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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系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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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范文最新推荐- 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系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之间的联系,密切配合,协调工作,提高效率,更好地发挥国家机关的作用,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关于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 1、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其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的主要形式,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常委会会议一经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即具有法律效力。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视其内容,分别交由“一府两院”贯彻执行。贯彻执行情况需适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每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2、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后交“一府两院”办理,“一府两院”应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办理的情况。 2、举行常委会会议时,“一府两院”的主要领导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报告工作,并参加会议的全过程。 3、常委会会议议题,一般按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进行。“一府两院”如遇重大事项或人事任免事项需要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决定的,也可以提出建议议题,经主任会议审定,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会议议题,必须是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4、“一府两院”提请审议的报告,应经政府常务会议、院长或检察长会议讨论决定,或由“一府两院”的主管领导审阅签署,于会议10天前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3、凡需要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须分别经政府常务会议、法院审判委员会、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再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5、常委会会议进行质询时,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到会,接受质询,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答复问题。书面答复应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关于相互列席会议 1、区人大常委会传达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精神,讨论上级立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草案修改意见时,通知“一府两院”派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通知“一府两院”派人列席会议。 3、区政府召开的涉及全区重大问题的会议,邀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区政府的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区法院、区检察

4、院的重要会议,可视内容需要,邀请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会议,主任或副主任也可委派相应的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 4、区政府办、委、局或“两院”召开的重要专业性会议,通知常委会相对应的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5、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召集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工作,了解情况、商讨问题,各部门负责人应做好准备按时到会。 6、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要加强与区政府区长、副区长以及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工作联系。 三、关于文书互送与日常联系 1、区人大常委会印发的公报、主任会议纪要、常委会审议意见、简报及其他公文,送“一府两院”领导和政府所属部门。 2、区政府及其部门

5、和“两院”上报、下发的带有方针、政策和全局性的重要文件、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重要材料,需抄送区人大常委会。 3、“一府两院”向全区发布的带有约束力的通知、通令、布告以及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要规定、实施办法等,在公布实施前,需向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认为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确定,决定责成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 4、区人大常

6、委会办事机构与区政府办、局和“两院”之间应互送文件,并不断加强日常工作联系,在实践中逐步使之制度化。 5、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应当责成区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并报告结果。 四、关于代表工作 1、认真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意见、建议、批评。具体要求: “一府两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议案和意见、建议、批评的办理情况。 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都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对重要的议案和意见、建议、批评要亲自处理。 “一府两院”要建立健全办理制度,责成专人负责交办、催办、检查办理情况。 要切实保证办理质量,做到一件一答复,件件

7、有回音。 答复意见须统一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发给提案人,对不合要求的,退回答复单位重新办理。 2、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凡是区人大常委会受理的,根据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直接调查处理,或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两院”研究处理;凡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应及时将处理意见报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 3、开展代表活动时,凡是区人大代表的“一府两院”领导人及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所在选区的活动。区人大常委会汇总代表活动情况时,“一府两院”主要领导人要参加会议,听取汇报。会后,要认真研究和解决代表在活动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其中重要的事项,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8、办理情况。 4、“一府两院”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经常走访人大代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征求代表意见,倾听选民呼声,努力把国家机关的工作建立在尊重民意,集中民智的基础上。 五、关于视察、检查工作 1、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视察或检查“一府两院”工作,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实行监督的一种形式。开展视察、检查活动,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提前将视察或检查的时间、内容、要求、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以便做好准备。 “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要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代表进行视察或检查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及时作出安排。 2、视察、检查时,区人大

9、常委会根据内容,分别通知“一府两院”的领导人和有关负责人参加,还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3、“一府两院”在接到视察、检查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作好准备,届时实事求是地向视察或检查组汇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4、视察、检查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或单位,要认真研究和积极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在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要求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书面汇报,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办理情况的汇报。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更好地贯彻公司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国家、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合作伙伴的技术、商业机密,维护集团公司在海外市场的利益,保持公司在海外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根据

10、驻海外代表处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述的机密包括国家、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明确不宜公开的事项,适用于驻海外代表处所有员工。 2.职责 2.1公司某部门职责 公司某部门按照公司相关保密规定,负责海外代表处的保密归口管理工作。 2.2驻海外代表处职责 代表处负责人或授权人是保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代表处各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担当保密工作的执行者。 3.主题内容 3.1代表处员工保密守则 3.1.1代表处员工应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不在私人通信、电话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

11、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话、普通邮政传递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3.2保密宣传教育制度 3.2.1代表处负责人或授权人应及时向代表处员工明确属于国家、企业技术、商业机密的具体事项,和其他不准公开的事宜,以及一些重要事件的对外表态口径,要求员工凡属此类事项一律不得泄露,并向员工明确事关技术、商业机密的文件不得擅自复印留底以及处置。 3.2.2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失、泄密,或采用盗密、出卖等非法手段泄露秘密,以及对泄密、窃密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员工,视其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2、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专利意识,鼓励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推动我县科技创新和专利事业的发展,依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设立,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并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实施资助和专利工作奖励。 第二章专利申请资助 第四条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与范围 (一)资助的对象是本县的单位(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含在本县进行投资,并在本县申请专利的非本县居民) (二)资助的范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

13、利申请时发生的部分费用。 第五条申请专利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二)是已授权的中国专利 (三)应具有申请专利缴纳的申请费用原始凭证。 (四)应无专利纠纷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币别:人民币) (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为:2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为:15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为:1000元/件 (四)专利申请费用实际发生额低于本条(一)、(二)、(三)项规定的资助标准,按实际发生额资助,每项专利只享受一次申请费用资助。 第七条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

14、)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原始凭证及复印件,或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原始凭证及其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有效资质证件及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 第八条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县科技局。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获得授权后一年内提交上述材料到县科技局专利办进行审核,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专利实施资助 第九条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对象与范围 (一)凡在本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专

15、利技术,可申请专利实施资助; (二)专利实施资助资金主要扶持专利技术转化项目,重点促进专利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 第十条申请办理专利实施资助的条件 (一)应是有效专利; (二)应无专利纠纷; (三)专利技术转化项目应进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符合全省科技产业发展方向,有一定开发基础,且具有市场前景; (四)自有的专利项目每项最高资助标准为10万元; (五)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专利项目,按相关的有效合同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资助,且最高标准为20万元。 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专利实施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如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专利项

16、目,应提交相关的有效合同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四)单位有效资质证件,近期财务报表及其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专利实施资助单位,须向县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县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择优资助。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拒绝资助,已资助的资金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专利实施资助资金,必须用于专利项目的实施,不得挪用,并于每年12月底前,由获准专利资助单位将资金使用及专利实施情况书面报县科技局。 第十五条专利资金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财政局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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