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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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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药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1.目的:严格把好业务经营质量关,规范企业药品销售行为,确保依法经营并保证药品质量。 2.范围:适用于销售药品的管理和记录。 3.规定: 3。1公司应按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销售药品;公司的经营方式为批发,销售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药品经营范围为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批准的经营范围,质管部负责对公司经营药品的品种范围审核。 3.2公司不得为其它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药品经营场地、资质证明以及票据等条件挂靠经营;办公室负责公司法人委托书的管理,不得为非本公司销售人员提供。 3.3公司所有销售人员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销售人员缴纳社会基本保险,销售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对销售员的销售行为进行管理及考核. 3.4销售人员按规定依法订立购销合同,将药品销售经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或其它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质管部对首次建立关系的销售客户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信息系统中建立销售客户基础信息,并建立销售客户档案。 3.5销售人员对购买方的购销合同、汇款进行审查,储运部对购买方的药品储运条件及药品是否进入购买方仓库进行审查和追踪,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供货。 3.6销售人员销售药品时,应当向销售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3。6。1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6。2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3.6。3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6.4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宝代表人印章(或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3。7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3.8销售药品时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如果不能全部列明所购进药品上述详细内容,应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和注明税票号码;所销售药品还应随货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税票与销售出库单的相关内容应对应,金额应相符。 3。9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口服溶液等特殊管理药品的,购买方还应提供法人委托书、采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购买方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采购人员联系方式;销售开票前开票人员应索取购销合同,核实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核实购买真实性并记录。 3.10销售药品按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妥善保管。 3.11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口服溶液等特殊管理药品的,每笔销售行为完成后,由储运部与客户核实自提药品的到货情况并作记录。 3。12药品销售人员应取得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认真参加药品监管部门和企业组织的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确保依法经营。 3。13销售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门征求或函询顾客意见,认真协助质管部门处理顾客投诉和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质量改进. 3。14发现销售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销售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客户停止使用该药品,协助质管部做好召回工作。 4、相关支持文件 4.1《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4.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4.3《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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