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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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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财政审计 (试行) 审计署法规司 审计署财政审计司 2014年3月 4 编纂及使用说明 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法定职责、永恒主题和首要任务。财政审计坚持“评价总体、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维护安全”的审计思路,积极探索整合资源、统一协调的审计组织方式.随着工作不断推进,财政审计面临组织方式创新、审计内容深化、参审单位及人员增加、业务新手较多等新情况,规范审计问题表述及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和防范审计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我们对历年财政审计所发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和归纳汇总,区分了违法违规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进行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试行)》(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根据当前审计署财政审计司主管业务的范畴,本《法规向导》按照组织预算执行的部门和特殊资金类别进行分类,具体包括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国家税务机关和海关审计、政府性债务审计、农业资金审计4个部分,每一部分根据其业务特点及常见问题划分类别。其中: 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的常见问题,按照预算管理、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管理、国库管理6个类别划分违法违规行为. 国税机关和海关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国税机关违反税收征管法规的行为和海关违反税收征管及货物监管规定的行为2个类别组成. 政府性债务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的行为、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行为、违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乡镇政府违规举借债务的行为和单位违规有偿集资的行为等5个类别组成。 农业资金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违反农业资金筹集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农业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违反农业资金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等3个类别组成。 上述4个部分中的每个类别又由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3部分组成。为方便法规检索,在农业资金审计部分中,列举了财政支出预算中的“213 农林水事务”支出科目包含的各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目录。 此外,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以及除农业资金外涉及到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可参考“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法规向导”等相关专业审计的法规向导。 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具体说明: 一、本《法规向导》所列内容只是根据近年来审计中发现的常见违法违规问题,对应列举了最基本、最常用的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实际审计中所遇到的具体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本《法规向导》无法也不可能包含所有违法违规的表现形式及对应的定性、处理处罚依据。因此,本《法规向导》只是作为参考,审计人员在具体使用时,应当根据审计事实以及具体情节和后果,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应完全机械地照搬本《法规向导》. 二、本《法规向导》针对审计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表现形式,有的列有若干个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条文,具体运用时应结合审计发现事实的具体情况,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法律效力溯及力等基本原则,选择引用恰当的规定条文,而不是全部引用。 三、本《法规向导》主要是适用于财政审计涉及的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审计、国家税务机关和海关审计、政府性债务审计和农业资金审计,所列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条文均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以前的有效规定。凡在此后遇有失效、修改或重新颁布的规定,应以当时的有效规定为准。 四、审计机关应严格依据自身的执法权限进行处理处罚。本《法规向导》中凡带“*"号的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机关不能据此直接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因为这些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在当前有关法律制度中还未就审计机关主体资格特别加以明确的情况下,不宜使用这些规定直接进行处理处罚。但为保持本《法规向导》整体结构的完整性,我们还是将这些规定条文列举出来,作为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的参考. 五、遇到处理处罚权限不属于审计机关或没有其他更适用的法规可作为处理依据时,其定性法规依据也可作为提出纠正意见或措施的依据. 由于编者水平所限,本《法规向导》中难免存在疏漏甚至错误,衷心希望广大审计人员在使用本《法规向导》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以便适时进行修正完善.让我们通过对本《法规向导》的不断完善,共同推进财政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进程. 编 者 2014年3月 目录 第一部分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一、违反预算管理方面的行为 1 ◆1。1 预算内容不完整1 1.1。1 未按规定将公共财政预算的非税收入或支出纳入预算管理1 1。1.2 未按规定将政府性基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1 1。1.3 未按规定将国有资本经营收支纳入预算管理1 1。1。4 未按规定将非独立行政区划的功能区(如各类开发区)的财政收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1 1。1。5 未按规定将上级转移支付预算纳入预算管理1 ◆1.2 预算不细化2 1.2。1 财政部门代编公共财政支出预算2 1。2.2 财政部门代编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2 1。2。3 财政部门代编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2 1.2。