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我校有关管理规定,为支持我校研究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营造良好的科研育人氛围,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科研能力,全面提升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特设立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为规范资助项目的组织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项目重点支持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开展具有较强学术价值的探索性研究.第二条 项目评审和管理秉承“质量为先、创新为本、内涵为重”的原则,坚持“择优资助、严格管理、注重效益”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第三条 项目选题可根据校内专家学者和校外单位提供的选题指南进行申报也可以采取自主选题方式进行申报
2、。第四条 研究生科研课题资助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凡获准立项作品,均可获得“云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人文社科类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为3000元,理工类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为4000元;人文社科类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为6000元,理工类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为10000元.鼓励学院、研究院(所)以一定比例予以配套。第五条 申报对象和条件(一)我校在校全日制非毕业年级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均可以个人或团队进行申报。(二)申报者应具有较好的理论基础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前期科研基础和科研能力;已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基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资助。(三)每个申报项目必须有相关学科领域内至少一名具有博士学
3、位或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于副教授的专家学者担任指导教师并给出推荐意见。(四)课题负责人一个年度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第六条 申报工作流程(一)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在立项申报前向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政府、企事业单位广泛征集选题,形成当年选题指南,并及时发布通知公告。(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自身学科优势,积极向学校推荐具有学科特色和研究价值的选题;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本单位研究生进行课题申报,完成项目申报指导、初审工作,择优向学校推荐.课题申报成员涉及多个单位的,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名义进行申报。(三)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在收到各单位提交的申报书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组织专家评审、
4、公示等工作,并在校园网发布立项公告。第三章 项目执行管理第七条 项目研究周期原则上为1年,重点项目经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2年。第八条 项目一经立项,项目负责人即可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预期目标。第九条 指导教师要根据项目立项任务和目标要求,对研究生项目进行全程指导。第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研究生科研课题立项项目的督促和指导,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采取全面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研究生科研课题中期检查,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二)学校根据情况抽取不低于立项总数3
5、0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三)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停止资助,并在校园网公布中止资助的项目名单。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根据项目经费来源项目使用要求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控事件需中止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需及时提交项目中止申请,培养单位给出明确意见后,提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批准。第四章 项目结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采取成果确认、联合验收和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一)项目成果确认.项目成果为已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取得授权的专利以及其它经权威部门认定的成果,课题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成果原件或成果鉴定书原件,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进行确认后即可通
6、过验收。(二)校外推荐选题立项项目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联合选题选送单位进行联合验收.(三)其它已形成成果,但未公开发表或未经权威部门鉴定的,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组织专家验收.(四)项目验收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第十五条 研究生科研课题项目成果使用需注明“云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资助或者“云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参与资助”字样。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果应用(一)研究生科研课题项目验收后,学校将向验收结果为“优秀”、“合格”的项目组发放结项证书;(二)项目结项后,鼓励项目组在此基础上继续开展研究,争取申报更高层次的科研课题和参加相应的科学文化竞赛活动。(
7、三)项目验收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作为项目组成员评奖评优依据,项目指导教师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享受相应奖励政策。(四)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除根据情况收回结余的经费外,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下一轮本项目的申请,并按照相应比例减少所在培养单位下一轮立项数量。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学校专门设立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统一管理。第十八条 凡是在研究生科研课题立项、执行和结项过程中涉及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和财经纪律的,一经发现,立即中止,除收回已经使用的经费和已经发放的荣誉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云南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云南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