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税收制度摘要:二十一世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日臻完善。要处理好税收中性和税收调控关系;兼顾公平和效率并优先考虑效率要求,适时转换税制结构模式;加大费税改革力度;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建立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税收制度。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制度税收中性税收调控公平和效率 一、二十一世纪中国经济体制基础格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日臻完善120世纪末市场化程度已显著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已初步建立到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双重体制格局还没有根本改变。不过,即使仍然沿用“双重体制”,也是非国有经济这一新体制成份和和之相关市场机制开始占据优势,国有经济份额
2、处于不停下降状态,传统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初级阶段市场经济。这么,目前体制格局实际上能够概括为:非国有经济迅猛发展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大,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已初步形成,新体制已从“边缘”向“中心”靠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体制格局变动基础上是沿着“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整为辅”“有计划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迹运行,这个过程实际上能够概括为市场化进程,所以市场化程度指标能够用来表示体制改革所能达成水平。2二十一世纪上半叶,深入提升市场化程度,构建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础框架是完全可能?经过以上分析能够看出,经过20年改革,中国国民经济市场化取得了长足进展。由总体市场化
3、程度近乎零到50左右,这种改变是相当深刻,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历史性。对此,应该给充足肯定。但同时也应看到,中国经济总体市场化程度并不理想,距离目标模式还有不小空间。尤其是要素市场化程度(3657)和政府行为适应市场化需要程度(366)过低,充足暴露了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中微弱步骤,即使是市场化程度超出50产品市场领域(6171)和企业改革领域(51),其内部结构也存在很多矛盾,离市场经济目标模式还有不小距离。不过,总体来讲,从衡量市场化程度五个方面(产品市场化程度、要素市场化程度、企业市场化程度、政府行为适应市场化程度和经济国际化程度)全部能够看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基础要素已经初步形成。在20世纪
4、最终20年中,总体市场化程度从近乎零到50左右。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世纪,尽管我们要更多地触及市场化改革中“硬骨头”,进入改革“深水区”,如金融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制、要素市场发育和政府职能转换等,但我们毕竟积累了20多年改革经验,现在经济环境也比较宽松,政府驾御复杂市场经济运行能力也有了显著提升,所以,只要我们继续深化改革,大胆创新,就一定会加紧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根据20世纪最终20年改革步伐推算,到中国市场化水平将有显著提升,总体市场化水平达成70是完全可能。在此基础上,再经过20年,即到2030年使中国国民经济市场化达成比较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程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基础实现。
5、二、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基础框架建立和完善税收制度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既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又要重视宏观调控对市场缺点填补作用,具体到税制设计上,就是要处理好税收中性和税收调控关系税收是一个分配方法,也是一个资源配置方法。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所谓超额负担关键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首先降低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造成纳税人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超额负担;二是因为征税改变了商品相对价格,对纳税人消费和生
