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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协议(各种版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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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分红权激励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股份:指                     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按每股人民币        元计,共计         股。 2、虚拟股:指                     公司名义上的股份,虚拟股拥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公司年终利润的参与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3、分红:指                     公司年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可分配的利润. 二、虚拟股的授予及可得红利的计算标准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无需乙方实际出资,授予乙方虚拟股         股。 1、乙方取得的虚拟股股份记载在公司内部虚拟股股东名册,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 2、每年会计年终,根据甲方的税后利润扣除提取的10%的法定公积金的余额计算每股可分配利润。 3、乙方年终可得分红为乙方的虚拟股股数乘以每股可分配利润。 三、红利的支付 1、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的        %支付给乙方; 2、乙方应得的虚拟股红利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3、乙方可得分红的其他部分暂存甲方账户并按年化3%计息,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或处理: (1)本合同期满时,甲、乙双方均同意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在合同期满后的二年内,由甲方按每年二分之一的额度支付给乙方。 (2)本合同期满时,甲方要求续约而乙方不同意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的一半由甲方在合同期满后的三年内按每年三分之一支付;可得分红的另一半归属甲方。 (3)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归属甲方,乙方无权再提取。 四、虚拟股与其他待遇关系 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 五、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         年,于         年        月        日开始,并于         年        月        日届满; 2、合同期限的续展: 本合同于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六、合同终止 1、本合同于合同到期日终止,除非双方按5。2条约定续约; 2、如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随之终止。 3、双方持续的义务: 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第7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仍须遵守。 七、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股数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八、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第         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第七条之规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九、争议的解决 1、协商 因本合同引起的相关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 2、仲裁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其他规定 1、合同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修改 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3、合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写就,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 4、本合同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履行本合同不影响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股权代持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                     区签署: 甲方:                     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含乙方1、乙方2、乙方3,为公司原股东) 乙方1: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2: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3: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丙方:(含丙方1、丙方2,为激励对象) 丙方1: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丙方2: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第1条  鉴于条款 1。1                       有限公司(或称“甲方”、“公司”)于         年        月        日成立,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合同签订日,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乙方1、乙方2、乙方3三方为公司现有全体股东。 1。2  公司现有全体股东同意将乙方1代持的10%的公司股权用于授予丙方1、丙方2作为股权激励。 第2条  股权授予 2。1  各方同意乙方1将公司    5     %股权以    1     元价格授予丙方1;乙方1将公司    5     %股权以    1     元价格授予丙方2。本协议签署之日,确认上述款项已经支付。 2.2  各方同意,激励股权由乙方1代丙方持有。丙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持有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未经丙方同意,乙方1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 2.3  丙方委托乙方1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1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3条  权利和义务 3。1  全职劳动 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将其全部精力投入公司经营、管理中,并结束其他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 3.2  股权成熟 丙方在公司持有的股权受    4     年成熟期限制。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前两年,每满一年,丙方持有的公司总股权的1/4成熟。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两年后,每满一个月,丙方持有的公司总股权的1/48得权. 如果公司在合格IPO之前被整体收购或兼并,或者发生合格IPO,则丙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可一次性成熟。 3。3  股权回购 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且在公司上市或被整体并购之前,以下任一回购触发事件发生后,乙方1有权回购丙方已经成熟的股权: (1)主动辞职或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 (2)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 (3)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股份回购价格由乙方1和丙方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以回购时相应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准. 