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黑龙江省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方案为了推进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以下简称:气瓶两站)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年”和“质量提升”活动实施方案总体布署和相关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通知(质检办特函638号)具体安排,制订本方案。一、治理工作目标经过集中治理、有效监督,规范气瓶两站安全管理,巩固以气瓶充装站为安全责任主体气瓶安全监管工作模式,主动探索充装站分类监管机制,深入提升气瓶两站许可率、充装和检验人员持证率、气瓶使用登记率和定时检验率,有效处理气瓶违法充装、超期不检、违规使用或修理改造报废气瓶等问题,预防气瓶因充装和检验不妥造成事故。二、治理工作关键
2、点(一)督促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深入完善安全技术条件,规范“两站”许可工作和气瓶安全管理;(二)加强在用气瓶使用登记和检验治理工作,督促两站建立对超出使用寿命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气瓶立即进行破坏性处理制度,消除安全隐患;(三)严厉打击违规改造、改装、翻新废旧气瓶行为和充装单位未经许可充装或不按安全技术规范充装行为;查处气瓶检验站不根据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及报废处理行为;(四)深入落实气瓶充装站气瓶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以充装站和检验站为安全监察关键,气瓶充装定时将气瓶送检,“两站”立即将检验信息汇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气瓶安全监管长久有效机制;有条件探索开展气瓶充装站分类监管试点。三、治理
3、工作范围和关键此次全省气瓶“两站”治理范围包含各类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关键是氢气瓶、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液氯气瓶、液氨气瓶和车用气瓶等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各市地局(行业系统)也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治理关键。治理关键单位是未经许可气瓶充装站,气瓶安全管理水平低、举报投诉多气瓶充装站,未按要求提出换证申请充装站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四、治理工作依据此次治理工作法规依据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要求;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使用登记规则、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相关气瓶安
4、全技术规范;相关气瓶国家标准。五、治理工作内容(一)气瓶充装站治理。气瓶充装站治理工作包含以下五个方面内容。1.检验气瓶充装站及人员资格许可情况:(1)充装站是否持有有效充装许可证;(2)充装站是否超范围充装;(3)相关充装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资格证件,充装站充装资源条件是否连续满足相关法规、规范要求。2检验充装站充装质量确保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1)是否建立健全气瓶充装质量确保体系;(2)充装质量确保体系文件是否实用并立即修订;(3)是否有符合许可规则要求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4)现行气瓶安全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是否齐全。3检验充装站气瓶管理情况:(1)充装单
5、位应拥有和其气体生产或储存能力相适应自有产权气瓶,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应满足充装许可发证机关要求数量要求;(2)自有产权气瓶是否标注充装站标志,气瓶漆色是否符合要求且维护良好;(3)自有产权气瓶是否建档,并办理使用登记;(4)气瓶收发、存放管理是否符合要求。4检验充装站气瓶充装质量确保体系运行情况:(1)是否按要求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车用气瓶等特殊气瓶除外;托管气瓶是指经省局同意其它在用气瓶);(2)是否按要求进行气瓶充装,是否违规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气瓶;(3)是否按要求在充装气瓶上逐只粘贴警示标签、充装标签;(4)是否严格实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要求做好工作统计并妥善保管(
6、尤其是充装前检验统计、充装操作统计、充装后复验和检验统计)。5.检验充装站气瓶送检和报废气瓶处理情况:(1)是否已落实气瓶检验责任,并按要求将气瓶立即送气瓶检验站进行定时检验;(2)气瓶更换瓶阀是否由持有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3)是否将超出使用年限报废气瓶送检验站进行破坏性处理;(4)是否存在私自改造、改装、翻新废旧气瓶行为。 (二)气瓶检验站治理。气瓶检验站治理工作包含以下四个方面内容。1检验气瓶检验站和检验人员资格许可情况:(1)检验站是否按要求经过核准并在使用期内;(2)检验站是否超范围检验或涉嫌从事气瓶修理改造;(3)检验站相关检验人员是否持有有效检验人员证件,人员数量、项目是否符合许
7、可要求;(4)检验站资源条件是否连续满足相关法规、规范要求。2检验检验站检验安全质量确保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1)是否建立健全气瓶检验安全质量确保体系;(2)检验安全质量确保体系文件是否实用并立即修订;(3)各项气瓶检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4)现行气瓶安全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是否齐全。 3检验检验站气瓶检验安全质量确保体系运行情况:(1)是否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气瓶定时检验;(2)气瓶检验统计是否真实;(3)检验汇报是否统一采取省局开发网络版检验软件出具;(4)气瓶检验更换瓶阀是否由持证企业生产合格瓶阀;(5)经检验合格气瓶是否有检验合格标志,对按安全
8、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应判废气瓶是否作报废处理。4检验经检验判废气瓶处理情况:(1)是否按要求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2)是否存在修理、改造、翻新报废气瓶违法行为。对违规不合格充装站或检验站,要责令其暂停充装或检验进行整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及其它相关要求处理。对整理仍不合格充装站或检验站,应报请省局取消其充装或检验资格。六、治理工作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5日至8月10日)。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责任制,落实工作任务;深入宣传气瓶相关法规要求及治理工作意见和要求,充足利用新闻媒体,制作宣传标准和传单,动员社会各界充足了解、主动支持气瓶“两站”治理工作。(二
