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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培训师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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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培训师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企业培训师协会(英文译名Zhejiang province enterprise trainers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浙江省内从事企业教育、培训、咨询的企业培训师共同发起的公益性全省协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接受"责任、专业、奉献、热忱”理念,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发、整合培训资源,构建培训体系,规范培训市场行为,倡导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培训持续健康发展. 使命: 让浙江培训师品牌精神发扬光大. 愿景: 服务培训师,打造培训师之家,提高培训师幸福指数。 价值观:诚信、开放、责任、共享 第四条:本会接受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在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C座141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培训师自律与管理: 1、宣传党和国家培训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升培训师整体素质。 2、浙江培训师诚信档案建设:逐步建立浙江培训师诚信档案,倡导浙江培训师职业道德与诚信的学习,维护浙江培训师整体声誉。 3、培训机构诚信档案建设:逐步建立培训机构诚信档案,协助培训师会员维权,保护培训师会员的合法权益. 4、培训师评级系统:根据培训师的课程好评率、美誉度以及社会影响力,对优秀的培训师进行表彰,对提供劣质服务、不守职业道德、不守行业规则的培训师提出批评、谴责。 (二)、培训师成长与推广: 1、定期举办公益课堂、沙龙、论坛、讲师推介会等交流活动,促进培训师成长与推广. 2、根据培训行业的发展趋势,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大力引进和推广国内外精品培训课程、教材和优秀的培训师,推动我省企业培训咨询业的国际化进程; (三)、社会公益: 1、中小企业管理技术支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技术的支持。 2、向日葵爱心助学:以下属向日葵爱心助学志愿者团队为主题,定期开展青少年爱心助学活动。 (四)、受政府委托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凡热心培训工作的企业培训师、企事业单位培训管理者及相关专家、学者等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企业培训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企业培训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简历和两份个人讲课课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每年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讲座、培训机会。 (三)、享有协会提供的会刊宣传及网站宣传机会。 (四)、享有协会组织的到外省、市企业培训交流、参观考察活动(差旅费及住宿自理)。 (五)、享有协会提供的全省行业信息和其它各项资讯、研究成果。 (六)、享有对全省培训师行业有关规章制定的参与权。 (七)、享有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八)、参加一年一度的会员大会. (九)、参加本会组织的会员活动.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公益活动基金;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现任会长、秘书长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常务理事会从现任副会长、副秘书长中各推选一人履行会长、秘书长职责,直至本届任届期满。 第二十七条: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资助; (四)、利息; (五)、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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