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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承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弱电集成施工管理流程
1 一般规定
1.1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在方案设计、技术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并绘制施工图。
1。2 智能建筑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承担。
要点
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并且深化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工程实施的要求
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基本规定
施工管理
2.1 施工现场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智能化各子系统之间,建筑智能化专业与建筑工程各专业之间,应进行协调配合,并应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2 智能建筑工程的实施应全程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理;
3 未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不得实施隐蔽作业。隐蔽工程的过程检查记录,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表.
2。2 施工技术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技术负责人的主持下,项目部应建立适应本工程的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2 技术交底资料和记录应由资料员进行收集、整理并保存;
3 当需设计变更时,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并应按要求填写设计变更表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2.3 施工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定质量目标;
2 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程序.
2.4 施工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
2 应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对安全生产的要求;
3 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 作业前应对班组进行安全生产交底.
要点
应遵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的相关规定.
本条第1款,建筑智能化各子系统的实施是依附于建筑物本体实现的,并且有些智能化子系统之间以及智能化子系统与建筑设备等专业相关联,所以建筑智能化各子系统之间,建筑智能化专业与建筑工程各专业之间,应进行协调配合,特别是各专业接口与界面的合理划分,是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S1]
本条第2、第3款,强调了在智能建筑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包括深化设计、管线敷设、设备安装与调试、系统检测、检验与验收以及试运行等阶段,应全程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与管理.
3 基本规定
3。1 技术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进行深化设计,并完成施工图;
2 施工图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会审会签;
3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应按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
4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应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5 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包括熟悉施工图、施工方案及有关资料等技术交底工作.
3.2 材料设备准备除应符合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第3.2节、第3.3。4条、第3.3。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设备应附有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说明书等;进口产品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中文文本;
2 检查线缆、设备的品牌、产地、型号、规格、数量及外观,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表无损伤,填写进场检验记录,并封存相关线缆、器件样品;
3 有源设备应通电检查,确认设备正常。
3.1机具、仪器与人力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工具齐备、完好,电动工具应进行绝缘检查;
2 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测量仪器和测量工具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进行标定;
3 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3。2施工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做好智能建筑工程与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和电梯等专业的工序交接和接口确认;
2 施工现场应具备满足正常施工所需的用水、用电条件;
3 施工用电应有安全保护装置,接地可靠,并应符合安全用电接地标准;
4 建筑物防雷与接地施工基本完成。
3。3 本规范各类系统的施工准备均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
要点
本条规定了施工前应作的一些技术准备,各系统还有一些特殊的准备在各自章节里规定。第1款要求进行深化设计,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应联合将设计变为能操作的施工图纸.
本条规定的是通常的材料、设备准备,特殊要求在各系统中作规定。
施工中机具使用很多,第1款要求注意使用安全.测量仪器的使用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施工人员的素质对工程质量影响非常大,要求上岗前一定要作相应的培训.
本条提出施工应具备的一些条件,如各系统有特殊要求,将在相应的章节里提出要求。
3 基本规定
3。4 工程实施
3.4.1 采用现场观察、抽查测试等方法,根据施工图对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检验批应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第4.0。5 和5。0。5条的规定进行划分。检验时应按附录中相应规定填写质量验收记录,并应妥善保管。
3。4.2 智能建筑工程各子系统工程的线槽及线缆敷设路径应一致,各子系统的线槽、线缆宜同步敷设,线缆应按规定留出余量,并应对线缆末端作好密封防潮等保护措施。
3.4。3 线槽、线缆应标识明确。
3 基本规定
3.5 质量保证
3.5。1 材料、器具、设备进场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进行质量检查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子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进行产品质量检查,未列入的产品也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质量检测后方可使用;
2 材料及主要设备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合同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进行的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确认;
