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影视拍摄演员使用合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聘用乙方参加遇见大鹏 遇见梦想微电影的制作,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 本片资料著作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除片酬收入外不享有其他权利。2. 拍摄时间: 年 月 (以通告为准)片酬为: 人民币 元整天 ( 元天 ) 拍摄完成 日内支付乙方酬劳。3. 乙方承诺同意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演出内容,演出形象及声音效果等一切与演出有关的因素,技术处理成电视广告的形式,用于商业获利性的广告活动中,无需再征得乙方同意。4.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对衣着式样、发型及化妆的要求,提供乙方自有的普通服饰,并按甲方要求进行穿着,以适应角色的要求。5。
2、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准时到达约定地点进行试镜,试装,配音并不收取多余费用。6。 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规定的拍摄计划,按约定时间准时到达拍摄现场,保持良好的待命状态并随时按指令演出,直至相关镜头完成.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乙方同意更改拍摄时间。7。甲方保证本片中不含有任何粗俗、暴力、色情或其他不良内容。8. 乙方保证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参与任何对广告片产品有不利影响的大众传媒活动。9。 乙方必须对表演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一切形式擅自披露,公布演出有关内容,以防止损害各方利益.如乙方违反前述承诺或保证而致甲方遭受诉讼、索赔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利得到乙方的赔偿,乙方放弃抗辩权.10。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保障,倘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内任何一项规定时,其它一方有权依法提出诉讼。诉讼管辖地为本合约签订地人民法院。11。 本片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在运输、制作过程中因技术或其它原因导致影像资料损坏,缺失,导致原有素材不可使用的情况下,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重新拍摄,甲方按原有片酬标准重新支付.1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此合同书自签字之时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续签补充条款.甲方:乙方: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地址:收款账户:联系电话:开户行及地址: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