4 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代编公共财政支出预算2 1。2。5 部门代编公共财政支出预算2 1。2。6 部门代编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2 1.2。7 部门代编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2 ◆1.3 年初代编预算细化不及时3 1。3。1 财政部门代编的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3 1。3.2 财政部门代编的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3 1。3。3 财政部门代编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3 1.3。4 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代编的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3 1。3。5 部门代编的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3 1。3。6 部门代编的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3 1。3。7 部门代编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3 ◆1.4 转移支付结构比例不符合规定4 1.4。1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所有转移支付支出的比例低于专项转移支付占比4 ◆1.5 转移支付预算告知或下达不及时4 1.5.1 财政部门未及时告知下级财政转移支付预算预计数4 1.5。2 中央财政未按规定时限对地方下达转移支付预算4 ◆1。6 财政部门违规调整预算5 1.6.1 未经批准调整预算,使得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5 1。6。2 未经批准调整预算,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5 1.6。3 未经批准调减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5 ◆1。7 部门违规调整预算6 1.7。1 未经批准调整本级或所属单位支出预算金额6 1.7。2 未经批准调整本级或所属单位支出预算用途6 1.7.3 未经批准将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使用6 ◆1。8 财政部门或部门违规批复预算7 1.8.1 财政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7 1。8。2 部门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7 ◆1。9 财政部门未按照预算拨款8 1。9.1 财政部门无预算、超预算拨款8 1。9。2 财政部门无用款计划、超计划拨款8 ◆1。10 财政周转金管理不合规9 1.10。1 违规设立或变相设立周转金9 1.10。2 未按规定及时清理周转金9 ◆1.11预备费设置动用不合规9 1。11.1未按规定设置预备费10 1。11.2未按规定用途动用预备费10 1。11.3 未经批准动用预备费10 二、违反决算管理方面的行为10 ◆2。1 财政总决算草案编制程序不合规10 2.1.1 未按规定内容编制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含决算草案)11 2.1.2 未按规定程序编制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含决算草案)11 2。1.3 决算草案中未按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数表或变更数表11 ◆2。2 财政决算草案编报事项不准确11 2.2。1 未将决算编报范围单位全部编入决算11 2.2。2 将决算编报范围之外的单位或资金编入决算11 2。2.3 决算(草案)报表数字不准确12 ◆2。3 上报决算草案或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12 2.3。1 上报决算草案不及时13 2.3.2财政部门未及时批复本级部门决算13 2.3。3部门未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13 三、违反收入预算执行规定的行为14 ◆3.1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14 3.1。1 自行设立国家规定之外的税收种类14 3.1.2 未经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14 3。1。3 未经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4 3。1.4 违规设立其他非税收入项目14 3。1.5未按规定取消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14 ◆3。2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16 3。2.1 擅自改变政府性基金收费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16 3.2.2 擅自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16 3。2。3 擅自改变罚没收入收费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16 ◆3。3 自定政策违规缓收、减免财政收入18 3。3。1 自定政策违规减免税收收入18 3。3。2 自定政策违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18 3.3。3 自定政策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等政府性基金18 3。3.4 自定政策违规减免其他财政收入18 ◆3。4 自定政策违规返还财政收入20 3.4。1 自定政策先征后返税收收入21 3。4.2 自定政策先征后返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21 3.4.3自定政策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21 ◆3.5 隐瞒、截留财政收入22 3。5。1 财政收入执收部门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2 3.5。2 财政收入执收部门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2 3。5。3 财政部门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通过财政专户核算收支22 3。5.4财政部门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另设账套核算收支22 3。5。5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将原在预算外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22 ◆3.6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23 3。6。1 通过虚假征收税款、非税收入等方式虚增财政收入24 3。6。2 通过预征下年度税款、非税收入等方式人为调增当年财政收入24 3。6。3 通过应退未退税收、应征不征税收或非税收入等方式人为调节当年财政收入24 3.6.4 通过挂暂存款方式虚减财政收入24 3.6。5 税务部门、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设立过渡户截留、坐支应当上缴的税收收入或非税收入24 3。6。6违规在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间调入调出,人为调节某类预算的收入24 3。6。7 通过虚假支出后再转为收入的“空转”等方式虚增财政收入24 ◆3.7 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专项资金25 3.7.1 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教育资金25 3。