2)应对材料、设备的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及产地等进行检查复核;
3)主要设备、材料应有生产厂家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性能的检测报告。
3 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并应由生产厂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
3.5.2 建筑智能化各子系统安装质量保证除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第3。0。1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调试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或专项资格;
2 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
3 仪器仪表及计量器具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校验合格证。
3 基本规定
3。5.3 各子系统安装质量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子系统的安装质量检测应执行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
2 施工单位在安装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应对检测项目逐项检测并做好记录。
3。5.4 智能建筑工程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子系统的接口的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所有接口必须由接口供应商提交接口规范和接口测试大纲;
2) 接口规范和接口测试大纲宜在合同签订时由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参与审定;
3) 施工单位应根据测试大纲予以实施,并应保证系统接口的安装质量。
2 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相应规定,制定系统检测方案。
3 系统检测的结论与处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主控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该系统检测不合格;
3)系统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并重新检测,重新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加倍;系统检测合格,但对尚存在不合格项,应进行整改,并应在竣工验收时提交整改合格结果作出报告;
4 检测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填写。
3.5.5 软件产品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核查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
2 用户应用软件,设计的软件组态及接口软件等,应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并应提供包括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的完整文档。
要点
本条对材料、器具、设备进场提出要求,只有材料、器具、设备质量有保障,施工质量才有保障。其中检验报告及认证证书是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产品的检查涉及各种国家现行产品标准;本条内容规定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时,也可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查。智能建筑中的产品很多是以系统集成的方式用于工程中,有时需用仿真系统等复杂设备进行检测,这种检测对保证工程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必要时,应对生产厂或系统承包商提出工厂检测和第三方检测的要求。
硬件设备的可靠性检测需要长时间的统计数据,现场只能对产品可靠性进行有限度的检测和分析,因此,重要设备的可靠性检测需进行第三方检测,并参考设备生产厂商提供可靠性检测报告.
软件分为商业化软件、用户应用软件和自编软件三类,需提出不同的检测和验收要求。系统接口是智能建筑工程中出现问题最多的环节,也是智能建筑中涉及到的最不规范的部分,本条对接口的检测验收程序和要求做了专门规定。
3。5。4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
3。5.5 软件产品质量检查还应和相应系统的软件检查配合使用。
3 基本规定
3.6 成品保护
3.6.1 针对不同子系统设备的特点,应制定成品保护措施。
3.6.2 对现场安装完成的设备,应采取包裹、遮盖、隔离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应避免碰撞及损坏.
3.6。3 在施工现场存放的设备,应采取防尘、防潮、防碰、防砸、防压及防盗等措施。
3。6。4 施工过程中,遇有雷电、阴雨、潮湿天气或者长时间停用设备时,应关闭设备电源总闸.
3.6。5 软件和系统配置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更改软件和系统的配置应做好记录;
2 在调试过程中应每天对软件进行备份,备份内容应包括系统软件、数据库、配置参数、系统镜像;
3 备份文件应保存在独立的存储设备上;
4 系统设备的登录密码应有专人管理,不得泄露;
5 计算机无人操作时应锁定。
3 基本规定
3。7 质量记录
3。7.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填写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2003 中的表A。0.1。
3.7。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应填写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2003 中表B.0。1。
3。7。3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应填写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2003 中表B。0。2。
3.7。4 更改审核记录应填写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2003中表B.0。3。
3。7.5 工程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应填写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2003 中表B。0。4。
3 基本规定
3.8 安全、环保、节能措施
3。8.1 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及施工期间应进行安全交底;
2 施工现场用电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的有关规定执行;
3 采用光功率计测量光缆,不应用肉眼直接观测;
4 登高作业,脚手架和梯子应安全可靠,梯子应有防滑措施,不得两人同梯作业;
5 遇有大风或强雷雨天气,不得进行户外高空安装作业;
6 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安全帽;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7 施工现场应注意防火,并应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8 在安装、清洁有源设备前,应先将设备断电,不得用液体、潮湿的布料清洗或擦拭带电设备;
9 设备应放置稳固,并应防止水或湿气进入有源硬件设备机壳;
10 确认工作电压同有源设备额定电压一致;
11 硬件设备工作时不得打开外壳;
12 在更换插接板时宜使用防静电手套;
13 应避免践踏和拉拽电源线。
3 基本规定
3。8。2 环保措施除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垃圾和废料应堆放在指定地点,及时清运或回收,不得随意抛撒;
2 现场施工机具噪声应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噪声;
3 应采取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粉尘污染.
3.8。3 节能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节约用料、降低消耗、提高宏观节能意识;
2 应选用节能型照明灯具、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3 应对施工用电动工具及时维护、检修、保养及更新置换,并应及时清除系统故障,降低能耗.