6、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超额负担。税收中性就是针对税收超额负担提出。税收理论认为,税收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效率,而降低税收超额负担从而提升税收效率关键路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标准。由此,我们能够判定,税收中性包含两个最基础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它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干扰,尤其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决定原因。在税制建设上,税收中性要求是:税制结构应科学、合理,有利于平等市场竞争,如税制应该统一,税负应该公平,避免反复征税;税制应该简化,方便纳税;扩大税基,合理制订税率;税收征管制
7、度应健全有效率,征纳成本低。税收中性是相正确。现代经济发展历史已经证实而且仍将证实,市场是配置资源有效手段,但市场并非万能,也还存在着很多缺点,市场对一些经济现象亦常常显得无能为力,需要由市场以外力量加以填补或矫正。税收调控就是有效外部力量之一。税收操作主体是国家,所以税收政策制订及其利用表现着国家宏观目标和偏好,从而国家利用税收引导经济发展,调整经济运行时,有着其它多种经济手段所无法比拟调控力,直接有效,强制规范,成为国家调控经济关键手段。通常认为,税收宏观调控功效关键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调整经济周期,实现经济稳定;二是促进经济增加;三是公平收入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在税制建设上,税收
8、调控要求是:立即、足额、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掌握必需财力、物力,在中国目前突出表现应该是提升整个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调整供求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和防范通货紧缩,实现经济稳定增加;促进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合理化;矫正收入分配不公,预防两极分化,包含缩小地域间差距。举世瞩目标1994年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税制体系。新税制运行两年来,确保了税收收入连续高速增加,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连续、健康发展,得到了社会各界高度评价,新税制是成功。假如从税收中性和税收调控关系分析,94税更正确把握了二者关系,在税改关键内容上表现了税收中性和
9、税收调控辩证统一。从流转税改革来看,取消工商统一税,实施内外资企业统一流转税制: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整个工业生产和流通领域,税率趋向统一,这全部表现了税收中性一面;在普遍开征增值税同时,对烟酒等11种消费品和石油、天然气等7种矿产品分别开征了消费税和资源税,并实施差异较大税率,这又表现了税收对特种消费品高额收益和自然资源级差收益非中性特殊调整。就增值税本身来说,要求了基础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和减免税优惠要求,这又表现了它非中性一面。再就绝大多数产品适用同一基础税率这一中性特征来看,因为多种产品供求弹性不一样,肯定会影响税负转嫁程度,从而影响产品相对价格和生产者消费者抉择,其税制运行结果又会是非
10、中性。这反过来说明,绝正确中性税收是没有,税收中性和非中性、税收中性和税收调控是辩证统一。从所得税改革来看,经过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施税利分流,取消税前还贷,取消国有大中型企业调整税,取消企业税后征集“两金”,取消奖金税等一系列方法,使所得税向中性化方向前进了一大步。但同时仍存在非中性问题,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一是内外资企业仍实施两套税制,税负不平;二是税率上内资企业仍实施33、28、17三档税率;三是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全部保留了大量减免税优惠。从所得税改革整体来看,既经过税收中性化为企业间平等竞争发明了必需条件,又经过税收非中性方法表现了对小企业、特殊行业企业(如残疾人企
11、业)照料,在这里表现了税收中性和税收调控辩证统一。和此同时,新税制还经过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理顺分配关系,取消困难性减免,严格控制偷漏税,强化税收征管等方法,在有效地保障了财政收入同时,也表现了税收中性和税收调控辩证统一。在深入完善新税制过程中,仍然需要正确处理税收中性和税收调控关系,比如,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统一法人或企业所得税制,表现税收中性要求。但即便是实施统一税率,现存内外资企业大量减免优惠要求也极难取消或统一,有些要求甚至是很必需,这在实际上表现为一定非中性。再如,流转税中增值税被公认为是含有中性优势税种,但仍在税率(三档)、进项税额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措施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
12、非中性。即使以后经过改善完善相关要求也难以完全避免。所以,对待税收中性标准,应坚持相对论,预防绝对化。只有这么,才能把握税收中性和税收调控辩证关系,也才能建立起既和国际通例相符、又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税收制度。2顺应市场经济体制兼顾公平和效率并优先考虑效率要求,适时转换税制结构模式长久以来,中国税制结构实施是流转税类为主体模式,1994年税制改革后,这一情况更趋强化,仅增值税和消费税两个税种,其税收收入就占全部税收五成左右,如加上营业税、关税等其它流转税种,其比重高达80左右。能够说,中国税制结构这一现实状况,从历史上看,和生产力水平较低有亲密关系,同时也和中国长久以来实施计划
