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一般工贸企业安全检查表.docx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3976170 上传时间:2024-07-24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41.1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一般工贸企业安全检查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一般工贸企业安全检查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查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 安全生产检查表: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条款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1 机构设置及人员 ≥100从业人员 ≥设置机构或1人专职 安全生产法 第21条 ≤100从业人员 ≥1人兼职或专职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考核标准(编制、发布、修订)* 第17条 第19条 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记录 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制度12项)* 第4条 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三级达标 单位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7项)* 第18条 有专项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安全投入实施登记台账 第20条 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定期召开 第5条 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第49条 有自治区安监局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矿山开采),并在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2条 3 安 全 教 育 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计划* 安全生产法 第18条 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或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档案 第25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专(兼)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24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备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26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27条 4 发包租赁安全管理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如发包或者出租给个人、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法 第46条 5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管理 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有使用登记台账 安全生产法 第42条 有无其他物品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条例》 第21条 6 职业健康 (在可能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疾病的企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5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13条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9条 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20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22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30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应当接受职业定期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31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应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32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第33条 7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对爆破、大件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有明确安全要求* 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19条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签有安全协议* 安全生产法 第45条 8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 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第27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证在有效期内 9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 第80条 能及时、如实上报事故 第81条 有伤亡事故台帐记录 第83条 10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有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安全隐患整改销项台账* 安全生产法 第38条 按规定开展检查、反馈及整改,有检查记录台帐 第43条 11 劳动合同与工伤保险 劳动合同中有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安全生产法 第49条 依法与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第48条 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工伤保险条例 第4条 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条款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1 安全操作规程 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 第19条 有关键工序和设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25条 员工能熟记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 2 现场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 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法 第27条 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41条 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安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40条 3 劳防用品 从业人员按标准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 第42条 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证、安全标志登记、检测报告 第34条 安全设备有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第33条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32条 4 行 吊 ( 桥 式 起 重 机) 定期检测,并有检测报告*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第17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21条 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20条 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以及所有电器设备应当具有可靠的接地 TSG Q0002-200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第61条 起重机应当设置非自动复位的能切断起重机总控制电源的应急断电开关 第60条 起重机均须设置起重量限制器* 第69条 起重机的起升机构须设置起升高度限位器* 第70条 司机室和工作通道的门应当设有联锁保护装置 第72条 大(小)车行走机构应当设置限位器和缓冲器以及止挡装置 第73条 进行定期的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常规检查 第95条 5 作业环境安全管理 较大危险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有醒目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 第32条 生产经营场所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第39条 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符合标准要求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爆破、吊装、拆除建设工程等危险作业,或者在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19条 生产经营单位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临街、临交通道路和公众聚集场所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标牌,搭建构筑物,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保障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 第23条 6 重大危险源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安全评估和动态监控* 