要点
智能建筑施工安全非常重要,除应遵守本条规定外,还应遵守相应法规的规定。
智能建筑施工中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本条对环保作了一些通常的规定,各系统施工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安排。
节能是科学发展的要求.不要仅限于本条规定,应从各项安排中注意节能.
4 综合管线
4。1 一般规定
4。1。1 电力线缆和信号线缆严禁在同一线管内敷设。
4.1。2 综合布线系统的线缆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
要点
一是电力线路与信号线路可能造成短接形成回路,会危及人员或设备安全;二是电力线路可能会对信号线路造成电磁干扰,使得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所以为保障人员以及系统的安全,避免电力线路的电磁场对信号线路的干扰,以保障信号线路正常工作,特将本条设为强制性条款。
4 综合管线
4。2 施工准备
4。2。1 施工前应将各系统的桥架、线管进行综合布置、安排,经深化设计后应绘制智能化系统施工图,并应经会审批准。
4。2。2 施工单位应配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设计单位完成各专业综合管路布排设计.
4。2.3 材料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架、线管、线缆规格和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
2 桥架、线管部件应齐全,表面光滑、涂层完整、无锈蚀。
3 金属导管应无裂纹、毛刺、飞边、沙眼、气泡等缺陷,且壁厚应均匀、管口应平整;绝缘导管及配件应完好、表面应有阻燃标记。
4 线缆宜进行通、断及线间的绝缘检查。
要点
桥架安装中的弯头、三通等配件,宜采用桥架专业生产厂家制作的合格成品.由于生产条件的限制,自制配件很可能达不到桥架安装质量要求.
目前普遍采用内膨胀与通丝安装吊架.安装防晃动支架,可避免桥架晃动,消除不安全因素。
当线路较长或弯曲较多,应加装拉线盒(箱)或加大管径,便于线缆布放。镀锌钢管严禁熔焊,否则会破坏镀锌层。
4 综合管线
4.3 管路安装
4.3.1 桥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架切割和钻孔断面处,应采取防腐措施;
2 桥架应平整,无扭曲变形,内壁无毛刺,各种附件应安装齐备,紧固件的螺母应在桥架外侧,桥架接口应平直、严密,盖板应齐全、平整;
3 桥架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设置补偿装置,保护地线和桥架内线缆应留补偿余量;
4 桥架与盒、箱、柜等连接处应采用抱脚或翻边连接,并应用螺丝固定,末端应封堵;
5 水平桥架底部与地面距离不宜小于2.2m,顶部距楼板不宜小于0.3m,与梁的距离不宜小于0.05m,桥架与电力电缆间距不宜小于0.5m;
6 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12。2.1条中表12。2.1—2的规定;
7 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桥架及管路孔洞,应有防火封堵;
8 弯头、三通等配件,宜采用桥架生产厂家制作的成品,不宜在现场加工制作.
4 综合管线
4。3。2 支吊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吊架安装直线段间距宜为1。5m~2m,同一直线段上的支吊架间距应均匀;
2 在桥架端口、分支、转弯处不大于0.5m内,应安装支吊架;
3 支吊架应平直且无明显扭曲,焊接应牢固且无显著变形、焊缝应均匀平整,切口处应无卷边、毛刺;
4 支吊架采用膨胀螺栓连接固定应紧固,且应配装弹簧垫圈;
5 支吊架应做防腐处理;
6 采用圆钢作为吊架时,桥架转弯处及直线段每隔30m应安装防晃支架.