丙方未成熟部分股权以1元象征性价格转让给乙方1,继续用作股权激励。 3.4  竞业限制、禁止劝诱 3.4。1  丙方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离职起    18     个月内,非经全部其他股东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参与、经营、投资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各方确认,上述竞业禁止义务须无条件遵守,公司无须向各方履行上述义务而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3.4.2  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非经全部其他股东书面同意,丙方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并促使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 3.4。3  若丙方有违反本条承诺的行为,则该行为所产生的归属该出资人的一切收益都归公司所有. 3.5  知识产权 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后,丙方所进行的开发、研发、创新所产生的各项技术、知识产权、代码或解决方案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未经公司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其他用途。 3。6  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公司以前年度累积未分配利润和增资后实现的净利润由丙方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3。7  公司发生股权融资的,丙方名下激励股权同比例稀释。 3。8  本协议不作为公司与丙方劳动关系的依据,丙方与公司间劳动关系相关事项以丙方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为准。 第4条  保密 4。1  各方在商谈本协议过程中已经或将要提供给另一方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财务和商业等方面的任何信息,另一方应给予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2  一方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应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上述禁止不适用。但如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被要求披露信息的一方应于采取任何披露行动前书面告知另一方。 第5条  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行为。 5.2  除本协议特别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守约方.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相同,上述补偿包括守约方因履约而应当获得的利益,但该补偿不得超过协议各方的合理预期. 第6条  争议的解决 6。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6.2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6.3  除仲裁的争议事项或义务外,本协议各方均应在仲裁进行期间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7条  附则 7.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变更、修改本协议. 7.2  除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解除本协议. 7.3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7.4  本协议正本一式6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7.5  本协议自各方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有限公司(公章)                 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 乙方1:       签字:  乙方2:        签字:  乙方3:        签字:  丙方: 丙方1:        签字:  丙方2:        签字:  股权激励协议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鉴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公司正准备改制,甲方为了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励所有对公司有特别贡献的优秀员工,促进公司持续、稳步、高速发展,增强公司管理人员的归属感,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方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为了保证股权转让和激励的顺利实施,保障公司、甲方和乙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共同遵守履行。  一、定义 1、股权,是指甲方根据本协议转让给乙方的公司股权,也指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股份。由于本次股权转让以较低的价格进行,所以本次股权转让对乙方具备一定的激励性. 2、股权转让款,是指乙方因获得股权而需要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3、股权转让完成日,是指双方共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毕之日。 4、登记机构,指对股权登记享有管辖权和/或管理权的有权政府部门。 5、法律,指适用的法律、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中央和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能构成法律渊源的司法解释和判例. 二、股权数量和认购价格 1、甲方按照乙方的职位、工作表现等,决定将甲方持有的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根据公司         年        月        日公司财务帐面上明确的公司净资产值(不包括公司原股东已经决议分配的公司利润)乘以本次转让的股权比例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 3、根据本协议第二款第2项款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即乙方需要支付给甲方的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        元。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其余款项乙方应当在         年        月        日之前支付给甲方。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并承诺,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股权转让给乙方,不影响乙方原先在公司享有的薪资和福利。 2、甲方保证并承诺,将配合公司向登记机构办理关于本协议项下股权变更登记的手续.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有权参加公司利润分配,本次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不包括公司原股东已经决议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 2、自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成为公司正式股东,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决策权,但一定期限内乙方对所持的公司股权的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等)受到本协议的限制. 五、权利的限制和相关利益安排  1、本协议签订之日至         日起一年内,除了本条规定的情况外,乙方不得处理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将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赠与给乙方以外的第三人). 