安全生产法 第37条 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7 危 化 品 使 用 与 储 存 储存使用危化品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且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 第39条 储存在专用仓库、场地,储存方式、方法与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91号令》 第18条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检查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18条 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20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评价* 第22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购买许可证* 第29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第25条 剧毒化学品及储存量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22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以及危化品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符合标准规定 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8 变 配 电 系 统 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还应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 6.1(18) 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变配电室、中控室等应设置应急照明. 6。1(25) 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2)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 3)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6。1(22)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4。3.2 9 安 全 用 电 配电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配电屏的上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4。1.3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 6。2(25) 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6.2(26) 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 6。1(20) 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1、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2、验电、放电;3、各相短路接地;4、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7。2(5) 涉及高压场所的维护检修,应配备并使用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高压验电器、安全接地用具等 6.2(7) 10 固 定 用 电 线 路 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 7.1(6) 道口、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的地区及供电(滑)线,应有醒目的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必要时还应有声光信号。 6。2(10) 动力、照明、通讯等线路,不应敷设在氧气、煤气、蒸汽管道上 6。1(12) 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除建筑物顶棚及地沟内外,可采用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其至地面的最小距离(m):水平敷设,室内2。5;室外2。7。室内垂直1.8米,并且应有导管 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7.2。1 在建筑物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 7。2。8 除配电室外,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采用GB4208规定的 IP2 ×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 7.4.1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 7。6。28 电缆在屋外直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 700mm; 当直埋时不应小于 1m 7.6。36 电缆通过建筑物的基础,散水坡、楼板和穿过墙体等处;电缆引出地面 2m 至地下 200mm 处的部分应穿管保护 7。6。38 11 临 时 用 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应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 JGJ46-2005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1。0。3;6。1。6 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 3.2。3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 4。1.4 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5。1.2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溶断器,通过工作电流,严禁断线,三脚插头严禁板断接地极使用* 5.1.10 配电柜电器开关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 6。1.7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 6.1。8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 7。2.3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 8。1。3 12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及用电设备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 8。1.10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 8。1。16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小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 8.2.10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高于地面50mm, 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4.2.1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连接 5.2。3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6。1。1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作为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一部分 3.2。13 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 6。1(19) 需要使用行灯照明的场所,行灯电压一般不应超过36V,在潮湿的地点和进入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6。1(24) 13 气 瓶 安 全 管 理 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只允许充装与制造标志规定相一致的气体,不得更改用途 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13 气瓶应有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 1.14 焊接绝热气瓶产品铭牌应牢固焊接在瓶体,粘贴与铭牌介质一致的标签 1。14。1.3 溶解乙炔气瓶、呼吸器用复合气瓶、氧气瓶每3年检验1次 7.4。1.2 液化石油气钢瓶每4年检验1次;氮气瓶每5年检验1次 7.4。1.4 乙炔瓶附件包括瓶阀、易熔合金塞、瓶帽、防回火器、防震圈完好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劳锅字 [1993]4号 第28条 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存量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空瓶与实瓶分开放置,有明显标识 第62条 乙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大于10m;严禁卧放 第63条 乙炔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 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14 焊 接 与 动 火 作 业 焊工和切割工须持有效特种工操作证进行焊割作业*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 3。2.1 作业人员在观察电弧时,必须使用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面罩,或佩戴安全镜、护目镜或其他合适的眼镜 4。2。1 所有焊工和切割工必须佩戴耐火的防护手套 4.2。2。2 须采取自然或机械通风措施避免作业人员直接呼吸到焊接操作所产生的烟气流 5。2 在进行焊接及切割操作的地方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 6.4。1 当焊接装有易燃物的容器时,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并经检查批准方可作业 6。5 禁止使用泄漏、烧坏、磨损、老化或有其他缺陷的软管 10。3 同时使用两种气体进行焊接或切割时,不同气瓶减压器的出口端都应装上各自的单向阀,以防止气流相互倒灌 10.4 气瓶在使用时必须稳固竖立或固定装置上,禁止用电极敲击气瓶,在气瓶上引弧 10。5。4 焊工必须用干燥绝缘材料保护自己免除与工件或地面可能产生的电接触 11.5。7。2 焊钳必须具备良好的绝缘性能和隔热性能,并且维修正常 11。5。