4 综合管线
4.3.3 线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管敷设应保持管内清洁干燥,管口应有保护措施和进行封堵处理;
2 明配线管应横平竖直、排列整齐;
3 明配线管应设管卡固定,管卡应安装牢固;管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终端、弯头中点处的150mm~500mm范围内应设管卡;
2)在距离盒、箱、柜等边缘的150mm~500mm范围内应设管卡;
3) 在中间直线段应均匀设置管卡。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中表14.2.6的规定;
4 线管转弯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所穿入线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且不应小于该管外径的6倍;当暗管外径大于50mm时,不应小于10倍;
5 砌体内暗敷线管埋深不应小于15mm,现浇混凝土楼板内暗敷线管埋深不应小于25mm,并列敷设的线管间距不应小于25mm;
6 线管与控制箱、接线箱、接线盒等连接时,应采用锁母将管口固定牢固;
7 线管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加装保护套管,穿墙套管应与墙面平齐,穿楼板套管上口宜高出楼面10mm~30mm,套管下口应与楼面平齐;
8 与设备连接的线管引出地面时,管口距地面不宜小于200mm;当从地下引入落地式箱、柜时,宜高出箱、柜内底面50mm;
9 线管两端应设有标志,管内不应有阻碍,并应穿带线;
10 吊顶内配管,宜使用单独的支吊架固定,支吊架不得架设在龙骨或其他管道上;
11 配管通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补偿装置;
12 镀锌钢管宜采用螺纹连接,镀锌钢管的连接处应采用专用接地线卡固定跨接线,跨接线截面不应小于4mm2;
13 非镀锌钢管应采套管焊接,套管长度应为管径的1。5~3倍;
14 焊接钢管不得在焊接处弯曲,弯曲处不得有弯曲、折皱等现象,镀锌钢管不得加热弯曲;
4 综合管线
15 套接紧定式钢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外壁镀层应完好,管口应平整、光滑、无变形;
2) 套接紧定式钢管连接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3) 当套接紧定式钢管管径大于或等于32mm时,连接套管每端的紧定螺钉不应少于2个。
16 室外线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埋地敷设的线管,埋深不宜小于0.7m,壁厚应大于等于2mm;埋设于硬质路面下时,应加钢套管,人手孔井应有排水措施;
2) 进出建筑物线管应做防水坡度,坡度不宜大于15‰;
3) 同一段线管短距离不宜有S弯;
4)线管进入地下建筑物,应采用防水套管,并应做密封防水处理。
4。3.4 线盒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导管进入盒(箱)时应一孔一管,管与盒(箱)的连接应采用爪型螺纹接头管连接,且应锁紧,内壁应光洁便于穿线;
2 线管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间应增设拉线盒或接线盒,其位置应便于穿线:
1)管路长度每超过30m且无弯曲;
2)管路长度每超过20m且仅有一个弯曲;
3)管路长度每超过15m且仅有两个弯曲;
4)管路长度每超过8m且仅有三个弯曲;
5)线缆管路垂直敷设时管内绝缘线缆截面宜小于150mm2,当长度超过30m时,应增设固定用拉线盒;
6) 信息点预埋盒不宜同时兼做过线盒。
4 综合管线
4.4 线缆敷设
4.4。1 线缆两端应有防水、耐摩擦的永久性标签,标签书写应清晰、准确.
4。4.2 管内线缆间不应拧绞,不得有接头。
4.4.3 线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中表12.2.1—1的规定。
4。4.4 线管出线口与设备接线端子之间,应采用金属软管连接,金属软管长度不宜超过2m,不得将线裸露。
4.4.5 桥架内线缆应排列整齐,不得拧绞;在线缆进出桥架部位、转弯处应绑扎固定;垂直桥架内线缆绑扎固定点间隔不宜大于1。5m.
4。4.6 线缆穿越建筑物变形缝时应留置相适应的补偿余量.
4.4。7 线缆敷设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4 综合管线
4。5 质量控制
4.5。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桥架及线管的孔洞,应有防火封堵;
2 桥架、线管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处应设置补偿装置,线缆应留余量;
3 线缆两端应有防水、耐摩擦的永久性标签,标签书写应清晰、准确;
4 桥架、线管及接线盒应可靠接地;当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4 综合管线
4.5。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架切割和钻孔后,应采取防腐措施,支吊架应做防腐处理;
2 线管两端应设有标志,并应穿带线;
3 线管与控制箱、接线箱、拉线盒等连接时应采用锁母,线管、箱盒应固定牢固;
4 吊顶内配管,宜使用单独的支吊架固定,支吊架不得架设在龙骨或其他管道上;
5 套接紧定式钢管连接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6 桥架应安装牢固、横平竖直,无扭曲变形;
7 桥架、线管内线缆间不应拧绞,线缆间不得有接头。
4 综合管线
4。6 自检自验
4。6.1 桥架和线管应检查其规格、位置、弯扁度、弯曲半径、连接、跨接地线、防腐、管盒固定、管口处理、保护层、焊接质量等.弯曲的管材及连接附件弧度应呈均匀状,且不应有折皱、凹陷、裂缝、弯扁、死弯等缺陷,管材焊缝应处于外侧。
4.6。2根据智能化系统的深化设计,应检查线缆的规格型号、标识、可靠接续、跨接、开路、短路.
