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甲方:陈丽立乙方:北京鑫尊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于2013年 7月17日就甲方所有的 昌平区流星花园三区39号楼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方承租该房屋用于房地产经纪业务,租期自 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现乙方由于经营政策调整,无法继续承租该房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达成如下协议:1、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2、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元整,并已支付房租至2014年2月28日。3、乙方同意,最迟于2014年3月3日向甲方支付20000元违约金。4、甲方同意乙方最迟于2014年3月10日搬离该房屋,乙方须在搬离房屋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注册于该房屋地址的营业执照注销。5、甲方同意如果自2014年3月1日起一个月内,乙方能找到或甲方自行找到第三方新的承租人并与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则甲方退还乙方10000元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的房租。6、如在2014年3月1日起一个月内,乙方未能寻找到新的承租人,则甲方不退乙方履约保证金及其他任何费用,双方别无其他争议,不再相互追究对方任何责任。7、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及扫描件有效。8、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