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柏煤矿 矿井粉尘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生产技术科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矿井粉尘管理和建立矿井粉尘防治长效机制,实现矿井安全生产.以“珍惜生命,远离尘源”为主题,坚持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原则和防尘设施“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新柏公司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矿井粉尘管理工作由总工全面负责,生产技术科具体办理粉尘管理各项工作业务,通灭队负责粉尘管理相关工程实施,各有关基层单位负责本区域粉尘工作实施和现场管理.第三条 矿井粉尘管理
2、工作要坚持消除尘源和及时清理积尘两个重点,不断完善各级领导粉尘管理工作责任制、完善矿井粉尘管理制度和措施及矿井防尘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强化粉尘管理责任制考核,强化监督检查。把矿井粉尘管理工作和小康矿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完善粉尘管理机构,充实粉尘管理和防治人员,严格落实粉尘管理制度和措施,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和严防煤尘爆炸事故,保护职工生命和矿井安全。 第四条 矿井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管理工作不能掉以轻心,各级粉尘管理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把粉尘管理工作作为矿井安全生产的重点,落实到生产组织的每个环节中。 第五条 生产技术科在每月安排作业计划的同时,要下达粉尘防治计划和粉尘冲洗任务,并进
3、行督促和检查,要求各个基层单位必须按时完成。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防尘管理工作的政策、法令和有关文件精神.第六条 在总工的指导下,生产技术科结合本矿井生产实际情况,分析粉尘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抓住粉尘防治工作的重点、难点,制定方案.生产技术科每旬末召开一次粉尘防治专业会议,落实粉尘防治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粉尘防治工作中实际存在的困难.第二章 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验收第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整独立的防尘系统,系统必须安全可靠,使用正常。第二条 1165回风巷、1065回风巷、三采区回风下山、三采区轨道下山、各区段运输、回风石门、四采区辅助运输通路、3509、3510运输、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等处均要
4、设置防尘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不安装和安装不符合要求,每次罚款100-200元。第三条 主井筒、1050大巷、三采区运输下山、采掘工作面其它地点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并且按规定安装相应的压气喷雾器。一处不安装和不按规定安装,每次罚款100200元。第四条 使用的防尘装置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级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第五条 井下所有的防尘管路、压气喷雾器、风流净化水幕等设施全部由通灭队负责安装、维修和回收。第六条 通灭队按生产技术科安装要求完成安装后,移交给各个相关管理单位进行防尘使用。每次移交必须进行记录在案,一次记录不清楚,罚款50元。第七条 各个管理单位因管理不
5、善和使用不当,每损坏或丢失一个压气喷头罚款500元;每节13胶管罚款100元;每个球阀罚款100元;每隔闸阀罚款100元;50钢管每米罚款50元。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人员管理好通灭队移交的各个防尘设施,不得随意拆除和更换,否则罚款100200元.综采工作面上下顺槽防尘设施按回采进度由通灭队负责挪移,并保证喷雾设施开关灵敏,使用正常,发现一次不能使用,罚款100元。第九条 通灭队在安装回收防尘管路时,要通知使用单位,同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做好记录,并进行签字,认真做好交接工作.一次不通知和未作记录,罚款通灭队100元。第十条 对发生丢失,损坏的防尘管路及设施在及时处理之后,由通灭队负责及时予以
6、维修或更换.第十一条 通灭队对安装、回收、更换的防尘设施及管路,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并将各数量按旬上报生产技术科。第十二条 井下所有的防尘设施,由生产技术科牵头,调度室、安全检查科、通灭队等单位配合,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并由通灭队及时更换和回收。第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m,采掘工作面距茬面不超过50m必须安装净化水幕,一处不安装,罚款200元。第十四条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地点,都必须安设压气喷雾器,一处不安装,罚款200元。第十五条 矿井主要进风和回风巷、3510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煤巷掘进工作面都必须按规定安装隔爆水袋(水棚),生产技术科应
7、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一处不安装,罚款100元;一次不检查,罚款50元。第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工作面上出口200m范围内至少安装3道净化水幕,若回风顺槽长度不足200m时,可延伸到回风顺槽以外的回风巷道中安装净化水幕,达到降尘目的.一处不安装,罚款100元第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运输、回风顺槽每隔200m安装一组全断面风流净化水幕,且安装平、正,开关灵活,雾化效果好.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100元第十八条 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及技术要求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隔爆设施应做到每周检查一次并及时维护。一处不安装,罚款10
8、0元。第十九条 井下隔爆设施的安装、日常维护、回撤由通灭队负责。第二十条 隔爆水棚组的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不得少于如下值:主要隔爆棚区400L/m2、辅助隔爆棚200L/m2。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3m,主要隔爆棚区长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棚区的长度不得小于20m.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二十一条 隔爆设施要安装加水装置,每个隔爆水袋(槽)要进行编号管理,并悬挂隔爆设施牌板,主要隔爆水袋采用硬质水槽。首排距工作面距离不得小于60m且不得大于200m,半煤巷掘进工作面长度小于200m时可不安设隔爆水棚。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第二十二条 水棚距离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两帮(支柱)
9、的间隙(纵向投影)不得小于100mm;棚组内的各排水棚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的巷道需要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状应与其前后各20m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 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与水槽(袋)同支架或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m,特殊情况不得大于1。8m;两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m.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 水袋应采用易脱钩的吊挂方式,挂钩位置应对正,每对挂钩的方向要相向布置(勾尖与勾尖相对)。水棚安装完毕,水槽(袋)内必须加满水,并悬挂隔爆设施说明牌。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生产技术科做为