13、经济体制有亲密关系。然而,上述两个关键条件在现阶段已经有根本性改变。中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税制结构符合公平标准、效率标准和社会标准,要求税制结构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收入公平分配、经济稳定增加目标实现,而所得税制则有利于这些标准和目标实现。大家通常说主动财税政策下减税手段,则是在所得税占主导地位条件下才有可能产生应有效果。因为,减税即降低所得税收,使厂商利润和个人收入增加,由此达成刺激消费和激励投资功效。为此,中国主动财税政策要想获取更大效用,必需及早转换税制结构模式,从流转税为主体模式先转向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模式,再转向所得税为主体模式。现在,中国生产力水平已为第一步模式转换
14、提供了坚实经济基础。从国外经验看,一国税制结构从流转税为主体模式转向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模式,其经济条件为人均中国生产总值700美元左右。如日本转换时水平为789美元,美国815美元、英国717美元、原西德647美元。中国现在人均gdp已达700美元左右,这还是依据市场汇率计算出来,假如依据购置力平价理论,中国经济实力远超出该水平。所以,中国税制结构模式转换,不仅含有从根本上处理经济过剩下需求不足这一重大难题迫切需要,而且也含有模式转换经济条件。3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微观基础,所以要建立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税收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有三种最基础形式,即:业主制、合作制和企业制。而从国外发达
15、国家经济发展经历和中国国有企业改革需要来看,企业制是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所采取一个关键企业组织形式,也是产权制度创新一个有效路径。不管是有限责任企业还是股份,其共同特点全部是企业资产股份化。这便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也有利于企业产权转让和流动,促进存量资产合理重组,实现资产最好使用效益。税收作为对微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结果进行课征一个分配活动,伴随企业组织形式改变和产权制度不停创新,其相关政策和制度也必需作深入完善,以愈加好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首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个关键前提是实现根本政企分开。不过中国现在实施分税制仍以行政隶属关系来划分所得税归属,把中央企业所得税
16、划归国家税务局,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归地方税务局,这轻易造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于自己利益考虑,用行政手段干预所属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出现新政企不分局面。所以,为使政府和企业行为根本分开,分税制对所得税划分不应以企业行政隶属为依据,而应象增值税那样,以税收收入分割为标准,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所得税收入。其次,伴随国有企业企业制改造进展,企业产权主体会展现出多样化趋势。在一个由国有法人股、国家股、外资股、个人股组成企业制企业里,全部制性质已显得很淡薄。所以,以单一产权主体企业为对象所建立企业所得税制必需向以多元化产权为主体企业为对象企业法人所得税制发展。这就要求:第一,立即统一以全部制性质划分内外两套
17、不一样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企业法人所得税。第二,规范现在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尤其是股份上市企业企业所得税。不管是从企业公平竞争角度还是从税法严厉性角度来看,对股份制企业全部要求实施统一税制。但股份制企业实际实施所得税却存在很大不公平性。这表现在:(1)实施新税制后,已同意在香港上市九家企业继续实施15所得税,以后到香港新上市则实施统一33法定税率。(2)各省市在沪深两地上市企业,除了少数实施统一33法定税率外,很多省市出于地方本位利益考虑,为增强地方企业在股市竞争力,经省市政府批推,所得税率有按15实施,也有按24实施,既不统一,又不公平。(3)特区企业和内地企业在所得税上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内
18、地股份制企业竞争力。所以,为建立统一企业法人所得税制,必需明确要求全部企业,不管是海外上市企业还是中国上市企业;不管是特区企业还是内地企业;不管是上市企业还是非上市企业全部应实施统一33法定企业税率。只有这么才能严厉税法,进而促进股市正常发展和企业间公平竞争。第三,制订集团企业所得税规范。企业企业制改造,肯定会产生大量集团型企业,现在全国已经有上百家企业集团正在进行企业制改造试点。所以,为适应企业发展集团化趋势,对集团企业所得税必需制订专门条款给予明确。在国外,税法对集团企业所得税全部有专门要求,因为集团企业所得税包含到股息抵免、纳税方法选择、企业综合所得界定、合并纳税报表编制等比较复杂事项。
19、而中国对集团企业税收问题只要求股息、红利收入比照联营企业收入处理,关键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可由控股组员企业选择由关键企业统一合并纳税等几条比较笼统要求,缺乏具体可操作性要求。第四,明确特殊问题所得税处理规范。产权流动有利于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存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而收购和吞并是产权流动和重组关键方法,对收购和吞并过程中产生所得税问题怎样处理,现在中国税法还没有明确要求,对此,统一后企业所得税法必需立即给予明确。4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内在要求,而社会保障税制又是健全和规范社会保障制度基础性条件,所以在新世纪要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内在要求,它是市场