2、出现如下情形时,乙方有义务以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本协议第二款第3项条约定的价款)将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1)本协议签订之日至         日起一年内,乙方离开公司的(不包括本协议第五款第3项款规定的各种情况); (2)本协议签订之日至         日起一年内,乙方有泄露公司商业和/或技术秘密行为的; (3)本协议签订之日至         日起一年内,乙方为了自身利益或者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和自然人)利益,从事与公司有同业竞争关系的行为; (4)本协议签订之日至         日起一年内,乙方有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劳动纪律行为的。 3、本协议签订之日至         日起一年内,乙方因为以下情形离开公司的不视为对本协议的违反,乙方处理本协议项下股权不受本协议的限制:  (1)乙方因退休而离开公司的; (2)乙方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开公司的; (3)乙方因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离开公司的; (4)乙方没有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下,甲方因经营需要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是错误或不真实的,或该陈述与保证并未得以及时、适当地履行,则应视为该方违约,或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或者未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责任或者承诺,均构成本协议项下之违约。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有义务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所遭受的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以及承担本协议其他条款和条件约定的、或者本协议所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履行本协议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成可起诉于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八、保密义务 1、甲方和乙方有义务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保密。甲方除了根据工作的需要向公司其他股东或其他相关人员透露本协议内容外,不得向其他任何人员透露本协议内容。 2、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向任何人透露,也不得向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打听其受让的股权情况。 3、乙方如泄露本协议内容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将股权返还甲方或给予甲方补偿。 九、其他 1、公司的其他所有股东保证并承诺在按照本协议向乙方转让公司股权时,相互放弃对本协议项下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2、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和其他法律行为涉及的国家税收(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等),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协议双方各自承担,如果规定未明确由哪一方承担的,则由甲方和乙方各半承担。 3、本协议为本次股权转让的最终协议,如协议双方在本此之前签订的其他协议或文件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4、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电子邮箱: 电话: 送达地址: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电子邮箱: 电话: 送达地址: 鉴于条款:                      有限公司(或称"甲方"、”公司")于                     成立,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合同签订日,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实收资本   100      万元,甲方持有公司   100      %股权,拟向乙方转让部分股权。为保证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的顺利进行,明确未来各股东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  股权转让 甲方将公司         %股权(以下或称“标的股权”)以         万元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权。  第2条  款项支付及工商办理 2。1  乙方应当在以下事件之一发生时(以银行缴款凭证为准)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1)乙方因故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后3日内; (2)或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情形发生之日3日内; (3)或甲方具体指定的任意其他时间.  2.2  公司应在本协议签署后         工作日内,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各方应及时提供和签署与本次增资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以便公司办理登记事宜。  2。3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自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以领取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正式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4  乙方同意,未来甲方或公司有权以设立持股平台(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方式调整股权激励方案,乙方无条件同意相应的调整方案,并配合签署相应文件。   第3条  股东权利和义务 3。1  全职劳动 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全职在公司工作,将其全部精力投入公司经营、管理中,并结束其他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但本协议不代表公司对与乙方的劳动关系的任何承诺,双方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  3.2  股权锁定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乙方同意: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前,乙方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3.3  股权成熟 乙方同意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4年按月成熟.其中,前2年为等待期,2年期满时一次性成熟1/2,之后每年成熟1/4,满4年成熟100%。 未成熟的股权,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但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处分行为,且未成熟股权受本协议股权回购条款的限制。  3.4  股权回购 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且在公司上市或被整体并购之前,以下任一回购触发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回购乙方全部股权: (1)乙方主动辞职或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 (2)或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 (3)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其中,未成熟部分的股权的回购价格为    1     元(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已成熟部分股权的回购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以已成熟部分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准。