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歌拉瑞电梯 电(扶)梯设备供货合同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曲阜* 需方(甲方)供方(乙方)需方: 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歌拉瑞电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曲阜*号 公司地址: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青路9号 电话: 总机:0512-66677088 传真: 传真:0512-66677808 邮编: 邮编:21515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苏州浒墅关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519663020042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320508684143570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2、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合同设备最终用户: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地点: 省 市 区/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合同货物描述、数量及价格(RMB,万元):序号设备号型号层/站/门(提升高度)数量设备价合计1L1800kg,1.75m/s19/19/19915.8142.2注:(1) 具体规格描述,详见附件1合同技术规格表、附件2土建布置图及双方确认的其他技术协议或文件(如有)。(2)上述合同设备款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第二条:付款方式:2.1甲方根据交提货周期长短,按下述约定付款:1)第一期款:在本合同签订
3、之日起 2 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5万元 作为定金,计人民币(大写): 伍万 元整。若合同履行,则定金抵作本合同的货款。2)第二期款:甲方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前 5天之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30万 ,计人民币(大写): 叁拾万 元整。乙方收到此款项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周期安排发运。甲方逾期给付的,则合同的交货周期予以顺延。3)第三期款:电梯安装完毕后7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36.10万 ,计人民币(大写): 叁拾陆万壹仟 元整。乙方收到此款项后,将电梯设备移交给甲方使用,但设备所有权依然属于乙方所有。4)第四期款:自设备安装完成检验验收合格之日起180天后,根据房产抵押协议,到期后7天之内
4、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设备抵押款,为设备总价的 50 %,计人民币(大写): 71.1万 元整。乙方收到此款项后,与甲方正式办理设备所有权移交。(本期款项以甲乙双方签署的房产抵押协议为准)。2.2付款时注意事项:u 支付相应款项时,须注明付款单位名称;u 付款后,及时将支付凭证复印件传真给乙方授权代表人,以便及时确认;第三条:交货期限:本合同设备预定交货期应为本合同签订、乙方收到甲方定金及排产款(如有)以及技术确认、土建布置图、合同技术规格表等技术资料由客户签字盖章确认起 30 天内。如未能满足前述条件,交货期顺延或另议。交货期如有变动,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并经另一方书面认可。甲方要求推迟交货时间/
5、暂停供货的,应经乙方书面认可,由此产生的仓储费自约定交货时间起算。期间如有法定节假日,交货期顺延。第四条:交货方式:4.1交货地点:曲阜孔子大道456号,富邦新都小区。4.2交货方式(选中项请在该项“”内划“”):(1)代办运输:本合同设备的运输费、吊装就位费、保险费不计入本合同设备总金额内统一结算。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收货单位发运合同设备。如甲方收货地址变更为不同省/市区域,因涉及服务便利性及区域差异,需由乙方对合同信息进行重新确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有)。如前述信息变更,甲方应在发运前7天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发运。甲方应明确以下收货信息,如收货信
6、息错误导致乙方错发,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收货单位: 到(站)港: 接货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2)甲方自提: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在付清全部应付设备款项后,提货人携带甲方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前往乙方指定的交货地提取合同设备,如果甲方与乙方就本项目签订的安装合同内约定安装款项须在合同设备发运前支付的,则合同设备将在乙方收到该款项后才能发运。(3)价内运输:本合同设备的运输费、吊装就位费、保险费已计入本合同设备总金额内统一结算,由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第五条:承诺和保证:6.1乙方保证:6.1.1提供的产品为全新制品;6.1.2符合甲方选型时确定的各
7、项产品技术规格和要求;6.1.3符合电(扶)梯专业国家技术标准对制造商的要求;6.1.4符合双方确认的电(扶)梯土建确认图要求。6.2质保期:6.2.1在甲方遵守货物的保管、使用、安装、保养、维修条件下,本合同设备的质保期为自设备安装完毕、政府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或自乙方发运之日起18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6.2.2下列原因导致的故障均不在保修范围内:a.未经乙方或乙方委任的安装公司安装所致的故障;b.未经乙方或乙方委任的维修公司维保所致的故障;c.因人为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坏。6.3如本合同价格含远程监控设备,则本合同第6.2条所列的产品保质期包括该设备;如双方另行签定有保养合同书,则在保
8、养合同书有效期内,乙方所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包括上述设备。6.4根据国务院73号令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电(扶)梯产品的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双方并签订电(扶)梯安装合同,由乙方对安装质量负责。甲方不得自行寻找安装单位安装,否则由此产生的安全及违反政府管理法规等方面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如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还应赔偿损失。6.5甲方签收到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后甲方派人妥善保管,并承担安装开工前因保护不善而引起产品破损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质量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7.1本合同生效后,如因乙方原因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须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同时须赔偿甲方直接经济
9、损失;如因甲方原因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乙方不退还定金,甲方同时须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7.2如甲方未按期支付定金或货款,乙方可以顺延交付日期和/或调整合同总价,同时甲方每天应按延迟交付合同设备总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积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3%);如甲方未按期支付定金或任何一期货款达三个月或以上的,乙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决定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本合同应视为因甲方原因于通知发出之日被解除,甲方应同时按上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7.3乙方在合同交货期到期后7天内免费提供仓储;如甲方迟延付款超过7天,造成乙方无法交付货物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仓储费(按电梯每台每天1
10、00元计算),并且在甲方付清到期货款和仓储费前将暂不交付货物。甲方其他原因(如甲方要求推迟交货时间并经乙方同意)造成乙方无法如期交付货物的,甲方亦应支付延期交货所产生的仓储费。如甲方推迟交货时间不确定的,应在乙方书面发函30天内及时予以确定,如经乙方催告后仍不确定的,则乙方可按甲方原因解除合同处理,也可以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7.4如乙方因自身单方面原因延期交货,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每天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积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3%);如乙方无理由延期交货达三个月的,除继续支付上述违约金外,甲方还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决定解除的,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本合同应视为因乙
11、方原因于通知发出之日被解除,乙方应同时按7.1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7.5不可抗力事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进行处理。7.6在甲方付清本合同款项之前,本合同电(扶)梯设备的所有权属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使用电(扶)梯,且乙方保留停止设备运行的权利。7.7如甲方根据自身要求对已发运的合同设备进行改造或加装附属设备的,乙方不承担因此引起的安全事故及其他不良后果所导致的相关责任。第七条:争议的解决: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合同任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其他:9.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约,定金(如有)到达指定乙方指定账户后生效。9.2本合同
12、所有条款均为打印文字。本合同文本不得随意涂改;若需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双方盖章确认后视为有效。9.3在本合同签定后,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相关内容需加以补充或变更,双方应于本合同规定交货日30天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签署书面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因一方单方面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成本和费用应由该方承担。合同变更后需重新确定交货期。9.4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双方就本合同另行订立的补充合约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享有同等法律效力。9.5甲方为本合同项下电(扶)梯产品的最终用户。若最终用户与甲方并非同一人时,则最终用户之行为,均视同甲方之行为。9.6本合同设备涉及的乙方知识产权,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知识产权产品,或者使用其知识产权方法。9.7合同未涉及的违约事宜等条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9.8本合同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合同附件:名 称页 数备 注附件1、合同技术规格表附件2、电梯土建布置图其它附件名称:-EC-设备供货合同(版本号:02) 5 / 5 服务热线:400-8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