10、矿井综合防尘业务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井下各地点综合防尘工作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管理人员和安监员、调度员等有对综合防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和义务;各级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综合防尘问题,有权责令现场落实整改或限期甚至停产整改。第三章 防尘管理第一条 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尘爆炸性由具有鉴定资质的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矿井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矿井必须建立永久性防尘水池且容量不得小于200m3。第三条 掘进井
11、巷、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冼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不按规定施工,每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第四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雾化效果良好,载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弄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每一处不按规定罚款100-200元罚款.第五条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雾化效果良好,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
12、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每一处不按规定罚款100-200元。第六条 放炮时必须开启距离工作面1015m地点的压气喷雾器或自动喷雾降尘系统进行放炮喷雾.水幕应覆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5min,不按规定使用,每次罚款100-200元罚款。第七条 使用装岩(煤)机装岩(煤)前必须在矸石或煤堆上洒水和冲洗巷道顶帮,不按规定操作,每次罚款50100元.第八条 液压支架和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必须进行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每缺少一项和不按规定使用,每次罚款100-200元。第九条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正常生产时,必须开启巷道内的
13、风流净化水幕和压气喷雾器进行降尘。水幕应封闭全断面,喷头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一处不开启使用,罚款50-100元。第十条 每个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制定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严格实施。 第十一条 1050大巷、主井筒、三采区胶带下山在生产正常运煤时,都必须开启压气喷雾器进行降尘,一次未开启,罚款50元.第十二条 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有综合防尘措施,没有综合防尘措施的不准生产。第十三条 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采煤及煤巷掘进工作面要逐年实现湿式打眼。放炮前应对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壁进行冲洗。第四章 粉尘测定第一条 矿井必须按照粉尘防治规范要求,配备专职测尘员(专职测尘
14、员不少于2人),进行粉尘测定工作。 第二条 配足测尘仪器,所用仪器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计量检定,并贴有计量合格证,方可使用,同时要有仪器维修记录. 第三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测定结果(粉尘浓度测定汇总表和粉尘测定报表)每月上报生产技术科。 第四条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 第五条 每季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一次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所涉及到的井下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班次、工种进行监测。对损坏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的,处以仪器原值五倍
15、以上的罚款。 第六条 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第七条 测尘员有权监督防尘措施执行情况,发现有违章作业的或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第八条 测尘地点: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煤仓上、下口,运输系统各转载点及易于堆积粉尘的地点。缺少一个测点,罚款200元。第九条 测尘工作必须具有一定井下生产经验的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培训合格人员担任,测尘必须持证上岗。矿井每旬必须由测尘工对各采掘工作面和煤易飞扬地点的煤尘浓度进行全面测定,并检查记录煤尘堆积情况及时填报矿总工程师、经理和生产技术科并记好台帐,留报表备查。
16、按规定进行矿尘分析。如发现矿尘浓度超标,必须制定整改措施。第五章 粉尘管理区域划分第一条 通灭队管理区域:风井筒、1200回风大巷、1165回风、二采区轨道上山及底弯道、1065回风巷、瓦检员交接班硐室、井下消防材料库、调向硐室、三采区回风下山、井下所有隔爆水袋(水棚)。第二条 综采队管理区域:3508综采工作面及上下顺槽、上下部车场(信号硐室以内)。第三条 综掘队管理区域:3507掘进工作面上下顺槽及上下车场(工作面安装结束后自动由综采队负责)第四条 运输队管理区域:付井筒、井底车场、井下人车等候硐室、三采区人车等候硐室、主付井筒第二横穿、三采区轨道下山及上部车场(安全硐、信号硐室)各个区段
17、车场(信号硐室以外)巷道.第五条 选运队管理区域:1050大巷、主井筒、三采区运输下山、三采区人车等候硐室通道、三采区电控硐室、三采区煤仓绕道、1050大巷上山段、第六条 机电队管理区域:井下中央变电所及水仓、三采区变电所、971变电所、三采区绞车房及绕道、三采区三采区绞车房钢丝绳通道。第七条 开拓队管理区域:开拓掘进工作面、1#、2#管子道、主、付水仓、800车场及绕道。第六章 巷道定期清洗、冲扫第一条 通灭队每月对管理区域内的巷道进行两次彻底冲洗或清扫,一次不冲洗,罚款500元。第二条 综采队每月对管理区域内的巷道至少进行四次冲洗或清扫,一次不冲洗,罚款500元。第三条 掘进队每月对管理区
18、域内的巷道至少进行四次冲洗或清扫,一次不冲洗,罚款500元。第四条 运输队每月对管理区域内的巷道至少进行四次冲洗或清扫,一次不冲洗,罚款500元.第五条 机电队每月对管理区域内的巷道至少进行四次冲洗和清扫,一次不冲洗,罚款500元.第六条 选运队每月对管理区域内的巷道至少进行四次冲洗和清扫,一次不冲洗,罚款500元。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划分的管理区域,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冲洗巷道巷帮积尘(巷道冲洗包括划分区域内的管线、缆线、牌板、机电设备、水沟、台阶、信号硐室、人车等候硐室等)。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防尘保护用品。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巷道粉尘冲洗和清扫记录,应详细记录每次清扫时间、人员等,无记录或一次不记录,罚款100元。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各单位要高度负责,充分认识到粉尘防治工作的迫切性和长期性,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将各自管理区域内的粉尘防治工作落实到现场,落实到每一个责任人. 第二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生产技术科所有。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