7。2 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5 3。7。3 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25 3.7.4 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25 ◆3。8 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27 3.8。1 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财物27 3。8。2 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27 3.8。3 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27 3。8。4 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27 3。8。5 要求企业在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广告27 3。8。6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27 3.8。7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27 3.8。8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面向企业的收费项目27 四、违反支出预算执行规定的行为30 ◆4.1 虚减财政支出30 4。1。1 将实际已经发生的支出挂“暂付款”科目,人为调减当年财政支出30 4.1。2 转移支付补助通过专户核算,未列为本级支出30 ◆4.2 虚增财政支出31 4。2。1国库资金列支后转入财政专户,当年未实际支出31 4.2.2国库资金列支后挂“暂存款"科目,当年未实际支出31 ◆4.3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32 4。3。1 超出国家规定的开支对象或开支事项列支有关费用32 4。3.2 超出预算资金支出科目核算内容的规定列报支出32 4。3.3 超出专项资金核算内容的规定列报支出32 4。3.4 超出项目预算开支事项的范围列报支出32 4。3。5擅自向非预算单位拨付用于基本支出的一般性财政资金32 4。3.6超出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列支有关费用32 ◆4。4挪用财政资金33 4。4。1将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用于基本支出33 4。4。2 将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用于人员经费33 4。4.3将具有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其他方面支出33 ◆4。5骗取财政资金34 4。5.1 虚报业务量、工程量等,骗取财政资金34 4。5。2 编造虚假资质等,骗取财政资金34 4。5。3编造虚假财务资料,骗取财政资金34 4.5.4编造虚假银行对账单、私刻公章,骗取财政资金34 ◆4。6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36 4。6.1 财政部门滞留应下拨预算单位财政资金36 4。6。2 预算单位向具体用款单位拨款不及时,滞留财政资金36 4。6.3 财政部门滞留应向下级财政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36 五、违反财政结转结余管理规定的行为37 ◆5。1 无项目结转预算指标37 5.1。1无项目结转预算指标,少计决算报表净结余37 5。1。2结转下年的预算指标仅列出支出方向,未列报到具体项目,少计决算报表净结余37 ◆5.2 项目结转时间超过规定时限38 5.2.1 地方本级财政安排的项目,结转时间超过一年未收回总预算38 5.2。2 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未收回总预算38 ◆5。3 财政结余资金动用权限不合规39 5。3。1 财政动用的上一年度结余资金未纳入当年向人大报告的预算39 5。3。2 未经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财政批复部门预算动用上一年度结余39 六、违反国库管理规定的行为39 ◆6.1违反规定开设和管理财政资金专户40 6。1。1违反规定开设财政资金专户40 6。1。2未按规定对财政资金专户实行归口统一管理40 6。1.3未按规定清理财政资金专户40 6。1。4财政资金专户开户银行选择与管理不规范40 ◆6.2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43 6。2.1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签章,受理减免税退库业务43 6.2。2违规将上级财政收入在本级财政退库43 6.2。3。违规办理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的退库43 6.2。4库款退还非申请单位或个人43 ◆6。3 未按规定的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46 6。3.1 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国库部门混库串库46 6。3.2 隐瞒、挤占、截留上级财政收入46 6。3。3 延压、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46 ◆6.4 预算收入缴库不及时48 6.4.1财政部门设置收入过渡户,年终余额未及时缴库48 6.4。2 实行代征方式征缴财政收入未及时缴库48 ◆6.5财政收入缴库方式不合规49 6。5.1未按政府收支分类标准对财政收入实行分类50 6。5.2未按规定缴库方式收缴财政收入50 ◆6.6 违反规定出借、调出国库资金51 6.6。1 未经批准擅自出借国库库款51 6。6。2 出借大额库款的审批程序不合规51 ◆6。7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执行不合规53 6.7.1未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收付53 6。7。2未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收付范围53 ◆6.8未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54 6.8.1未按规定方式和范围拨付财政资金54 6.8。2未按规定程序拨付财政资金54 ◆6.9 违规使用零余额账户56 6。9。1 违反规定从零余额账户向预算单位实拨资金账户拨款56 6。9.2 所属单位违反规定从零余额账户向主管部门拨款套取财政资金56 ◆6.10未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57 6。10.1未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57 第二部分国家税务机关和海关审计 一、国税机关违反税收征管法规的行为58 ◆1。1 税务机关人为调节税收进度,影响年度税款入库58 1。1.1 税务机关违规审批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少征当年税款58 1。1。2 税务机关违规审批企业延期缴纳税款,少征当年税款58 1.1。3 税务机关提前预征税款,征收“过头税" 58 1。1.4 税务机关通过调整房地产等企业预缴比例方式,少征或多征税款58 ◆1.2税务机关违规制定、执行税收政策59 1。2.1 税务机关违规执行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税收政策59 1。2。2 税务机关自行越权制定并执行违背上位法的税收政策59 ◆1。3 税务机关对企业从事特殊经济活动而享受税收优惠审核不严,造成税款未征收61 1。3.1 创投企业股权抵扣不符合条件,税务机关审核不严61 1.3。2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超出税收优惠范围,税务机关审核不严61 1.3。3 企业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不符合优惠条件,税务机关审核不严61 1.3。4 企业虚假安置残疾人,税务机关审核不严61 1.3。5 企业虚假安置军转干部,税务机关审核不严61 1.3。