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侨联)为实施中国侨联课题研究计划,规范课题研究管理,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侨联课题研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力争取得具有较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成果。第三条 为推动华侨华人研究,促进侨务理论创新,拓展侨联工作领域,为党和国家的侨务工作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中国侨联特发布研究课题,每两年一次.第四条 中国侨联课题以华侨华人、归侨侨眷
2、问题及侨联工作、侨联工作理论为主要研究方向。规划课题研究时应体现有限规模和突出重点的原则,应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主攻方向,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中国侨联课题研究鼓励跨学科、跨研究机构、跨部门和跨地区的合作研究。第五条 中国侨联课题研究分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三类。其中,基础性课题完成时限一般为两年,侨情、对策性课题完成时限一般为一年.第六条少数重要研究课题,以中国侨联特别委托项目的方式,经中国侨联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第七条 受中国侨联委托,中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负责管理中国侨联课题,按照“公平竞争、严格管理、择优立项原则,依据本办法开展各项工作。第二章 课题的申请第八条 中国华侨华人
3、历史研究所根据国内外侨情变化和中国侨联工作发展规划,每两年向相关机构和学者征询意见并确定课题研究的具体方向,报请中国侨联批准后,正式发布课题,公告课题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第九条 课题发布后,申请人填写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课题申请书,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具公章后,一式二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中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第十条 中国侨联重点与一般课题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关研究机构或高校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高级职称,或是长期从事侨务工作,有一定理论和实践基础的侨务干部.第十一条 中国侨联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科研优势或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4、二) 具有为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三) 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四) 具有完成课题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五) 研究周期内有充足的研究时间。(六) 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度。第十二条 青年课题申请者应具备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比较丰富的侨联工作实践经验,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包括课题组成员,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人必须按照中国侨联课题公告规定的时间申请课题,逾期不予受理。一般情况下,一人不得同时申请主持两个以上(含两个)中国侨联课题.在主持的中国侨联课题未完成时,不得申请主持新的中国侨联课题。第三章 课题项目评审与立项第十四条
5、中国侨联课题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十五条 中国侨联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受中国侨联委托,中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课题申请进行讨论和审核。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如下:(一)专家评审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成员应分别来自不同的高校或非高校系统科研机构。(二)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副研究员或副教授以上高级职称,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三)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透露评审情况。第十七条 中国侨联课题评审标准:(一)课题研究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
6、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二)课题分解的问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研究应有较强的前瞻性.(三)研究思路清晰,能借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有效方法,注重实证研究和社会调查方法的运用.(四)经费预算合理.第十八条 课题评审程序为:(一)课题申请者将相关的申请材料寄送到中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二)中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课题按照评审标准进行严格评审.(三)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以一次性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方式确定是否允许课题立项,立项与不予立项的均由中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予以通知。(四)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课题项目报中国侨联批准后,下达立项通知书,由中国侨联与课题
7、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签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课题合同书,确定相关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 立项的课题,由中国侨联以书面形式给予批复,并确定研究经费资助数额。第二十条 中国侨联紧急或特殊的研究任务,可另行立项,经费由中国侨联另行拨付。第四章 课题项目管理第二十一条 中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负责课题管理,其基本职责是:(一)确定课题组织实施的具体方案;(二)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提请中国侨联组成课题咨询委员会;(三)呈请课题咨询委员会讨论课题范围,设立和发布课题指南;(四)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课题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立项;(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课题的中期检查和结题评估;(六)组织
8、审核中期检查报告、课题完成后的结题报告和课题经费的发放;(七)协调并处理课题执行中的其他问题。第二十二条 课题咨询委员会由中国侨联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其基本职责是:(一)每次课题立项时,对课题研究范围和立项提出建议;(二)确定中国侨联紧急或特殊研究任务的立项,鉴定和审核研究成果;(三)负责审核中国侨联课题能否解密与公开出版;(四)解决中国侨联课题研究中需要协调的问题。第二十三条 课题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职责如下:(一)就每次课题立项向中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提出建议;(二)评估中国侨联课题申请书内容,写出评审意见;(三)参加课题立项评审会议,对经评估进入建议立项的名单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方式