4.6。3 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应填写检查记录.
4.6.4 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填写本规范表B。0.2。
4。6。5 检测桥架、线管的接地电阻,应填写本规范B。0.27。
5 综合布线系统
5。1 施工准备
5。1。1 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进场检测应抽检电缆的电气性能指标,并应作记录;
2 光纤进场检测应抽检光缆的光纤性能指标,并应作记录。
5 综合布线系统
5。2 线缆敷设与设备安装
5。2.1 线缆敷设除应执行本规范第4.4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应受外力挤压和损伤;
2 线缆布放宜留不小于0。15㎜余量;
3 从配线架引向工作区各信息端口4对对绞电缆的长度不应大于90m;
4 线缆敷设拉力及其它保护措施应符合产品厂家的施工要求;
5 线缆弯曲半径宜符合下列规定:
1)非屏蔽4对对绞电缆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4倍;
2)屏蔽4对对绞电缆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8倍;
3)主干对绞电缆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10倍;
4)光缆弯曲半径不宜小于光缆外径10倍。
6 线缆间净距应符合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第5。1。1条的规定。
7 室内光缆桥架内敷设时宜在绑扎固定处加装垫套。
8 线缆敷设施工时,现场应安装稳固的临时线号标签,线缆上配线架、打模块前应安装永久线号标签。
9 线缆经过桥架、管线拐弯处,应保证线缆紧贴底部,且不应悬空、不受牵引力.在桥架的拐弯处应采取绑扎或其他形式固定。
10 距信息点最近的一个过线盒穿线时应宜留有不小于0。15mm的余量。
5 综合布线系统
5.2。2 信息插座安装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插座与电源插座安装的水平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第5。1.1条的规定。当设计无标注要求时,其插座宜与电源插座安装标高相同.
5.2.3 机柜内线缆应分别绑扎在机柜两侧理线架上,应排列整齐、美观,配线架应安装牢固,信息点标识应准确。
5。2.4 光纤配线架(盘)宜安装在机柜顶部,交换机宜安装在铜缆配线架和光纤配线架(盘)之间。
5。2。5 配线间内应设置局部等电位端子板,机柜应可靠接地.
5.2。6 跳线应通过理线架与相关设备相连接,理线架内、外线缆宜整理整齐。
5 综合布线系统
5.3 质量控制
5。3。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配线设备等产品有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且符合设计要求;
2 对绞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不得拧绞、打结;
3 线缆两端应有永久性标签,标签书写应清晰、准确。
5.3。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标识一致性,其终接处应牢固且接触良好;
2 线管和桥架中线缆的占空比不宜大于50%;
3 壁挂式配线箱的安装标高不应小于1.2m;
4 从配线架引向工作区各信息端口对绞电缆的长度不应大于90m.
5 综合布线系统
5。4 通道测试
5。4。1 线缆永久链路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的有关规定。
5.4。2 电缆电气性能测试及光纤系统性能测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的有关规定。
要点
参照《用户建筑综合布线>)ISO/IEC i1801标准要求,提出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电气性能测试项目,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用户的要求、现场测试仪表的功能及施工现场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各项指标参数的测试,并做好记录.
5 综合布线系统
5。5 自检自验
5。5。1 线缆敷设、配线设备安装检验项目及内容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5。5。2 综合布线系统测试项目及内容应符合表5。5。2的规定:
5 综合布线系统
5。6 质量记录
5。6。1 综合布线系统质量记录除应执行本规范的第3.7节的规定外,尚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
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有关规定。
6 信息网络系统
6。1 施工准备
6.1。1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完成信息网络系统的规划和配置方案,并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会审批准.
