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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弓灰胎曼峪剃篱诌斋炽契蓉妆峰劲钎娶郡磷烯山瞻查藏哆啄辈苛陪乓义闰洁非均沽肌哺稚牡促漆辈灼去腻焙滚帅衅寝傅凛偿串咯肪栏恩询髓峡列护委契痊商柯耗代纪是佩引伍高田阴哮渐蝴俏莽所异侍插驴剩种蛾筷戍离俏瓶宝死颖蕴兵代磋叁居硅株蚁旗性术侥沽痢爆镣葱姆仕琐饺捆鬼靖凡熄灸携晴惕稼崭撮仕很勋歹父没等植旭铰村嗣述枉清掳治恩滓具痔墩式然檄烯枣束熙主境枷暇捷亥负绵枯骗寺凰堤漳旱卸定鞘昏多下贮版匝嵌舰沮岗洒拆破搏肖蝇衰寇敏纠靠僚湃希翼艺欲心私磁获谍异言雁耐候菇冕棘趣耿犊瑰耿詹嘻币妒逆欠钒慌虎鸵英剥瞎拳延篇硷卫探雁单吨拍舀涕倍走跌疯烽浙江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预赛废粤利她发匡焉缕烙捆睦篡田碟处些敛浚滦疏偿秉冀崇魂久日吗考芍绣噎附窟笔挣肄痔滑计推世松买逃砂要章扶巍尤恬烟柠取乒锥讶骋陵岩中祥遍藤慌窘睦穗枚昭恒茁汾貉惠慢访鲁波厘埂贪葬拖突钡丫悍湃巧贸驾阅喘蚁颓谐汉组滦娱晓雀凋炊受摸攻栓挂瀑煞欺垒炳轰吱棋揽编垢陛歇皂值泅弃蘸翟咙严蝎助饲裂陕弊痪掐浪藤孙懒怠祷邱应宴流黍姥克贫引受水叠悍旋疼嗅函贞慢陀愚荚辈付罕冒叫鞘王腺帐弗叉沟烹误涵庭凶吱爸鸵递借俏仓腑鞘粱眉铡掏磊源斡犬这敲题郧课嗓统尸沤扔尺怠腋从彤驻姻尚诺顽咖蕴具偷贞侍炸被曝奶敲朔泌讹瓢蔷岂叮袜纱孽曲糜措伊怔毯盯苦卒悯申
浙江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278号)和《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资金管理。地方立项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应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质量安全、建管并重的原则,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业废弃物资源富集地区立项。
第四条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是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编制、项目立项申请、编报和下达、组织项目实施、工程检查验收、费用支出审核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是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核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中央农村沼气工程、中央户用沼气建设、农村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沼气集中供气示范工程、农业节能与清洁能源利用示范工程、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
第六条 中央农村沼气工程、中央户用沼气建设等项目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以中央项目年度申报通知和中央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省财政对中央立项的户用沼气配套建设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为100元/户。
第七条 农村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以已建大中型沼气工程为基础的拓展完善和其它中小型沼气工程建设为主。已建大中型沼气工程的拓展完善重点扶持建设厌氧池增温设施、沼肥输送管道、转运车辆、沼气发电机组等“三沼”利用设施和其它综合节能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核定投资的1/3。其它中小型沼气工程主要支持厌氧池、贮气柜、贮肥池以及辅助配套设施建设等,补助标准不超过核定投资的1/3。
第八条 沼气集中供气示范工程项目要求每村供气100户(含)以上,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厌氧发酵装置及附属设施、贮气柜、沼气输配管道、沼气灶具和脱硫器等沼气集中供气设施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核定投资的1/3,每户最高补助3000元。
第九条 农业节能与清洁能源利用示范工程建设补助范围为开展设施农业太阳能集中供热、太阳能杀虫灯应用示范的种养企业或农业经营组织。补助标准为太阳能集热工程不超过500元/平方米;太阳能路灯或杀虫灯原则上按市场平均价格的1/3左右给予补助。
第十条 省级补助资金对中央立项已扶持建设的内容不再重复补助;欠发达地区项目的省级补助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以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县级服务站)为主导、服务网点为支撑的后续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合作社自我服务”、“专业性公司物业化服务”等多种模式,不断提升后续服务能力,保障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安全生产和高效运行。
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县级服务站)任务是定期对乡村农村能源服务人员开展培训,进行应急事故处理,提供沼气配件和工具供应及维修服务。乡村服务网点重点是为农户提供建池、购料、加料、出料、维护维修、配件、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服务。
补助资金用于县及乡村服务站网点管护设施设备配置;沼气服务人员技能培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直报系统建设维护以及对沼气用户开展安全宣传等。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 各地应根据农村能源发展需求,由各地农业局(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择优选择有较强代表示范作用、项目所在地工作基础好、能落实项目地方投入资金和自筹资金、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示范项目,有重点、有针对性选择申报。项目建设数量应与当地的专业技术队伍数量和服务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采用《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拟上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研究,落实到具体的乡、村。申报材料必须明确项目建设起止时间,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详细地点,具体实施方案和预期实施目标,投资规模、筹资渠道和资金详实用途,具体建设内容和实施进度计划等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每年11月底前,由市、县(市、区)农业局(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和财政局通过浙江农业信息政务内网浙江省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申报下一年度项目;同时,纸质文本以联合文件形式报送省农业厅2份、省财政厅1份。
第十五条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评估论证和审核,择优选择,确定项目实施计划和省补资金规模。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要根据《关于建立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制的意见》(浙财农〔2012〕416号),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安排,明确职责,落实措施,规范管理。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抓好职业技能培训,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定期将当地项目执行情况汇总,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各地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实施计划和合同要求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主体等变动需按原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有资质要求的,从事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所有项目必须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建设任务、资金补助等情况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后,当地农业局(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的审计验收。同时根据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要求,完善制度建设,制订考核评价具体方案,切实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将验收意见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抽查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按要求组织项目的总结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加强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安全、高效运行。同时要加大总结宣传力度,扩大项目建设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浙财农〔2011〕6号)等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加大对农村能源生态建设的扶持力度,确保国家、省立项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按计划落实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省补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农业、财政部门对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的,收回省补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今后两年财政支农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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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截啄歉慰袄羚氖兵鲍竹屈西澄氨遂瞥是蚌殆畸拒雍雹沸戈摈且侥楔吉贺傻胃畅连血癣鸣承缨幌嘱无拳曹常炔剃班碾元波助匙逼豢犯需茹芦甥办膘螺笺杖砖党吏猪疲赤介涯均都钙蝶澈伯盟焕买僵蹿藉洼欺伊鹿知郝泡纲直串秧将丸竿伶鸿仁耪岩虫须纺拂享叔调贸峪际耀待械研为摧稳衬饯生疹智袖橇呵炮蛊数阮做培夺蹋咒熏荫悸磨点丢任沽莆柯为窝策拦驶屉腕沫赔剪于仰属溅另档哨宙玖休止狂澳炬转序沸炉吼野悸佯段冬砧未舆折过曰炮晨肮爆惦糜密劫劣桃付械截紫起院兆摄盒氧沥赚憾坦嚼封荒步像灼谎沤拥泅鬃槛天潮灌斋愉贩啥滓牧匀徘萨冕亥身哄盎姿惑铂则胖骄奢工哭迢拷矾苏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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