有感性的认识。在这两周实习过程中,学会了许多新的东西。比如用ecshop、织梦完成网上商城的建设,用discuz创建论坛,会制作mockplus原型图设计,翻墙注册各种国外的软件进行体验,制作思维导图,用有赞创建微商城等等。老师每天的任务层出不穷,并且都只是告诉任务的要求,具体的靠自己摸索,自己看教程,解决不了的问题老师会统一处理。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学到了属于自己的东西在实践的过程中,有很多优秀认真的人,借此机会向他们学习外,更能看到别人为了目标所付出的心力。每一个同学在实践的过程中,都可以说遇到过挫折。尤其是有的时候操作得不到结果的时候,伴随而来的压力和毫无头绪的想法,常常令我苦恼,也正是因为这样,使我对自己的能力有更清楚的认识。我认识到了要学好电子商务,要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理论固然重要,但实践操作才能使我们更快的掌握这些知识。 虽然这次实践比较的辛苦,但通过这次实践,我接触到了很多新的东西,这些东西给我带来新的体验和新的体会。我懂得很多关于电子商务与网络营销方面的知识与实际操作,学校给我们这次实践的机会,从理论和操作这两方面融会我们的知识,为我们的学习和以后的工作铺掂了精彩的一幕。但我们要学的还有很多,要接触的还有很多,以后的路还很漫长,我相信我们会更加努力的。 网络营销实训报告(二) 为期两周的网络营销实训课程已经过去一大半,这期间每天都有不同的实习要求,当然了我们也都完成的很好……起初以为实训肯定比上课轻松,但是上完第一天课之后就实力打脸了,一天结束时间刚刚够用正好能完成布置的认为,虽然每天都匆匆忙忙,但收获颇多,给自己点个赞。 记得第一天的任务是建设一个网站,主题自己决定,而且要录屏以及编辑视频。本来兴致勃勃的去上课看到这些字心肝都在颤,”录屏”、”编辑视频”这些对我来说是一片空白,以前没有接触过而且也没想着能接触更何况还是作业。进入教室打开电脑就开始按照要求先建立网站、然后找录屏软件、安装爱剪辑重新整理视频……都弄好之后回头看觉得也没这么难了,开始的压力不过是自己给自己的对未知事物的恐惧。然后在接下来的几天实训中,虽然也有不会的地方但是都很成功的解决了。 通过实训了解了很多以前不知道的东西,比如各种专业型网站、视频编辑器、搜索引擎推广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的运营等,而且也都亲自实践了,感觉还不错。大学老师主要负责把知识传授给我们,而我们应该注重培养自己的自学能力,所以实训更印证了我们的动手能力,你有知识只能证明你是个有思想的人,什么事情注重的是行动,行动大于一切。 这次实训每天都处在慌张和急迫中,接触到了很多新的东西,这些东西给我带来新的体验和新的体会。也懂得了很多关于电子商务与网络营销方面的知识与实际操作,这次实训,从理论和操作这两方面融会我们的知识,为我们的学习和以后的工作打了坚实的基础。但我们要学的还有很多,要接触的还有很多。不仅如此,要敢于尝试接触新领域,不要被已有的经验舒服,勇敢去实践探索。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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