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三、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
四、应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申请筹设提交材料:(1)申办报告;(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拟设立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和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联合办学的,出具公正的联合办学协议;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赠财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2、申请正式设立提交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正式设立申请书(含《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表》);(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5)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6)校长及主要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7)学校管理制度,教材、培训计划;(8)承诺书。3、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提交申请筹设的全部材料和正式设立中的(3)(4)(5)(6)(7)(8)项内容。其中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冠宇“河北”字样以及校长的标准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合并并同步审批.
五、办事程序: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政务服务中心审核接收申请材料;3、职业能力建设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报分管厅领导审批;4、政务服务中心将办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六、是否需要现场踏勘:是
七、承诺办结时限:申请筹设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八、是否收费及依据标准:否
九、申请书标准文本(附后):否
十、受理窗口
建议: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相关规定对筹设申请、正式申请的流程分别作出规定,并对流程图进行修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图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厅政务服务中心发出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
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书面凭证
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实地考察
申请筹设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起草考察报告,报处长审核后提交处务会研究
监察部门全程对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
政务服务中心将办理结果送达当事人,送达回证送职业能力建设处存档
编号
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表
申请单位 (章)
法人代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填写一份,在审批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存入批准机构档案;
2。呈报本表时,须按规定提交其它材料;
3。本表中“拟设立学校名称",最终以审批机关按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确定并以送达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所批准的名称为准;
4。本表在打印填写时,不得改变其项目、格式及规格。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手机号
办公室电话
详细地址
申 请 内 容
拟设立学校
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拟任负责人
手机号
办公室电话
拟任校长
手机号
办公室电话
培训对象
培训形式及规模
培
训
职
业︵工
种︶
及
等
级
培训职业(工种)及等级
培训目标
培训时限
所选用教材
人 员 情 况
教职工总数
专职教师: 兼职教师: 管理人员:
管
理
人
员
姓名
职务
职称(等级)
文化程度
专(兼)职
理
论
课
教
师
姓名
文化
程度
职称(等级)
教龄(专业工龄)
承担课程
专(兼)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培 训 场 地 及 设 施
场
地
情
况
形式
总使用面积
教室
实习场地
工位数
自有
租用
培
训
仪
器
设
备
实
习
设
备
设
施
办
学
经
费
来
源
办
学
管
理
制
度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印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本申报表所申报内容最终以审批机关
审批意见及《行政许可决定书》为准
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推荐单位名称
拟任职务
姓名
性 别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民 族
政治面目
专业技术职称
职业资格等级
教龄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主 要 简 历
起止时间
在何单位学习、工作
任何职务
说明
本表主要管理人员包括学校负责人、校长
和学校董事会成员,按照一人一表填写。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