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襄阳市勘察设计执业单位及从业人员
行为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勘察设计执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勘察设计不良市场行为认定标准》等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各方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单位和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建委)负责勘察设计各方主体行为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认定、发布、核销从业行为评价记录,委托襄阳市勘察设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勘察设计管理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评价信息的收集、核查.
第二章 行为评价标准和记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各方主体行为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一)良好行为是指勘察设计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包括:
1、获市级(含市级)、省及国家优秀勘察设计等奖项的;
2、受到市级(含市级)、省、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表彰及通报表扬的;
3、市城建委认为可以记入良好行为的其他行为。
(二)不良行为是指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单位查实处理的行为、失信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勘察设计执业单位不良行为及评分标准(附表一);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及评分标准(附表二)。
第七条 记分采取百分制。企业和个人记分周期为一年,记分周期届满,企业和人员年度积分归零,重新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业人员记分分值不因岗位或单位的变动而取消.
第三章 企业及人员积分处理
第八条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招标投标管理等有关管理单位在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时,应认真核实,依据各自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移送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进行核实、记录,上报市城建委核准后归档。良好行为由执业单位填写《襄阳市勘察设计执业单位良好行为申报表》(附表三),《襄阳市勘察设计从业人员良好行为申报表》(附表四),并报送相应证明资料至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核实后予以记录.各报送单位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记分的,凡涉及到从业人员的,同时对个人记与单位相等的不良行为分值。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记录按项目记分,有多项不良行为的应合并记分,同一个项目的同一不良行为不重复记分。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实事求是地全面记录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根据审查结果,详细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记录表》(附表五),连同备案材料一起报送至市勘察设计管理处。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各执法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存在不良行为记分事由的,应及时将不良行为事由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具体负责对报送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已核实的不良记录记分进行汇总,记入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档案。各县(市)区建设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已核实的记分情况进行汇总,并按第六条规定书面向市城建委报告,市城建委每季度公布一次记分情况。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执业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城建委将不良记录书面通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湖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五条 实行勘察设计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公布制度。信用信息在市城建委网站和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网站予以公布,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1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1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各方主体对不良行为已进行整改,经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核查,确认其整改取得实效的,报市城建委批准后,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市城建委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勘察设计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撤销的,市城建委应及时在网上变更或删除。
第十八条 根据勘察设计各方主体的信用记录信息,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一)对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的勘察设计各方主体,实行以下信用激励:
1、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的招标工程优先选择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的执业单位参加工程投标;
2、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
3、在资质升级、增项、评比表彰、职称评定、聘任,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有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勘察设计各方主体,在不良行为记录期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根据情节轻重实施以下惩戒:
1、在全市进行通报;
2、不予推荐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活动;
3、暂停单位资质升级、增项申报业务受理,暂停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其职称评定、聘任、资格注册不予申报、受理;
4、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的工程项目,招标管理部门或项目业主,应当认真核查投标人是否有不良信用档案记录,并作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对确认为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市城建委在信息发布之日起7日内上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条 记分结果的处理:
(一)一个记分周期内,执业单位或从业人员累计所扣分值达到30分(含30分)以上40分以下时,对单位或从业人员作如下处理:
1、在市城建委和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网站点名通报一次;
2、从业人员停止从业资格3个月;
3、取消执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申报资质升级或增项。
(二)一个记分周期内,执业单位或从业人员累计所扣分值达到30分(含30分)以上时,对执业单位或从业人员作如下处理:
1、列入襄阳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在市城建委和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网站上曝光,并责令其整改,对执业行为进行限制;
2、两年内不得申报资质升级或增项。
第二十一条 对勘察设计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填写《襄阳市勘察设计执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表》(附件六)、《襄阳市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表》(附件七),并送达被记分单位(个人).
第二十二条 被记分单位(个人)对记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被记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建委提出书面申诉,市城建委应在接到申诉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取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执业单位、从业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与勘察设计人员不良行为认定记录与处罚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监管单位、监管人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及具体负责记分、考核、认定的工作人员,出现失误,造成影响的,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依法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法从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两年。
附表一:《襄阳市勘察设计执业单位不良行为评分标准表》
附表二:《襄阳市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评分标准表》
附表三:《襄阳市勘察设计执业单位良好行为申报表》
附表四:《襄阳市勘察设计从业人员良好行为申报表》
附表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记录表》
附表六:《襄阳市勘察设计执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表》
附表七:《襄阳市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表》
8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