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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教师招聘-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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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学生 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42条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43条 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教师 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7条 1、教育教学权;2、学术研究权;3、指导评价权;4、报酬待遇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8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3、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学校 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29条 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法律责任 家长 义务 法律责任 社会 义务 法律责任 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29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人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37条 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24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第27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57条 1、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18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21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22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18条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24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28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29条 学校组织参加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35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36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49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10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11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13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39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40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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