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别一、合同的主体。承揽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这是两类合同最为显著的区别。二、合同标的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标的物一般
2、是指动产.三、合同订立方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亦可以是口头形式.实务中,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很多合同条款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四、合同解除条件。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
3、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五、违约救济方式.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案件的管辖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六、定义不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最后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将建设工程合同归入承揽合同的大类,说明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践中正确认定合同性质,区分诉争合同究竟是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充分实现.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