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世合大厦项目
职业健康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依据项目整体管控计划,秉承“中国建筑,和谐环境为本;生命至上,安全运营第一"的安全理念,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一岗双责”,总分包联动,全员安全管理,事事有策划,有资源保障,有验收,有检查,有预案,确保生产、安全平稳运行,特制定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作业动态管理暂行处罚办法”。
一、奖励
凡在安全生产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给予表扬或一定的物质奖励:
1、认真贯彻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总公司、局、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
2、在公司每年年度的安全大检查,或在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受到表扬和奖励的个人。
二、检查管理规定:
1、每周一早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检查。
(1)检查上周安全专项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2)检查目前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
(3)总结上周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概况,以及针对现场存在的问题的处理措施、处罚情况。
2、安全部每天现场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照本制度等相关文件采取处理、处罚措施.
3、工程部、质检部、安全部、后勤部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之内在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发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后,应及时按照本制度等项目部相关规定采取处理、处罚措施.如果对存在的问题推诿扯皮,且屡次不整改,不进行处理、处罚,对相关部门及人员每人罚款50元.
4、对于项目管理人员、分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等各级项目管理人员违章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作业动态管理暂行处罚办法"中对施工人员处罚数额的双倍处罚。
附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作业动态管理暂行处罚办法
中建二局(沪)嘉兴世合项目部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作业动态管理
暂行处罚办法
序号
违章作业种类
项目部
分管管理人员罚款
(元/人(处)。次)
分包单位罚款
(元/人(处).次)
1
三宝佩戴、临边洞口防护、防火安全
(1)
进入施工区未戴安全帽,未扣帽带,未戴胸卡。
——
100
(2)
上下班未刷卡进出施工区,从闸机口越过,不听劝阻强行越过闸机,辱骂门卫.
——
500
(3)
进入施工区穿拖鞋、高跟鞋、易滑鞋、赤膊赤脚上岗,酒后上岗.
-—
50
(4)
登高、悬空作业未按规范系安全带或安全绳,未扣绳扣。
-—
50
(5)
佩戴的安全帽无帽带,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或安全绳已出现明显损坏痕迹.
—-
100
(6)
使用的安全网已出现明显损坏痕迹。
—-
50
(7)
临边无防护栏杆.
100
50
(8)
洞口长边长度《150cm时,洞口无防护盖板。
100
50
(9)
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未设置木盖板,并在其下设置钢筋网片.
100
50
(10)
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未在四周设防护栏杆,并在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100
50
(11)
电梯井口未设置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未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100
50
(12)
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未设置防护栏杆,未悬挂安全网.
100
50
(13)
临边洞口虽有防护栏杆、防护盖板,但不符合规定要求,未起到有效防护作用。
100
50
(14)
临边防护栏杆高度不符合要求(注:低杆高度距地面小于20cm,中杆高度距地面60cm,顶杆高度距地面120cm,立杆高度为120cm,高低正负偏差不得超过10cm,以上规定除电梯井口的临边护栏之外)。
——
50
(15)
临边护栏杆未刷红白相间警示漆,红白相间长度不符合要求(注:红白相间,红白长度各为30cm)。
-—
50
(16)
施工现场的洞、坑、临边、升降门、漏斗等危险处,未设置防护措施和明显警示标志。
100
-—
(17)
擅自拆除施工区里的安全标志、安全标示牌、临边洞口的防护栏杆、防护盖板等各种安全设施;因施工需要拆除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后没有立即回复原样。
100
200
(18)
焊工未进行进场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就进场作业。
100
200
(19)
1)未将焊工证向总承包单位报审备案,2)焊工证已失效,未及时复审,3)焊工无证动火,4)焊工动火作业前未按照动火作业程序开具动火许可证或动火许可证已失效。
-—
200
(20)
1)动火作业无专人监护,2)动火作业未按照规范要求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已失效,3)明火作业点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
50
(21)
1)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及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点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要求(注:存放时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2m,使用时》5m,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之间的距离》10m),2)氧气瓶、乙炔瓶中剩余的气体压力<0。2Mpa,3)氧气瓶、乙炔瓶未安装减压阀,4)氧气瓶、乙炔瓶外观已出现明显破损,使用的气瓶装设氧气、乙炔之前残留有其他易发生化学、物理反应的气体,5)气瓶外观无相应标签或标签已无法有效辨认,6)搬用气瓶时未轻拿轻放,气瓶收到较大撞击,发出较大声响,7)气瓶暂用时放置在太阳地下长时间暴晒,暴晒时间≥3h,8)气瓶无专门的存放仓库。
-—
100
(22)
电焊机无接地装置、二次降压保护装置或接地装置、二次降压保护装置已损坏.