9、)自查自纠阶段(8月11日至8月31日)。各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根据“治理工作内容”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三)检验治理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各市地局(行业系统)集中对辖区内气瓶充装站、检验站开展检验,对发觉问题责令整改并查处违法行为。(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2月15日)。各市地局(行业系统)对检验发觉问题进行复查,在12月15前完成对辖区内气瓶充装站、检验站检验治理,并将治理工作情况及经验做法上报省局特设处。省局将采取合适方法,对各市地局(行业系统)气瓶“两站”治理工作进行验收。七、组织领导省局成立以马菠副局长为组长,特设四处长杨晓一为副组长气瓶充装站、检验站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
10、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特设处,高喜强副处长任办公室主任,特设处其它工作人员任办公室组员。各市地局(行业系统)也要参考省局模式成立对应领导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治理工作领导。八、治理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市地局(行业系统)对这次集中治理工作要高度重视,关键领导要亲自布署,精心组织,确保集中治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应建立责任制,提出分阶段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要加强对治理工作组织领导,在治理布署、宣传发动、组织开展、督促检验等各个步骤上抓好落实,保障治理工作有效进行。(二)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重视和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地局(行业系统)要将此次气瓶“两站”治理工作意义、目标、做法
11、等向当地政府汇报,主动争取政府领导和重视。同时,对外要争取当地安监、建设、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协作支持,对内要形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牵头、执法等相关机构互动工作机制,形成内外联动。同时,还要加强地域(行业)之间工作联动,整体推进气瓶“两站”治理工作开展。(三)要巩固完善气瓶安全监管长久有效工作机制,主动探索气瓶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各市地局(行业系统)在巩固完善以气瓶充装站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气瓶安全监管长久有效工作机制基础上,依据具体情况对气瓶充装站探索开展分类监管试点工作,对不一样种类、不一样规模、不一样管理水平充装站,制订对应监管方法,并主动探索采取多种信息化手段加强气瓶安全管理,提升工作有
12、效性。同时,主动引导、激励气瓶充装站规模化经营和联锁经营。各地要认真总结治理工作经验,研究气瓶检验工作有效监管方法,探索气瓶充装、检验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并推进气瓶分类监管新模式建立。(四)要加强宣传,推进气瓶“两站”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充足利用宣传媒体,向气瓶充装站、检验站和广大瓶装气体用户宣传气瓶“两站”治理工作,主动争取社会各界对气瓶“两站”治理工作了解支持,并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共同推进“两站”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五)各气瓶充装站应严格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不得充装超出标准要求使用年限报废气瓶。根据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时检验和评定要求,对使用期限超出钢
13、瓶,应报废处理。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应针对按GB5842-198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带活动护罩液化石油气瓶(俗称“螺丝瓶”),制订气瓶报废和更新计划,对超出标准要求使用年限气瓶或制造标志模糊不清超期未检螺丝瓶,不得进行检验,应进行报废处理;对制造标志模糊不清但仍在定时检验使用期内螺丝瓶,可使用至下次检验日期(但不得超出9月底)前进行报废处理。各充装站气瓶报废更新计划应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立案。各地应确保9月底前实现螺丝瓶全部报废。 各市地局(行业系统)要督促气瓶充装站立即将报废气瓶送指定气瓶检验站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激励充装站和任一持证气瓶制造单位签订协议,由气瓶制造单位用“以旧换新
14、”方法将已破坏性处理报废气瓶折价回收处理,确保其不再流回市场使用。不得将未作破坏性处理报废气瓶直接转卖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包含废品收购站),避免重新使用。(六)各市地局(行业系统)要督促气瓶检验站配合此次气瓶“两站”治理工作,严格根据相关气瓶标准要求周期和项目对气瓶进行定时检验。尤其要对气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进行关键检验,对超出标准要求使用年限和制造标志模糊不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气瓶必需作破坏性报废处理。对根据GB5842-198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螺丝瓶”,各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不得再予检验出站或转卖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然,要负担气瓶事故对应责任。严禁对上述报废气瓶进行修理、改造和翻新,一经发觉,应该以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查处,并吊销气瓶检验许可。 (七)严格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相关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问题专题整改工作要求,结合“两站”治理工作一并做好辖区内专题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