6 企业虚假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税务机关审核不严61 1.3.7 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税务机关违规办理所得税减免61 ◆1。4 税务机关对企业股权转让等活动资料审核不严,少征企业所得税65 1。4.1 未按规定对企业国内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65 1.4.2 对企业跨国股权转让未及时检查、管理,造成税款未征收65 1。4。3 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不及时,造成税款未征收65 ◆1.5 税务机关对企业不实申报审核不严,造成少征税款67 1。5。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查不严67 1。5。2 不征税收入的认定和处理不当67 1.5.3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在税前扣除67 1。5.4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费,未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67 1.5.5 超比例列支福利费,未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67 1。5。6 超比例列支职工保险费用,未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67 1。5.7 超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未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67 ◆1。6 税务机关对企业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审核不严,造成少征增值税70 1。6.1 企业将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集体、个人福利支出等,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税务机关审核不严70 1.6.2 企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仍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税务机关审核不严70 1。6。3 企业将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销项中进行抵扣,税务机关审核不严70 ◆1。7 税务机关对发票监督管理不严格71 1。7。1 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71 1。7.2 企业善意接受增值税发票,但违规抵扣71 1。7。3 税务机关违规为手续不完备的纳税人代开发票71 1。7。4 税务机关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71 1。7。5 企业开具假发票入账71 ◆1.8 税务稽查不规范,后续处理不合规74 1.8。1 稽查时未按规定时限归还纳税人资料74 1.8。2 借稽查名义向企业摊派税款74 1.8。3 稽查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征收滞纳金以及进行处罚74 二、海关违反税收征管、货物监管法规的行为76 ◆2。1 海关进出口通关征税审价、归类错误等,造成少征税款76 2。1。1 海关审价时,未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76 2。1。2 海关审价时,未将非现金折扣等计入完税价格76 2。1。3 商品归类错误导致少征或多征税款76 2。1。4 适用汇率错误导致少征税款76 2.1。5 反倾销税征收不当,少征、漏征反倾销税和反倾销税保证金76 ◆2。2 海关违规批准减免税,造成税款未征收77 2。2.1 超越权限批准减免税77 2。2。2 扩大减免税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批准减免77 2.2。3 违规减免进出口特别关税77 2.2.4 违规对进口“两个目录"范围内商品免税78 2。2。5 批准减免税的货物进口数量超过规定78 ◆2。3 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不严79 2.3.1 尚处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被违规转让、转移79 2。3.2 减免税货物被企业移作他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79 2。3.3 以“先抵押、后进口”等方式进口货物造成税收流失隐患79 2。3.4 对企业自行抵押、擅自倒卖减免税货物等问题监管不严79 ◆2。4 海关调节收入进度80 2。4。1 以未掌握进口货物价格为理由,不及时征税,而是按照企业申报价格计征与税款等额保证金放行,跨年度调节收入80 2。4。2 海关在年末对已完成价格预审的进口货物不征收税款,以征收保证金方式放行,跨年度调节收入80 2。4。3 利用签订网上缴税协议在商业银行滞压税款80 ◆2。5 海关部门对加工贸易业务监管不严格81 2.5.1 海关未按规定核销加工贸易手册,下厂核查追缴税款不严格81 2.5。2 加工贸易区内企业未实现联网监管81 2.5。3 对加工贸易区企业超过许可范围的违规经营业务监管不严格81 2.5。4 未及时对加工贸易内销边角料征税81 2。5。5 企业将加工贸易监管物品转为内销,海关未及时征税82 ◆2。6 海关部门违规处理案件83 2。6。1 对企业违规将免税物品抵押行为未按规定标准处罚83 2.6。2 对企业进口货物少报价值仅补税,未予处罚83 2.6。3 企业进出口行为涉嫌重大刑事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83 2.6。4 海关缉私案件处理不及时,未按规定标准处罚83 ◆2。7 海关部门违规处理罚没物品85 2.7。1 不按规定程序处理扣押品85 2。7.2不按规定程序拍卖罚没物品85 2.7。3 不按规定上缴罚没收入85 2.7。4 将拍卖品卖给当事人或海关使用85 第三部分政府性债务审计 一、违反规定举借政府性债务的行为87 ◆1.1 地方政府或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规融资87 1。1.1 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违规向金融机构借款87 1。1。2 地方政府或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违规以回购(BT)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87 ◆1。2 公司、企业弄虚作假举借政府性债务88 1。2。1 公司、企业提供虚假资料获得银行贷款形成政府性债务88 1。2.2 公司、企业提供虚假资料获得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88 1。2。3 公司、企业违规发行企业债券形成政府性债务88 1。2。4 公司、企业违规发行短期融资券形成政府性债务88 ◆1。3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不合规渠道融资90 1。3。1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因公共租赁住房、公路及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形成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91 1.3。2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因公共租赁住房、公路及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向个人借款,形成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91 1。3.3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因公共租赁住房、公路及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融资,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91 1。