甲方支付股权回购款时乙方尚未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款的,甲方可对其进行抵扣。 甲方可以以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行使回购权,乙方须在收到通知后    3     日内配合办理股权回购相关事项,否则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3。5  股权继承 各方一致同意:创业项目存续期间,如任一股东去世,则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地位,仅继承股东财产权益;针对已成熟的股权遗产财产权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按评估价格回购,并按向该股东继承人支付的转让款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3.6  股权分割 创业项目存续期间,任一股东离婚,其已成熟的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东地位。已成熟的股权,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该股东承担),并由该股东对其配偶进行分配补偿,否则,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代为向其配偶进行补偿,并按补偿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3.7  股权稀释 如因融资需稀释股权的,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比例及股权成熟比例同比例稀释。 3.8  竞业限制、禁止劝诱 乙方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离职起    18     个月内,非经全部其他股东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参与、经营、投资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各方确认,上述竞业禁止义务须无条件遵守,公司无须向各方履行上述义务而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非经全部其他股东书面同意,乙方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并促使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 若乙方有违反本条承诺的行为,则该行为所产生的归属该出资人的一切收益都归公司所有.  3。9  一致行动 在公司引入投资人股东后,在涉及如下决议事项时,协议各方应作出相同的表决决定: (1)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案、投资计划; (2)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盈亏分配和弥补方案; (3)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或主营业务; (4)制定、批准或实施任何股权激励计划; (5)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或缩小; (6)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7)公司合并、分立、并购、重组、清算、解散、终止公司经营业务; (8)其余全体股东认为的重要事项。 如全体股东无法就上述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余股东应作出与甲方一样的投票决定。 3。10  知识产权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所进行的开发、研发、创新所产生的各项技术、知识产权、代码或解决方案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未经公司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其他用途.  第4条  保密 4.1  各方在商谈本协议过程中已经或将要提供给另一方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财务和商业等方面的任何信息,另一方应给予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2  一方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应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上述禁止不适用.但如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被要求披露信息的一方应于采取任何披露行动前书面告知另一方。  第5条  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行为。 5.2  除本协议特别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守约方。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相同,上述补偿包括守约方因履约而应当获得的利益,但该补偿不得超过协议各方的合理预期。 5.3  特别约定,若依据本协议第四条约定,一方负有义务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而拒不办理的,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时相应股权对应的公司估值和公司净资产较高者为准。  第6条  争议的解决 6。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6.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6.3  除仲裁的争议事项或义务外,本协议各方均应在仲裁进行期间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6.4 本协议载明的送达地址和电子邮箱为双方的送达信息,相关通知以向送达地址发送快递或向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为准;一方送达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其他方,否则以原送达信息为准。  第7条  附则 7。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变更、修改本协议。 7。2  除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解除本协议。 7。3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7。4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若为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提交的股权转让与本协议内容有差异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7。5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度股权激励计划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股权激励计划》、《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就乙方参与甲方         年度股权激励计划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资格 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在甲方服务,现担任                     一职,经甲方薪酬管理委员会按照甲方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确认乙方具有参与该计划的资格。 第二条  激励基金的授予 在本协议签署时,甲方授予乙方                     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基金,总额(Fi):人民币        元。乙方税后实得激励基金(FAT)数:人民币        元。其中激励基金(FAT)中转化为股票的激励基金人民币        元,若乙方为高管人员,则以个人名义购买股票并依法锁定,若乙方为非高管人员,则购买股票并约定一段时间后逐步兑现。 第三条  持股管理 1、若乙方为高管人员: (1)高管人员获得激励基金后,应在年报公布后的90日内用激励基金择机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高管人员购买公司的股票必须依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锁定,并向薪酬管理委员会递交《购买激励股票说明书》(见附件5),说明股票购买时间、购买价格、购买数量。 (2)由于股票购买的最小单位是1手,会有资金余额,资金余额归激励对象。 (3)高管人员购买股票后,自行处理分红、送红股、配股等事项,并向薪酬管理委员会递交《激励股票分红说明书》(见附件6)、《激励股票送股说明书》(见附件7)、《激励股票配股说明书》(见附件8),说明有关分红、送红股、配股等情况. (4)高管人员用激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涉及的申报、锁定、信息披露、流通等事项应当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若乙方为非高管人员: (1)非高管人员获得激励基金后,应在年报公布后的90日内用激励基金择机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并向薪酬管理委员会递交《购买激励股票说明书》,说明股票购买时间、购买价格、购买数量。 (2)非高管人员购买公司的股票必须锁定2年以后才能兑现。 (3)非高管人员购买股票后,自行处理分红、送红股、配股等事项,并向薪酬管理委员会递交《激励股票分红说明书》、《激励股票送股说明书》、《激励股票配股说明书》,说明有关分红、送红股、配股等情况.  第四条  信息通报及记录 薪酬管理委员会工作小组在《股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中为乙方记录有关激励基金、股票、红利、红股、配股及其变动等信息。 第五条  特殊情况下股权激励制度的管理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转化为股票的激励基金仍可按照既定的限制性条款运作. (1)劳动合同期未满,乙方申请离职,公司同意时; (2)劳动合同期未满,乙方因公司裁员而解聘时; (3)劳动合同期满,若公司提出不再签约时; (4)乙方退休时; (5)乙方因工作需要调离公司时. 2、乙方在任期内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薪酬管理委员会工作小组在《股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上作相应记录,乙方持有的激励股票可立即兑现,乙方的代理人、监护人或其继承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处理。 3、当公司被并购时处理原则如下: (1)公司新的股东大会同意承担本计划,则本计划将按照原有的程序和时间表进行; (2)公司新的股东大会不同意承担本计划,非高管人员锁定的激励股票立即解除限制,高管人员激励股票的流通应当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董事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乙方激励计划的终止,并按《实施细则》对相关事项做出处理。 (1)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终止的情况; (2)因经营亏损导致停牌、破产或解散; (3)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制度。  第七条  聘用关系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对乙方聘用关系的承诺,甲方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八条  承诺 1、甲方对于授予乙方的股权激励基金数量将恪守承诺,除非出现本协议书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情况,不得无故中途取消或减少乙方所得的激励基金数量,不得中途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有关规章制度。乙方承诺,了解甲方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章制度,包括但是不限于《实施细则》等。 3、乙方承诺,依法承担因激励基金授予、激励股票的买卖产生的纳税义务. 4、乙方承诺,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将激励基金购买本公司股票并及时如实向甲方薪酬管理委员会报告持股情况。 5、乙方承诺,在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中,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有效,并对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九条  协议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协议到期; (2)协议当事人协商同意; (3)乙方死亡时; (4)乙方丧失行为能力时。 2、乙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违反甲方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甲方停止股权激励制度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1、乙方在遵守本协议的同时,也要遵守《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条款。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增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定的新的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协议,乙方应该遵照执行. 4、乙方如有任何关于股权激励基金管理方面的问题,可查阅《实施细则》或咨询甲方薪酬管理委员会。 5、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关于                     的股权激励协议 本股权激励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本激励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以下简称”团队股东”) 送达地址:  Email:                     , (以下简称”公司”) 送达地址: 法定代表人: Email: 以及 姓名:                     (以下简称”激励对象") 身份证号:  送达地址: Email: 在本协议中,团队股东、激励对象和公司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一、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定义外,本协议中的粗体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股权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 均指《                      股权激励计划》   “总利润股数”或"虚拟股数”   均指按照激励计划把公司全部利润分配权虚拟成的份额,总利润分配份数不因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或董事会决议分配的利润的具体金额而变化. “利润分配权" 是指激励对象根据本协议条款享有的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为避免疑义,利润分配权的权利人不是公司股东,不享有公司股东享有的投票权、表决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优先受让公司股权的权利权、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清算分配权以及除本协议明确赋予的权利以外的任何其他权利。 “董事会" 指公司的董事会。 “上市”或“挂牌”     指公司在位于中国、香港、美国或其他国际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根据适用法域的证券交易法律法规上市并公开发行公司的股份或公司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   “成熟期“ 本协议授予的利润分配权分期获得的期间,具体成熟阶段和比例见协议约定。 “权益负担” 指: (1)任何人士为了提供担保或给予优先支付权,而形成的抵押、担保、质押、留置、担保契约、信托契约、权利保留、担保利益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2)向任何人士授予未来使用权或占有权的任何地役权或保证; (3)任何有利于任何人士的委托书、授权书、投票信托协议、权益、选择权、优先购买权、优先谈判权或拒绝权或转让限制; (4)任何关于权属、占有或使用的不利权利主张;权益负担也包括与上述各项有关的协议或安排. “税费” 任何及一切应缴纳的税收(包括但不限于征收、收取或摊派的任何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或其他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罚金或预提税)。  二、利润分配权 1、获得利润分配权的条件。激励对象最高可累计获得的利润分配权的份数为  10万       份(大写:    拾万     份 )。利润分配权分期成熟,具体成熟条件如下: 1)如果激励对象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本协议签订满    12     个月之日内的业绩考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为优良,则所授予利润分配权成熟    3万     份, 占本次授予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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