9、投票产生入选课题;(四)评估课题中期进展状况,鉴定结题成果;(五)进行优秀课题评选时,负责推荐入选课题,协助做好评选工作。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基本职责是:(一)负责具体组织和指导课题实施,并在研究中担负实质性的任务;(二)负责课题研究计划的制定、课题组成员的聘任、研究经费的分配使用;(三)配合中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进行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四)向中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报告课题实施中需要协调的问题;(五)课题负责人必须负责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第二十五条 课题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一)严格执行合同书,完成课题目标任务;(二)接受并配合中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对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三)
10、及时报告课题研究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 课题实施中无正当理由不作中期检查报告的课题,停止拨付经费。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课题负责人变更、关键设计方案的变更等对课题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视情况分别做出中止拨款或撤销项目处理:(一)中期检查情况表明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二)课题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三)不能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任务,或研究成果质量不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第五章 课题验收和结项第二十八条 中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受中国侨联委
11、托负责课题验收的组织工作。第二十九条 课题验收以课题申请书中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课题的成果水平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评价。第三十条 课题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课题承担者在完成研究后,向中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和数据。(二)中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负责批复验收申请,组织验收,并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意见和结论。第三十一条 被验收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一)违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四)擅自修改合同或申请书中约定的考核目标、内容、研究方案。(
12、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并且事先未作说明。第三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课题,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课题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课题承担者四年内不得再申请承担中国侨联课题研究。第三十三条 根据结题情况,中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课题的验收材料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可组织优秀课题成果评选.第六章 课题经费的管理第三十四条 课题经费由中国侨联审批和支付,中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第三十五条 课题研究经费依据已确定的经费资助金额一次核定,分期支付,即:两年期课题批准立项后,先支付40,通过中期
13、检查合格后支付30,最终成果鉴定合格并准予验收后,支付其余30%.一年期课题批准立项后,先支付50%,最终成果鉴定合格并准予验收后,支付其余50。按照双方签定的合同书内容,将课题经费支付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第三十六条 中国侨联课题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课题研究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稿件的抄录、誊印、复印、翻拍、翻译费用,以及购买必要的图书费用等
14、. 2调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4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组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5设备及计算机使用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
15、用,以及使用计算机作为辅助研究手段的课题所支出的计算机录入费、软件设计费、计算机上机时费或租用费.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成果鉴定费:指由中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直接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评审、成果鉴定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会务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成果鉴定的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管理费:指课题
16、负责人所在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条件和服务而提取的补偿费用。第三十七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支付款项或收回所支付课题经费:1课题实施中无故不做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的;2需要调整课题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的;3、需要修改、变更或中止课题合同书的; 4无故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的;5课题研究进行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因长期出国、重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中止研究工作的;6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以上情形若经过调整,报中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审核同意后,可恢复支付经费款。第三十八条 课题研究按预期目标完成,并按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课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通过鉴定、验收的
17、,课题负责人可从该课题结余经费中提取40%作为劳务酬金,根据贡献大小奖励课题组成员,但提取数额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其余部分可首先用作该课题最终成果的出版补贴。扣除劳务酬金和出版补贴后的结余经费,留给所在单位作为科研经费,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未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或中止、撤销的课题,不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劳务酬金。第三十九条 课题主要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更换科研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须报中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审批。第四十条 中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有监督、检查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警告、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课题等处理措施;触犯刑律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 课题的保密与出版第四十一条 中国侨联课题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发表,若未经许可擅自公开发表,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由作者本人负责。第四十二条 如果课题负责人或承担人认为该课题成果需要公开发表或出版,应事先提出申请,由中国侨联课题按有关程序审批,经书面批准后方可公开发表或出版发行。发表或出版时应注明“中国侨联课题”字样,并作为参加中国侨联课题成果评奖的依据。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中国侨联负责解释。-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