——
100
(23)
焊工作业时没有遵守“十不烧”原则。
——
50
(24)
现场的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化学物品未隔离存放,无专门的存放区域,存放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未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张贴防火警示标识。
100
100
(25)
在可燃材料库房使用高热灯具(如:碘钨灯)照明,未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未使用防爆灯具照明。
——
50
(26)
未按照防火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材料仓库、生活区等部位配置灭火器材,或配置的灭火器材已失效或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失效的灭火器材未及时更新。
100
-—
(27)
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施。
100
200
(28)
在施工区禁烟区吸烟。
——
50
(29)
其他违规违章行为及未尽事宜.
2
临时用电
(1)
临时用电不符合“JGJ46—2005"规范中“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一机、一箱、一闸、一漏"规定.
100
100
(2)
用电电缆不符合“三相五线制”要求。
-—
50
(3)
专业电工必须持建设部或各省市建交委的电工特种作业上岗证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上岗操作电气设备。
-—
100
(4)
1)电工未进行进场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就进场作业,2)电工未到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报审备案,3)电工证已失效,未及时复审。
——
100
(5)
电工电气作业时未按照规范要求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工作服;登高作业时没有正确配戴安全帽,扣好安全带,无专人监护。(注:6极及以上大风时,不准登高作业,雨天和雾天室外场所严禁带电操作)
——
50
(6)
现场临时用电由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统一管理,现场供电线路、电器设备须按临时用电方案进行布置,不得随意变动;用电时事先未向总承包单位申请就擅自私拉私接电线,未经允许设置二级电箱.
—-
100
(7)
分配电箱、开关箱配置不符合“JGJ46-2005”等相关规范要求,分配电箱、开关箱无接地线,漏电保护器失灵.
100
100
(8)
临时用电乱拉乱接,临时用电设备无专用开关箱、无接地装置,或接地线设置不符合要求,二级箱一闸多接,临时用电电缆线与金属物绑在一起。
100
100
(9)
不用插头,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或漏电保护器,施工区临时用电使用拖线板和塑料电线.
100
100
(10)
用电线路、用电设施设备的电线电缆破损,存在漏电隐患,同一条电缆线上的接头数至少有两个.
—-
100
(11)
配电箱、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无接地组织,或接地组织不符合要求,固定施工机械未使用按钮开关,手持电动工具未使用手抓开关。
—-
100
(12)
电气设备带病作业,未及时维修、更换。
——
100
(13)
电缆、电线未按规定架空或预埋,长期铺设在地面上或浸泡在积水中。
-—
100
(14)
小太阳灯等大功率照明器具无接地线.
—-
100
(15)
小太阳灯、灯管等照明器具距离地面高度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注:“JGJ46—2005”规定“施工现场一般场所照明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电器,室外220V照明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照明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m”,电压越高,距离地面安全高度越高)。
——
50
(16)
主要通道、施工区照明不足。
100
—-
(17)
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投入使用前未经验收合格.
100
100
(18)
临时用电设施设备、用电线路日常巡检不及时,未见“电工巡视检查维修记录"。
100
——
(19)
非专业电工擅自拆装电缆线和电器设备。
——
50
(20)
其他违规违章用电行为及未尽事宜.
3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起重吊装
(1)
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吊篮、桩工机械等大型机械设备的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安装拆除工、吊篮操作工、桩工、焊工等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注:建设工程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建设部或各省市建交委颁发的特种作业上岗证上岗)。
-—
100
(2)
1)未对特殊工种进行进场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2)特殊工种上岗证未到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报审备案,3)特种工种上岗证已失效,未及时复审,4)特种作业无证上岗.
——
100
(3)
塔式起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拆、升节、降节或检修时操作工无证上岗;吊篮安拆、检修时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
100
(4)
塔式起重机和物料提升机升节、降节后没有进行检测和验收就投入使用;吊篮安拆、检修后未进行验收就投入使用.