3。4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因公共租赁住房、公路及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通过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融资,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91 ◆1.4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违规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91 1。4.1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违规承担土地储备职能91 1.4。2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违规进行土地储备融资91 ◆1。5 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违规担保92 1。5。1 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违规出具承诺函、安慰函提供担保92 1.5。2 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由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违规以财政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92 1。5。3 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协议提供担保92 1.5.4 地方政府违规承诺以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的偿债资金来源92 ◆1。6 通过不合规的抵(质)押方式取得属于政府性债务的贷款95 1。6.1 以虚假的抵(质)押物作为担保获得贷款95 1.6.2 以不合法的抵(质)押物作为担保获得贷款95 1。6.3 高估抵押物价值获得贷款95 1.6。4 用同一抵押物重复抵押获得超出抵押物价值的贷款95 二、违反规定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行为96 ◆2.1 政府性债务资金违规投向“两高一剩”产业96 2.1。1 政府性债务资金违规投向“两高一剩"产业96 ◆2。2 政府性债务资金违规用于修建楼堂馆所98 2.2。1 政府性债务资金违规用于修建楼堂馆所98 ◆2。3 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99 2。3。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银行贷款资金99 2。3。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托贷款资金99 2。3.3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企业债券资金99 2。3.4 债务资金违规进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99 2。3。5 借款人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99 2.3.6 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99 ◆2.4 政府性债务贷款资金违规用作项目资本金101 2。4。1 政府性债务贷款资金违规用作项目资本金102 三、违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102 ◆3.1 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为融资平台公司违规注资102 3。1。1 将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103 3。1。2 将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103 3。1。3 未经法定程序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103 3.1.3。1 未经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103 3。1。3。2 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资平台公司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103 3。1。3。3 以划拨方式注入土地的,未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103 3。1.4 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103 ◆3.2 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不到位104 3。2。1 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仍在融资104 四、乡镇政府违规举借债务的行为104 ◆4。1 乡镇政府违规举借债务104 4。1。1 乡镇政府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或抵押104 4。1.2 乡镇政府举债搞建设104 4。1。3 乡镇政府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104 4。1。4 乡镇政府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104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违反规定有偿集资的行为106 ◆5.1 违规集资106 5。1。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向内部职工进行有偿集资活动106 5。1。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106 5.1.3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采取集资方式进行建设106 5。1.4 地方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106 5.1。5 地方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106 第四部分农业资金审计 一、违反农业资金筹集管理规定的行为107 ◆1.1 部门、单位违规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107 1。1.1 违规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收取费用107 1.1。2 违规向农民、农机生产或销售企业收取费用107 1。1.3违规以农机推广工作经费名义向供货商收费107 1.1。4违规搭车收费,对购机农户收取协会会费和赞助费107 1。1.5违规向农民乱摊派107 ◆1.2 财政部门未按规定比例提取农业建设资金108 1.2。1 未按规定比例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09 1。2。2 未按规定比例提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109 1。2.3 未按规定比例提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109 ◆1。3违规提取项目管理费等110 1。3。1超标准、超权限或重复提取项目管理费110 1。3。2 超标准列支灌区建设改造项目设计费、建设管理费、不可预见费等110 二、违反农业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111 ◆2.1 部门、单位分配资金不符合国家政策111 2。1.1 综合开发资金分配投向和项目安排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111 2.1。1。