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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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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人民医院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医学部各类继续教育,加强对其管理,结合医学部继续教育的实践,特制定医学部举办继续教育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一、 举办继续教育项目的种类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 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 校级继续教育项目 4、 其他形式 (1)国内访问学者(学科骨干) (2)科研协作 (3)零散进修 二、 继续教育项目的申报程序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符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的各类学习班、培训班、研讨班、学术会议等均可申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项目的单位需填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并于每年9月5日前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

2、医学部继续教育处。由医学部统一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审定,委员会批准后,于年底前将认可的次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统一公布。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年有效,在有效期内举办,只需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在每年8月底前由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将表交至医学部继续教育处。若在8月底以后举办的项目,第二年仍需举办,则在11月底前交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若在有效期内没有举办,则按新申请项目办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基地工作总结和基地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教材、学员名单、课程表以及下一年度“

3、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备案表”交至医学部继续教育处,由继续教育处统一上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于年底前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除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的各类学习班、研讨班(会)、讲习班、进修班等均需申报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填写“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于每年9月5日前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医学部继续教育处。继续教育处将统一上报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统一公布。接受上级部、委任务需临时举办学习班的单位,也要填写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由继续教育处上报北京市继续医学教

4、育委员会。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年有效,第二年如需继续举办,需填写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3年期满,需重新申报. 如需要临时举办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将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填好,报医学部继续教育处,由继续教育处上报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纳入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 校级继续教育项目 凡以学院(含公共教学部)、医学部各职能部处和部直属单位为单位,以医学部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为主要对象,由医学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为校级继续教育项目。校级继续教育项目由两部分组成:(1) 医学部各职能部、处和部直属单位举办

5、的知识型、能力 型的专题讲座、培训班、干训班等继续教育活动.(2)符合以下条件的院级继续教育活动可申请为医学部校级继续教育项目. 结合医、教、研的热点、难点,各学院、医院举办的讲座和培训。 根据国家颁发的新政策由院内组织的培训。 各学院组织的学术年会。根据校级继续教育项目条件,各学院(包括公共教学部)、医学部各职能部处、有关直属单位,于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将下学期继续教育活动计划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报继续教育处,经医学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部分项目可推荐为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校级继续教育项目于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公布。临时申请校级继续教育项目,至少提前1周时间。

6、4、国内访问学者、研修员和省、市委托的学科骨干培养 国内访问学者是为地方高校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骨干的重要形式。学员应具有高年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科研进修为主要内容。担任国内访问学者的导师要具备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有科研课题和科研基金,培训期1年.每年9月5日前各二级单位主管职能部门将本单位申报国内访问学者导师的姓名和研究方向汇总后报医学部继续教育处,由继续教育处统一报教育部,教育部于每年的12月公布国内访问学者导师名单,以便各学校选送学员。来自非高校单位,但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学员,则称为研修员.培训内容、目标、导师条件及申报程序均同于“国内访问学者”. 5、 高级研讨班 教育

7、部或人事部委托举办的高级研讨班应填写“部高级研讨班申报表”,由继续教育处上报教育部或人事部.获准后,方可举办。6、 助教进修班 以培养助教为主的进修班可申报教育部“助教进修班,并于每年9月15日前将填写好的“助教进修班申报表”,交至继续教育处。由继续教育处上报教育部,经教育部批准后方可举办。 三、 继续教育项目管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项目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内容,招生通知可注明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项目编号.若做广告,则广告内容须经本单位主管职能部门审查。项目结束1个月内,按照卫生部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关规定将学员名单、课程安排、项目总结和国家级继

8、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一同交至继续教育处,如需备案,于每年9月5日前将填好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交至继续教育处。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均应有培训计划及讲课安排,根据学员要求及时调整培训计划,结业时应有总结并填写北京市级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 3、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各项目主办单位组织并登记学分. 4、高级研讨班:高级研讨班举办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教育部或人事部要求填写总结汇报表,并交至医学部继续教育处,由继续教育处上报教育部或人事部。 5、国内访问学者、研修员、学科骨干:实行导师制培养,学员入学时,要认真制定培养计划,结业时学员交学习

9、总结、导师鉴定及论文或文献综述。 6、零散进修:各单位应严格控制零散进修人数和条件,科室对零散进修人员要有专人管理,学习结束时应对其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颁发结业证书。 7、凡以北大医学部名义申报的各类项目原则上应自行举办,如需与其他部门合作,需在申报时注明,在收费分配比例上北医所占比例应不低于65。 8、凡以北大医学部名义申报并获准的国家级或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远程教育方式开展,则应纳入医学部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各项目主办单位不得将著作权和版权出让。四、 继续教育学分授予标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属类学分,听课学员3小时授1学分;讲课教员1小时授2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10、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属类学分,听课学员3小时授1学分;讲课教员1小时授1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校级继续教育项目 属类学分,听课学员3小时授1学分;主讲人2小时授1学分。 4、其他项目 国内访问学者、研修员、学科骨干、参观学习、零散进修学员学习6个月及其以上者,授予25学分;6个月以内的按每个月授予5学分,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五、 证书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班结束后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证书。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班结束后颁发盖北京大学医学部公章的北京大学结业证。 3、高级研讨班结业,获教育部或人事部的高级研讨班结业证或其他有

11、关证书。 4、国内访问学者、研修员、学科骨干结业获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内访问学者证书. 5、助教进修班结业获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助教进修班结业证。 6、零散进修结束时,颁发盖有北京大学医学部公章的北京大学结业证。 各类项目结束后由各二级单位主管职能部门到北京大学医学部继续教育处办理结业证,证书盖有北京大学或北京大学医学部的公章,各二级单位或其他部门无权以各种名义颁发证书,如被发现,医学部将给予行政通报和处罚.六、 收费标准及分配根据北京大学通知,自2002年9月进修费进行调整,结合医学部的具体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如下: 1、国内访问学者(研修员、学科骨干):7000元/年 2、单科进修(长期进修班):40006000元/年 3、短期进修班收费标准仍按照原国家教委教直厅(1996) 3号文关于核定委属高校1996年办学受费标准的通知的精神每学时收费4-25元。各医院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收费标准,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院收费标准.4、医学部各单位举办的研讨班(会)、学习班、进修班等,在办理结业证的同时,向医学部交纳学费总收入的5作为继续教育基金及管理费。医学部本部各单位在举办各类继续教育项目时,培训费按照医学部有关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执行,由医学部计财处实施;各医院培训费内部分配办法由各院确定。201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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