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华川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市 场 管 理 规 定第一章 规定效力 第一条 为保障湘潭义乌商贸城及驻场商户的共同利益,维护市场商户、消费者等各方面的合法效益,特制订本管理规定,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对市场及全体驻场商户均具有约束力,并同时作为各商户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的附件,与商铺租赁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进场商户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后自动适用本规定,各方之权利和义务,商铺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或本规定规定与合同有冲突的,以合同为准,合同没有约定或不详尽的遵守本规定之规定。第二章 商户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 湘潭义乌商贸城营业时间为 点,特
2、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营业时间。 第二条 所有商户均必须按照市场规定的时间营业.在营业时间内,商户的财产因自身管理疏漏而被盗、丢失、损坏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市场所有商户,在闭市清场中还有业务未结束或闭市期间有商品需要出、入的,需要请示保安部,并做好记录,方可办理。 第四条 非营业时间,由电脑监控布防,任何商户不得擅自进、出商品,确需进、出的必须通过保安部检查同意,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五条 市场内各类铺位添附的设备设施及装修(包括:广告、柜台、货架)均由各铺位商户自行投资并自行保养、维护,应服从市场统一或协调风格要求安装,其使用权、管理权均归铺位商户,但不能损害市场或其他商户财产及其利益
3、,合同期满或商户单方违约导制合同终止时一律不能拆走。第六条 为了维护本市场的信誉,市场内各商户应当遵守以下的经营行为准则: 1、本市场尊重商户的一切正当的经营权利,并加以大力扶持,不干涉商户正常的经营活动,但各商户在所租商铺内经营,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及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合法经营。 2、各商户经营人员须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办理有关证件,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由商户自负. 3、各商户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文明经商,公平竞争。严禁销售盗版和违法商品.若商户因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由商户自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并应予以赔偿. 4、各商
4、户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销售政策。实事求是地宣传介绍商品,所定价格要公道合理,所有销售商品必须使用统一的价格牌,一律明码实价,不要误导顾客,尽量与顾客建立互信互利、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 5、租赁期间,商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或市场部的执法监督检查,要配合好市场部的各项统计及调研工作,市场部要严格保密。 6、各商户所租赁的铺位,在合同签订后,经营者必须按规定时间准时开门和关门营业,遇有不能按时营业时,须按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经书面批准确认,否则,处以100元/次的罚款作为合同违约金;另经营者必须保持铺内有工作人员和商品摆设,如果闲置(以铺位没有工作人员和商品摆设为准)每月连续超
5、过3天或累计超过7天的,视为自动放弃铺位使用权,市场部有权收回该铺位,停止该铺位租赁者的租赁权,并当作单方违约处理; 7、各商户经营期间,如果发现有违法经营和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市场部有权干涉,尽量在内部协调整改及解决。经劝阻无效的,市场部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检举,并做出撤消该商户经营资格,当作违约处理。 8、为保证本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每日100元标准对该商户进行处罚(在收缴管理费时收取)。未经市场管理处书面同意,擅自中止、暂停或以其它名义不开门营业达8小时的。不按本市场规定之正常时间开门营业的,或连续不开门营业累计达8小时的. 9、经营者转让、转租、调换、扩
6、大、改造、装修所使用的商铺,须经管理公司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管理公司视情况严重性,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收回商铺.第三章 缴费制度 第一条 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月为 元/平方米,(用于8小时通道清洁、24小时水电巡视安全、24小时保安值勤、免费停车场、24小时通道监控).乙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交付管理费。如乙方逾期不予缴纳,甲方有权对该铺位暂停营业,并每日向乙方收取应缴纳费用总额的1作为滞纳金,直至依法解除本合同.第二条:中央空调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月为 元/平方米,(用于市场内整体降温效果为准)乙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交付空调费.如乙方逾期不予缴纳,甲方有权对该铺位暂停营业