1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未用于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粮食主产区或农业主产县111 2.1.1。2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项目低于70% 111 2。1.1.3土地治理项目未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111 2.1。1.4 产业化经营项目安排到农业综合开发县以外地区111 2。1.2 种粮直补资金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111 2.1。2.1 粮食直补未坚持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111 2。1。2.2 补贴品种及补贴标准不符合当地实际111 2。1.2.3 补贴品种及补贴标准未提前向社会公布111 2。1.2.4 补贴品种未经审定或不宜在当地推广111 2。1。2。5 良种补贴资金投向种植经济作物的耕地111 2。1。3 农资综补资金补贴对象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111 2。1.3.1 农资综合补贴未按规定实行动态调整111 2。1。3.2 违规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发放范围111 2.1。4 未按规定集中使用资金提高粮食生产基础能力112 2.1.5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向不符合规定112 ◆2。2 单位、个人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115 2.2.1 虚报专门事项,冒领财政专项资金115 2。2.2 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违规享受农机购置补贴115 2。2。3 转卖或转让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115 2。2。4 重复申报骗取项目资金115 2.2。5 多头申报获取项目资金115 ◆2。3 部门、单位截留挪用财政农业发展补助资金117 2.3.1 截留应拨财政农业发展补助资金,挪作他用117 2.3。2 将粮食风险基金结余资金抵顶地方财政应配套资金117 2。3。3 将良种补贴资金直接抵顶农户所欠税费117 2.3。4 截留、挪用种粮补贴资金117 2.3。5 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17 ◆2。4 部门、单位滞留应当下拨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粮食直补资金、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等财政资金120 2.4。1 批复预算不及时,滞留下拨财政资金120 2.4.2 向具体用款单位拨款不及时,滞留财政资金120 2。4.3 粮食直补资金兑付不及时120 2.4.4 良种补贴资金拨付不及时121 2.4。5 滞留财政扶贫专项资金121 三、违反农业资金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122 ◆3.1 部门、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建设项目122 3.1。1 擅自调整项目计划122 3.1。2 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和标准122 3。1。3 未按方案推进实施项目122 ◆3.2 部门、单位未按规定实行招标124 3。2。1 未按规定实行招标124 3。2.1 未按规定公示124 ◆3.3 部门、单位违规分包转包125 3.3。1 中标人违规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拆分后转让125 ◆3。4 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125 3.4。1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125 附录:“213农林水事务”类预算支出科目资金管理办法目录127 后记131 122 第一部分 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一、违反预算管理方面的行为 ◆1。1预算内容不完整 【常见表现形式】 1.1。1 未按规定将公共财政预算的非税收入或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1.1。2 未按规定将政府性基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1.1。3 未按规定将国有资本经营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1.1.4 未按规定将非独立行政区划的功能区(如各类开发区)的财政收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1。1。5 未按规定将上级转移支付预算纳入预算管理 【定性依据】 (1)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四、其他事项……(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把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将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三)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3)财政部《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同级财政总预算的通知》(财地字〔1988〕129号)“为了加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预算管理,全面反映地方财政总预算的收支情况,决定对开发区新增的预算收入及其相应的预算支出,从1988年1月1日起全部纳入同级财政总预算。” (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的通知》(财预〔2008〕435号)“二、要完整编报上级各项补助收入……(二)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依据上级提前告知的预计数编报预算,纳入本级财力统筹安排。(三)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依据上级提前告知的预计数分科目逐项编报,在收支预算中进行反映……市、县级财政应将上级提前告知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 ◆1.2 预算不细化 【常见表现形式】 1。2.1 财政部门代编公共财政支出预算 1。2。2 财政部门代编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 1.2.3 财政部门代编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 1。2.4 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代编公共财政支出预算 1。2.5 部门代编公共财政支出预算 1。2.6 部门代编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 1。2。7 部门代编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 【定性依据】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一、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到位率,切实把预算细化到部门,细化到基层单位,细化到具体项目.”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三、强化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切实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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