100
100
(5)
施工机械无专用电箱。
——
50
(6)
起重吊装前没有进行试吊,没有遵守“十不吊”原则。
-—
100
(7)
塔吊司机不按照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停车信号未立即执行。
——
100
(8)
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和施工升降机的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迟到早退、擅自离岗。
——
50
(9)
使用施工升降机载人的。
100
200
(10)
塔机吊运物料时,调运物料下方有人停留或行走.
—-
50
(11)
用吊斗垂直运送物料时,料斗一次装料过多过满。
——
50
(12)
起重机械装拆、吊装作业未设置警戒区域,危险区域没有设专人监护.
100
100
(13)
吊钩存在补焊现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吊钩没有及时予以报废:1)使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2)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3)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4)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5)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吊钩没有防钢丝绳脱钩的装置.
100
200
(14)
钢丝绳断丝断股、超过报废期而不及时更换的。
100
100
(15)
揽风绳无地锚或随意绑扎的。
100
100
(16)
六级以上大风和雷雨、大雾天气,没有暂停露天起重作业。
-—
50
(17)
作业过程中如遇到险擎事故、工程事故时没有立即停止作业且迅速向项目管理人员汇报。
——
100
(18)
电焊机无接地装置、无接地线或二次降压保护装置,或接地装置、接地线、二次降压保护装置已失效。
--
100
(19)
电焊机的电源线、皮线绝缘层多处破损,金属丝外漏,同一根电缆线上至少有两个接头。
——
100
(20)
电焊作业未戴防护手套或面套,高空电焊作业未使用接火斗,高空电焊作业下方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未设置警戒区且无专人监护。
-—
100
(21)
焊割现场及高空焊割作业下方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保温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距离明火部位不符合安全生产规范要求。
——
200
(22)
未对机械设备、施工机具进行定期维修保养,未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吊篮、单臂吊、档轨吊等起重设备的定期书面维修保养记录。
100
100
(23)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无安全保护组织,或安全保护组织已失效;中小型机械未安装稳固,接地或接零及漏电保护器失效,传动部分和旋转部分没有防护罩,或保护罩被擅自拆除。
——
100
(24)
室外使用的机械设备未搭设防护操作棚或未采取防雨措施。
100
100
(25)
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施工人员没有对机械设备拉闸加锁.
——
50
(26)
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带病运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未停机检查,而是在运行中修理,检修前未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
100
(27)
电气、仪表和设备试运转,未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运行,运转时清洗和修理设备,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
50
(28)
操作切割机、电焊机未戴防护眼罩。
—-
50
(29)
小型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未经验收合格,未挂验收合格牌就投入使用。
——
50
(30)
大型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未经验收合格,未挂验收合格牌就投入使用.
100
100
(31)
机械设备运行时,擅自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
——
100
(32)
其他违规违章行为及未尽事宜。
4
高处作业
(1)
在没有防护设施的二米高处,悬空和陡坡施工作业不戴安全帽,不扣帽带,不系安全带。
——
100
(2)
在高处作业,工具未装入工具篮或工具袋内,擅自从空中投掷工具和物件。
——
50
(3)
安全通道口未搭设防护棚或防护不严、不牢固,防护棚两侧未进行封闭,防护棚搭设不符合安全生产规范要求.
100
100
(4)
建筑高度超过24m或处于塔吊旋转半径之内时,防护棚顶未采用双层防护。
100
—-
(5)
移动操作平台搭设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顶部无防护栏杆,四周无斜支撑,轮子与平台的连接不牢固可靠,移动操作平台台面铺板不严。
——
100
(6)
移动操作平台立杆未插插销。
——
100
(7)
移动操作平台未验收合格,未挂验收合格牌.
—-
100
(8)
移动“移动操作平台”时操作平台上的施工人员未下到地面上。
—-
50
(9)
悬挑式卸料平台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经设计计算,或搭设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00
100
(10)
悬挑式卸料平台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
——
——
(11)
未在悬挑式卸料平台明显处悬挂验收合格牌、荷载限定标牌。
100
100
(12)
悬挑式卸料平台四周临边有空档,缺少临边护栏,悬挑式卸料平台两边和外围防护挡板搭设不符合要求或缺失.