7、,并每日向乙方收取应缴纳费用总额的1作为滞纳金,直至依法解除本合同。第三条 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税金项费用,逾期不缴纳者,视为自动放弃铺位使用权,管理公司视情况严重性,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收回商铺。 第四条 逾期未交付租金、管理费及其它费用且超过七天者,甲方有权对该铺位暂停营业,自第八日起每天按应付款的1%交迟延履行违约金。逾期满15天未交者视为单方违约处理,直接依法解除本合同.第四章 经营分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提高市场的专业形象,对本市场进行经营分区管理。 1、商户在租赁铺位时,须如实明确告知所经营商品的类别,以便按类别范围进驻相应的分区,从此以后只能按
8、合同所规定的经营该类别范围的商品,如要转租或承包给第三者经营的,必须继续遵守这一规定.2、各商户所经营的商品类别,必须符合该区所制定的经营范围,如有不符的,市场部有权督促整改,不配合整改的市场有权撤消该商户的租赁权,并按违约处理.3、经营者经营商品品类正常情况下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和市场经营分区,为了市场整体发展如遇管理公司对市场经营商品进行整体调整时,商户需积极配合市场调整。第五章 日常管理事项 第一条 用电网络管理 1、市场内各商户不得自行乱拉电源线,如有需要的,应向市场部提出申请,在不影响用电安全的情况下,由本市场指派工程人员负责接 、拉,由此带来的费用由商户负责。2、各类型的铺位内用电负荷
9、不能超过700W、以免因线路负荷过大发热而引起火灾及造成其他的损害,否则一切后果由该商户负责.3、市场部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进入商铺内检查用电器具,如发现隐患,要及时排除,如果是由于商户使用不当造成的,检修费用由该商户承担.如由于商户私自使用热水器、电饭锅、电炉等大功率电器设备,一经发现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第二条 公共区域管理为保持市场内的整洁,维护市场的品牌形象,做到文明经商,特制定如下摆放规定,各商户必须遵守。 1、商户经营(货物陈列及摆设)本铺主不得超越所租用的区域,即不得占用公共区域作储存或陈列货物之用,影响其它商户的利益。 2、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不得摆放任何物品,违反者市场部有权没
10、收和处罚. 3、经营者禁止在公共区域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垃圾、随意堆放货物、堵塞通道。不允许占道经营,不得在经营现场进行赌博、饮酒、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恶意诋毁和损坏同行利益以及吵闹、斗殴等一切挠乱市场经营秩序的活动和行为。 4、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工作,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现场经营等各项管理规定;严格遵守防火、防盗、防爆等规章制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条 铺内乱张贴管理 严禁铺面私自张贴或悬挂广告。乙方设立户内广告时,需经甲方书面同意。违反者市场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和处罚,处罚标准如下: 1、贴低价倾销造成恶性竞争的,每次处予100500元不等的罚款; 2、贴转让信
11、息的每次处予500-1000元的罚款;第六章 驻场、退场事项 第一条 商户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商铺租赁合同及押金条,规定交付的租金、水电管理费收据等,到市场部办理入驻、退场手续(包括营业执照、电话申报、网络申请与注销手续等) 第二条 需要驻场、退场的商户,须预先向市场部办理上述手续。 第三条 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合同等情况终止,退场时,应书面通知市场部办理退场手续,保安凭退场手续放行退场商户的合法财产. 第四条 合同履行,解除、终止、以及其他与本市场或市场内其他商户有任何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仲裁、诉讼时,市场部不予办理退场手续, 并有权留置商户在市场(铺位或仓库)经营管理的商品及财物,保安有权不予放行上列财产。 第五条 商户未办理退租手续,自行搬空货物的,属严重违约行为一经发现,保安有权不予放行所有财产,所租的商铺将被收回,并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商户退场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私自将铺位(柜台)转租、转让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 续签新的租赁合同时,本市场有权根据市场经营情况提高或减少租金和管理费用。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或违反本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处理细则,按公司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本管理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湘潭义乌商贸城所有。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