7.4 气体焊接切割用橡胶软管:乙炔气:红色,氧气:蓝色,氮气(空气、二氧化碳):黑色,天然气:橙色 GBT2550-2007 气体焊接切割用橡胶软管 7。2 软管外敷层每1米有工作压力、制造年份、应用标准的文字标志 7。3 15 手 持 电 动 工 具 有安全操作规程 GB T3787—200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4.2 使用Ⅰ类工具时还应采取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等保护措施 5。2 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 5。7 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 5。8 插头、插座中的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只能单独联接保护线 5。9 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 5。10 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 6 16 通 用 工 器 具 安 全 管 理 工器具应由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标识,记录备案 《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规范》 Q/SY 1367—2011 4.4.2 使用千斤顶时,应放置在平稳的表面 A 3。1 砂轮切割机在更换砂轮片时必须切断电源,不允许使用有缺损的砂轮片 A 4。3 严禁在砂轮切割机砂轮的侧面磨削物料,以防砂轮片碎裂伤人 A 4.5 链条葫芦严禁超负荷使用; 操作时,葫芦下方不得站人;吊物如需要高处停留一段时间,应将手扳链牢固的拴在起重链上,并要有安全绳,以防自锁失灵 A 5 砂轮机砂轮防护罩的圆周防护部分应能调节,或配有可调护板,当砂轮运转时,砂轮的圆周表面与防护罩可调护板之间的距离一般应可调整至1.6 mm以下 砂轮机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JB 8799—1998 4。2。1 砂轮卡盘外侧面与砂轮防护罩开口边缘之间的间距一般应不大于15 mm 砂轮机应配有支承加工件的托架,工件托架应坚固和易于调节,工件托架和砂轮圆周表面的最大间隙仍可保持在2mm以内 4。2。2 砂轮机保护接地装置处应有清晰、永久固定的接地标记 4。3.4 17 锅 炉 安 全 管 理 操作人员有在有效期的特种设备操作证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4号令 第14条 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操作规程* 第34条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锅炉的显著位置 第33条 有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第39条 有定期检验合格证,在有效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40条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 4。3.8 锅炉房内所有高位布置的辅助设施及监测、控制装置和管道阀门等需操作和维修的场所,应设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台和扶梯 4.4。4 蒸汽锅炉必须有仪表监测下列安全运行参数:锅筒蒸汽压力;进口给水压力;锅筒水位;省煤器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11.1.1 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 11.1.8 压力表应安装在便于观察和吹扫的位置,检验合格应有铅封,并注明下次检验日期.锅筒压力表表盘应标有锅筒额定压力的红线 GB50273-2009 《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6。2。3 玻璃管、板式水位表应标明最高、最低水位标记,并应垂直安装 6。2.6 18 仓 储 安 全 管 理 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物品管理安全措施计划制度等 WB—T 1027-2006 《仓储劳动安全管理要求》 4.1.2 有进出库登记台账,要求有有效期的储品注明其有效期 定期组织安全(消防)检查,有安全检查记录 7.1 定期进行安全(消防)教育,有安全教育档案 5。4 仓储现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安全卫生条件,并满足防火、防爆、防毒、防化、防腐蚀、防辐射的各项要求 6.1.1 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巡回检查表 6。2 库区、库房应按规定设置配置防火、防爆消防器材,并将布置图张贴于醒目位置,有消防安全标志,消防设施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WB 1028—2006 库区、库房防火防爆管理要求 7.1 库区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保持畅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5 引进库房的电线应有金属或硬质塑料管,电气线路和灯具应安装在通道上方,与货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线。 9.3 库房内固定照明灯具下与储存物品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5米 9。5 库房用电应单独安装配电箱,设置在库房外并防雨防潮 9。8 库存所有物资都应有名称、属性的有效标识,应标注有效期限 Q—SY1123—2007《物资仓储技术规范》 4。6。2 存储品不得与化学药品、酸碱以及其他有腐蚀性的物品混放* 5.4。2。1 仓储管理符合安全、环保、消防要求,有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 4.9。2 19 车 辆 、 车 队 安 全 管 理 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有监督检验报告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3条 车队应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有车辆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油新安字〔2012〕37号 《新疆油田公司交通安全 管理规定》油新安字〔2012〕37号 《新疆油田公司交通安全 管理规定》 第10条 驾驶员应有安全行车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健康状况、准驾车型、安全行驶公里、培训考核、事故、违章等记录以及安全奖惩等 第15条 管理部门应建立机动车辆技术档案(机动车辆履历,历次维护保养时间、更换零部件情况,轮胎更换记录卡片等) 第31条 应按国家规定为机动车辆办理保险 第30条 租赁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必须签订机动车辆使用租赁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含安全责任条款) 第33条 执行车辆进场“三交一封”(交上岗证、行车证、车钥匙、按指定地点封存车辆)制度,并进行登记 第38条 20 消 防 设 施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宣传教育,有记录、有责任人 《消防法》 第14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防火档案;建立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16条 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21条 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符合紧急疏散的要求,指示标志应当醒目 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 第22条 不得将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占用和设置隔离栏* 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丙类厂房,每层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人) 3。7。2 疏散楼梯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7.4。5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间距不大于120m; 8。2。8 室内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8。2。9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 8.4。3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 8。5。1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50444—2008 5。3。2 灭火器报废期限:水基型:6年;干粉灭火器10年;二氧化碳12年 5.4.3 设置的灭火器箱不允许被遮挡、拴系或上锁等影响灭火器的取用 3。2。2 A类场所灭火器配置最大距离:手提式严重危险级15m; 中危险级20m; 轻危险级25m. 推车式严重危险级30m; 中危险级40m; 轻危险级50m 5。2.1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办公楼、厂房100㎡公用面积2具1A手提式灭火器) 6。2 21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 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DB33/ 707—2008 4。1 作业前要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作业人员配备穿戴相应的保护器具* 6。5。6 作业前进行通风换气,有限空间的吸风口应设置在下部 5。2 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等场所作业,手持行灯电压不得>12伏 5。3。4 坑、井、沟或通道出入口应设置防护栏、盖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置警示红灯. 5.5。1 现场救援方案完善、设施完备. 6.6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32条 22 应 急 救 援 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 第78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79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应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80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84条 从业人员掌握应急措施和熟练使用应急器材。 第33条 24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