50
50
(13)
悬挑式卸料平台的下部支撑系统或上部拉结点未设置在建筑结构上。
—-
100
(14)
悬挑式卸料平台的两根槽钢上无横档,或横档已松动,或卸料平台已倾斜。
50
100
(15)
高处作业临边、洞口无防护栏杆,防护栏杆搭设不规范,未悬挂安全密目网,未涂刷红白警示漆。
50
50
(16)
遇恶劣天气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
50
(17)
擅自拆除用于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因施工需要拆除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后没有立即回复原样.
100
100
(18)
其他违规违章行为及未尽事宜。
5
生活区、施工宿舍
(1)
生活区、施工宿舍私拉私接电线,施工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和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电器,例如“电炉、电热棒、大功率取暖设备等电器具。
—-
100
(2)
施工宿舍内违章用电,擅自在施工宿舍内做饭。
--
200
(3)
用水区人离开时水龙头未关。
——
50
(4)
施工宿舍内、食堂、厕所、生活区室外场地卫生保洁脏乱差,宿舍卫生保洁未实行室长或指定专人负责制。
——
50
(5)
施工宿舍内留宿不在施工现场上班的闲杂人员以及小孩、老人。
——
200
(6)
上下班期间施工宿舍门窗未及时上锁。
——
50
(7)
随意挪动、损坏生活区周围的消防设施。
-—
200
(8)
擅自拆除施工宿舍、生活区里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
-—
100
(9)
其他违规违章行为及未尽事宜。
6
脚手架搭设工程
(1)
各类脚手架搭设未编制相应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未进行计算,审核、审批手续不符合要求。
100
100
(2)
脚手架扫地杆、剪刀撑缺少或设置不规范,立杆间距明显过大,立杆接头未采用对接等搭设质量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100
100
(3)
脚手板的铺设未采用对接平铺或搭接铺设,未满铺。
-—
50
(4)
脚手架搭设未经验收合格而使用的.
100
-—
(5)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擅自拆除下列杆件,(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2)纵、横向扫地杆、连墙件.
50
200
(6)
脚手架上材料堆放超载.
-—
100
7
其他违规违章现象
(1)
新进场工人进入工地作业前未进行“新进场施工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就擅自进场作业。
-—
100
(2)
模板安装、支模架搭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拒绝、拖延整改,或经整改验收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而延误工期,或未经整改到位即擅自进行混凝土浇筑。
——
500
(3)
模板拆除之前未办理模板拆除令.
100
200
(4)
落手清、工完场清不符合要求,材料乱堆乱放,堆放过高,文明施工严重不达标.
100
500
(5)
施工区积水未及时排除。
50
100
(6)
现场有重大安全隐患未经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允许就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100
500
(7)
未经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验收通过就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100
500
(8)
因严重的施工质量缺陷而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时,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
1000
(9)
乱扔垃圾,随意大小便,用脏话辱骂他人,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闹事等。
-—
100
(10)
损坏临时大门、围墙、宿舍等公共施工设施。
-—
100
(11)
上下班期间不走安全通道,翻爬防护栏杆。
-—
100
(12)
未经总承包单位同意,擅自在在建工程内住人。
——
50
(13)
特种作业未持证上岗.
--
100
(14)
分包单位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500
(15)
关键工序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0
-—
(16)
强令施工人员违章作业。
100
100
(17)
未按时参加每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检查。
50
200
(18)
未经许可擅自带亲属进入施工现场.
——
100
(19)
施工队伍录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
500
(20)
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上级公司、政府部门要求整改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或整改后不符合相关方要求。
——
500
(21)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上级公司、政府部门签发的工程文件.
—-
500
(22)
同类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经常出现,屡教不改。
——
1000
(23)
现场施工时不服从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辱骂项目管理人员。
——
1000
(24)
遭受规划、环保、建设、城管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点名批评或处罚的。
—-
2000
(25)
其他违规违章现象及未尽事宜.
注:1、本处罚办法制定依据为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规标准,中国建筑总公司、中建二局、中建二局(沪)制定的相关标准、文件,以及中建二局嘉兴世合项目部制定的相关项目管理制度。
2、建筑工程特种工种主要有八类,分别为——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以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工种,建筑工程特种工种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特种上岗证后方可允许独立操作.
3、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开始执行。
4、本办法应抄送各进场作业的分包单位、班组。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沪)
嘉兴世合项目部
2013年4月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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