6.1。2 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必须具有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审批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6。1。3 信息网络系统机房应整体施工完毕。
要点
本条规定了施工前应进行的技术准备工作.应进行信息网络系统的详细设计和规划,并形成方案,报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审批。
国家《计算机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本条规定了信息网络系统开始施工的条件。信息网络系统实施需要依赖其它系统提供的条件与环境,因此应在前续系统施工完毕并经检查后才可开始施工。
6 信息网络系统
6。2 设备及软件安装
6.2.1 信息网络系统的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平稳牢固,并应便于操作维护;
2 机柜内安装的设备应有通风散热措施,内部接插件与设备连接应牢固;
3 承重要求大于600kg/㎡的设备应单独制作设备基座,不应直接安装在抗静电地板上;
4 对有序列号的设备应登记设备的序列号;
5 应对有源设备进行通电检查,设备应工作正常;
6 跳线连接应规范,线缆排列应有序,线缆上应有正确牢固的标签;
7 设备安装机柜应张贴设备系统连线示意图。
要点
3 特别是当大型的服务器等设备承重要求大于600kg/m2时,应单独制作设备基座,不应直接安装在抗静电地板上;必要时还需要考虑楼板的承重,并在设计单位的指导下,加强楼板的承重能力.
4 为了便于对设备来源进行确认、为了维修方便,对有序列号的设备必须登记设备的序列号。
6 信息网络系统
6.2.2 软件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文件为设备安装相应的软件系统,系统安装应完整;
2 应提供正版软件技术手册;
3 服务器不应安装与本系统无关的软件;
4 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应设置为自动更新方式;
5 软件系统安装后应能够正常启动、运行和退出;
6 在网络安全检验后,服务器方可以在安全系统的保护下与互联网相联,并应对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升级及更新相应的补丁程序.
6。2。3 设备与软件安装操作的安全应符合本规范第11。3.7条规定执行
要点
应避免服务器在没有安全系统的保护下与互联网相联,以避免在联网时受到攻击。在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采购的版本与安装的时间间隔中,这些软件可能发布补丁程序,应及时下载与更新补丁程序。
11。3。7 软件安装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务器和工作站上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应使其始终处于启用状态;
2 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软件的用户密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密码长度不应少于8位;
2)密码宜为大写字母、小写字母、数字、标点符号的组合。
3 多台服务器与工作站之间或多个软件之间不得使用完全相同的用户名和密码组合;
4 应定期对服务器和工作站进行病毒查杀和恶意软件查杀操作.
6 信息网络系统
6。3 质量控制
6。3.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检验应符合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中第5。3.3、5。3。4条的规定;
2 系统测试、检验的样本数量应符合信息网络系统的设计要求;
3 系统配置应符合经审核批准的规划和配置方案,并完整记录。
6 信息网络系统
6。3.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机网络的容错功能和网络管理等功能应符合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中第5。3。5、5.3。6条的规定实施检测,并应认真填写记录;
2 应检验软件系统的操作界面,操作命令不得有二义性;
3 应检验软件系统的可扩展性、可容错性和可维护性;
4 应检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机房的环境条件、防泄露与保密措施。
6 信息网络系统
6。4 系统调试
6.4。1 调试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完成硬、软件的安装与连接工作的检查,设备通电工作应正常;
2 应完成网络规划和配置方案,并应经会审批准;
3 应完成网络安全方案的制定,并应经会审批准;
4 应完成计算机网络系统、应用软件和信息安全系统的联调方案的制定,并应经会审批准;
5 系统调试前应准备好进行信息网络系统调试的有关数据、攻击性软件样本等的准备工作。
要点
本条规定了系统调试前应进行安装检查、确定网络规划、安全和配置方案、调试方案和试运行方案等准备工作,强调了这些方案应该经过会审批准.