20、经济运行“稳定器”和“安全网”。但现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不仅缺乏强有力社会保障法,还没有将保障资金列入预算内管理,而且因为保障基金筹集实施“按地域、分行业、定单位”措施,各地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障项目多少不一,基金筹集标准高低不一样,资金管理分散,筹集成本高,调剂面窄,对资金使用缺乏有力监督,普遍存在资金浪费、挪用问题,无法专款专用,难以满足保障支出需要。较现实处理措施就是参考国际经验,从中国实际出发,制订社会保障法,开征社会保障税。具体实施方案是:(1)在保障项目上,设置退休、失业和医疗三个必缴税目,对工伤和生育等保障项目,临时仍由企业或家庭自我保障。(2)结合大多数国
21、家社会保障税纳税人为雇主(企业)、雇员和个体经营者现实情况和中国国情,中国社会保障税纳税人标准上也应该是全部支付工薪单位、工薪收入者和个体经营者。(3)根据国际通例,社会保障税计税依据为雇员工薪收入(不包含资本利得、利息、股息所得等)、个体经营者纯收益额或营业利润;在税率上通常按百分比税率征收,而且对税基最高额有限定,当然限征额要依据物价指数适时调整。(4)社会保障税可作为共享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在分享百分比上,现在可将税款大部分划归地方收入,少部分划归中央,供中央在全国范围内调剂。(5)社会保障税应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税款入库后再拨付给社会保障部门使用支配,为此必需改变现在多头分散管理
22、局面,在地方机构改革中成立专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5加大费税改革力度,为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提供宽松环境?在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中,税收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最关键方法,税费界限和关系也是十分清楚。但在中国,因为政府职能转换滞后和经济利益驱动,政府部门间、单位间、地域间相互攀比、巧立名目、提升标准、使得非税收入连续快速膨胀,现在已到了严重失控地步。从全国情况看,1996年非税收入已达9798亿元,比当年税收收入6909亿元多出近3000亿元,“费”和“税”百分比高达1:0704,“费”大于“税”已是不争事实。从增加速度看,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1988年为4l5亿元,1992年为600亿元,1996年高达2
23、900亿元,非税收入增加速度远远快于gdp和税收增加速度。不管是税费之比还是非税增加速度在当今世界上全部是极其罕见。为了处理税外收费过多而又不能从总体上减轻宏观税负水平,2l世纪初必需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费改税”改革基础上加大其改革力度。如尽可能取消大量不合理收费项目,严格批审新收费项目;属于税收性质和含有税收功效收费应立即并入税收,加紧费改税进程,以减轻企业名目繁多、不堪重负规外费负担。这一改革方向无疑是正确,但在具体操作实施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多个问题:(1)对“三乱”性质、不合理收费要果断取缔。农民、企业、单位在缴足了税收以后,有权拒缴多种非法收费、集资和摊派。同时,要加紧行政体制改
24、革步伐,加大政府职能转换和机构改革力度,从源头上压缩对财政性开支需求,这才是治理“三乱”制度保障。这也正是有中国学者曾经提出过“费改税”应重在正本清源基础要义。显然,假如治理“三乱”仅在于取消、清理一批不合理收费项目,而政府职能转换和机构精简等后续配套改革又跟不上来,那么只能说这么“费改税”改革是浅层次改革,没有祛除“三乱”制度根源。其结果,只能是治理一阵子好一阵子,过后又会出现反弹,甚至出现更多新乱收费。(2)一些含有合理性但不宜改为税费,可继续采取收费形式,但部分管理措施和制度要完善,而且要尽可能转为预算内规费形式。地域、小区内一次性集资,标准上应经过公共选择程序决定。至于一些原政府单位“
25、企业化”以后经营性收费,应和政府体系脱钩,转入商业性资金运作模式。(3)合理但宜采取税收形式收费,要加紧发明条件改为收税。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义务教育中平均摊派部分,实质是就不一样对象征收同一目标税收,提议统一为教育税。现在和电相关附加、基金很多,大全部以价外加价形式征收,且常常出现加价部分超出原有价格现象,提议统一征收电力税。现分散在劳动、民政、人事、卫生等部门社会保险基金,应尽早统一为社会保险税。现由交通系统征收养路费等,可并入车船使用税中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征收一些费用,可并入土地使用税中。对开发项目征收一些费用,也可转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城镇维护建设税中。这一征收方法改变不仅降低征收成本,更关键是规范政府行为,理顺政府和企业分配关系,增加企业投资意愿,促进经济增加。另外,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契约经济,它是在一定法律规范保护和约束下,根据一定规则运行。税收分配本身是一项关键法律制度,在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过程中要表现简明、高效和规范法律特征,避免随意性和任意性。税制建设和税收征管要表现依法治税。在这方面,我们还做得很不够,不管是税收立法还是在具体税收征管上,还存在很多缺点,税收法制建设还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