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3968355 上传时间:2024-07-24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2.54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本文档共2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辽宁XX律师事务所 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 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结案管理 (一)律师事务所采取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指派律师管理方式.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案,否则一经查实,律师事务所可做除名处理。 (二)如委托人指定承办律师,由被指定律师具体承办案件;如委托人未指定承办律师的,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指派律师承办。 (三)律师事务所主任在指派律师时,应根据委托法律事务的性质,各律师的专长及工作情况,统筹安排. (四)承办律师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案件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委托人说明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由律师事务所主任重新指派律师办理。 (五) 律师事务所建立收结案登记簿,律师代理的案件,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收结案登记簿上作详细登记. (六) 承办律师应当在案件办结后30日内将案卷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归档. 二、收费管理 (一)律师事务所采取统一收费管理方式.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否则一经查实,律师事务所可做除名处理. (二)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严格执行辽宁省及大连市律师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降低和减免。 (三)采用风险代理收费的,应一事一议,应当报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 (四)律师事务所行政(财务)人员根据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除报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外,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取律师服务费后,方可出具律所证明文件。 (六)非因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的原因,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费。特殊情况下,报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可酌情退费。 (七)律师事务所根据归档案卷的考核情况,与承办律师结算报酬.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