6 信息网络系统
6.4.2 信息网络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网络管理工作站安装网络管理系统软件,并应配置最高管理权限;
2 应根据网络规划和配置方案划分各个网段与路由,对网络设备应进行配置并连通;
3 应每天检查系统运行状态、运行效率和运行日志,并应修改错误;
4 各在网设备的地址应符合规范和配置方案,不宜由网管软件直接自动搜寻并建立地址;
5 各智能化子系统宜分配独立网段;
6 应依据网络规划和配置方案进行检查,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要点
第4款强调了应按照网络规划和配置方案划分网段、分配网络地址,并不宜通过自动搜索配置地址。
第5款规定了网段分配的一个原则,其目的是提高网络的安全性能。
6 信息网络系统
6.4。3 应用软件的调试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配置计划、功能说明书、使用说明书进行应用软件参数配置,检测软件功能并应作记录;
2 应测试软件的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及自检功能等内容,并应作记录;
3 应以系统使用的实际案例、实际数据进行调试,系统处理结果应正确;
4 应用软件系统测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并记录测试结果:
1) 应进行功能性测试,包括能否成功安装,使用实例逐项测试各使用功能;
2) 应进行包括响应时间、吞吐量、内存与辅助存储区、各应用功能的处理精度的性能测试,;
3) 应进行包括检测用户文档的清晰性和准确性的文档测试;
4) 应进行可靠性测试;
5) 应进行互联性测试,并应检验多个系统之间的互连性;
6) 软件修改后,应进行一致性测试,软件修改后应满足系统的设计要求.
5 应根据需要对应用软件进行操作界面、数据容量、可扩展性、可维护性测试,并应对测试过程与结果进行记录。
6 信息网络系统
6。4。4 网络安全系统调试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查网络安全系统的软件配置,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应依据网络安全方案进行攻击测试并应记录;
3 应检查场地、配电、接地、布线、电磁泄露、门禁管理等,并应符合系统设计规定;
4 网络层安全调试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防火墙进行模拟攻击测试;
2)应使用代理服务器进行互联网访问的管理与控制;
3)应按设计要求的互联与隔离的配置网段进行测试;
4)应使用防病毒系统进行常驻检测,并依据网络安全方案模拟病毒传播,做到正确检测并执行杀毒操作方可认合格;
5)使用入侵检测系统时,应依据网络安全方案进行模拟攻击;入侵检测系统能发现并执行阻断方可认合格;
6)使用内容过滤系统时,应做到对受限网址或内容的访问能阻断,而对未受限网址或内容的访问可正常进行。
5 系统层安全调试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系统、文件系统的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制定系统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尚应适时改进管理规定;
3)服务器的配置应符合本规范6。2.2的规定;
4)应使用审计系统记录侵入尝试,并应适时检查审计日志的记录情况作及时处理。
6 应用层安全调试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制定符合网络安全方案要求的身份认证、口令传送的管理规定与技术细则;
2) 在身份认证的基础上,应制定并适时改进资源授权表;应达到用户能正确访问具有授权的资源,不能访问未获授权的资源;
3) 应检查数据在存储、使用、传输中的完整性与保密性,并根据检测情况进行改进;
4) 对应用系统的访问应进行记录
6 信息网络系统
6。4.5 信息网络系统调试过程中,应及时填写相应的记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次重新配置或进行参数修改时,应填写变更计划;重新配置或进行参数修改后,应更新相应的记录;
2 设备、软件参数配置完毕并正常运行后,应按照功能计划、设计表格进行检查、修正与完善,达到设计要求.
6。4。6 网络设备、服务器、软件系统参数配置完成后,应检查系统的联通状况、安全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防火墙软件等软件应设置为自动下载并安装更新的运行方式;
2 对网络路由、网段划分、网络地址应明确填写,应为测试用户配置适当权限;
3 对应用软件系统的配置、实现功能、运行状况应明确填写,并应为测试用户配置适当权限.
6.4。7 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调试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施工过程中,应每天对系统软件进行备份,备份文件应保存在独立的存储设备上;
2 非本系统配置人员,不得更改本系统的安装与配置.
6 信息网络系统
6.5 自检自验
6。5.1 信息网络系统的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规定.
6。5。2 系统文档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网络系统的配置方案、网络元素参数配置、连接检验记录应文档齐全;
2 应用软件的配置方案、配置说明、检验记录应文档齐全;
3 安全系统的配置方案、攻击检测纪录、检验记录应文档齐全。
6。5.3 进行网络安全系统检测的攻击性软件及其载体应妥善保管.
6 信息网络系统
6。6 质量记录
6。6。1 网络设备配置表应填写本规范表A.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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