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DB15T 2654-2022苜蓿草产地环境要求.pdf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395285 上传时间:2023-09-14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383.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15T 2654-2022苜蓿草产地环境要求.pdf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DB15T 2654-2022苜蓿草产地环境要求.pdf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DB15T 2654-2022苜蓿草产地环境要求.pdf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DB15T 2654-2022苜蓿草产地环境要求.pdf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DB15T 2654-2022苜蓿草产地环境要求.pdf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ICS 65.020.01 CCS B0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26542022 苜蓿草产地环境要求 Specification for alfalfa production environmental requirements 2022-07-15 发布 2022-08-1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提出。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SAM/TC 19)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草

2、原研究所、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种苗总站、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建设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呼和浩特市农牧局综合保障中心、和林格尔县农牧技术推广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青丰、樊如月、格根图、胡卉芳、李国军、王智勇、薛敏、吴昊、毕超、吴海岩、李扬、吴彬、朝鲁门、王欢、高一平、闫明霞、姜涛、王荣、刘芳、王春玲。苜蓿草产地环境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苜蓿草生产的环境要求以及对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的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用于生产苜蓿草的各类土地。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

3、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084-2021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NY/T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 NY/T 393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 NY/T 394 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 NY 884 生物有机肥 NY/T 1054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产地环境 conditions for production environm

4、ent 按照NY/T 391的要求。本文件中特指生产苜蓿草的基本条件。包括生产地点以及周边紧邻区域的空气、水、土壤等生产要素条件。土地取样单元 land unit for sampling 对产地环境进行监测和检验时,用于在其上获取样品的一块特定面积的土地。转换期 conversion period 从种植其它作物的常规农业生产系统开始,申请进行苜蓿草生产,到这个生产系统满足苜蓿草产品生产要求所需的时间。缓冲区 buffer zone 苜蓿草生产体系(地段)与其它生产体系(地段)之间明确的过渡地带,用来防止受到邻近地区传来的禁用物质的污染。4 产地环境要求 水质要求 水质要符合GB 5084-

5、2021中旱地作物的水质要求,除土壤酸碱度(pH)指标外。大气环境要求 大气环境质量要符合GB 3095-2012中二类地区要求。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可使用的农药和化学肥料应符合NY/T 393和NY/T 394规定。使用的有机肥中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NY 884所规定的限量。土壤酸碱度要求 土壤酸碱度应在pH6.5pH9.0之间。其它要求 4.4.1 生产苜蓿草的产地环境指标应符合 NY/T 391 和 GB 15618 的相关要求。4.4.2 生产苜蓿草的地块中不得出现“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所列菟丝子等检疫性杂草和入侵植物。5 检验 土地取样单元 5.1.1 按照 NY/T 10

6、54 规定执行。5.1.2 苜蓿草产地环境检验的最大土地取样单元面积不应超过 1000 hm2。同一次检验的地块在地形、土壤等方面应保持均一。如在检验取样时目测发现有任何可能影响到地块均一性的因素,应即刻停止取样,重新划分取样单元。转换期 5.2.1 种植其它作物的土地申请转为苜蓿草草生产地之前设 1 年至 3 年的转换期。5.2.2 当仅使用 NY/T 393 和 NY/T 394 容许使用的物料进行施肥、除草等活动时,设一年的转换期。5.2.3 当使用 NY/T 393 和 NY/T 394 禁止使用的物料时,设 2 年至 3 年的转换期。5.2.4 对于已经在按本生产规程管理、种植的苜蓿

7、地,如能提供真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和生产技术档案,则可以缩短甚至免除转换期。5.2.5 未进行过任何人工种植或草场改良措施(包括施肥、除杂草、灭虫、灭鼠等)的天然草地、沙地等开垦后种植苜蓿草可不设转换期。缓冲区 5.3.1 申请生产苜蓿草的地块与其它作物种植区或居民区设不小于 200 m 的缓冲区。5.3.2 周边 2000 m 内有化工、制药等产企业时缓冲区为 1000 m。检验项目 产地环境检验项目应按NY/T 391的规定执行。免除检验 5.5.1 原生天然草地或沙地,无检疫性杂草,在近 5 年内未进行过任何人工种植或草场改良措施(包括施肥、除杂草、灭虫、灭鼠等)的地块用作苜蓿草生产地时,在有真实的书面证明材料(由乡、苏木政府或旗、县以上林草管理部门开具)条件下,可免除产地环境检验。5.5.2 当苜蓿草生产地块周边没有明显的污染源时。可在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免除对其灌溉用水、大气环境或土壤环境的任一项或多项检验。以上所述“相应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种植地块及周边环境的图片、卫星遥感影像、航拍图片、由乡、苏木政府或旗、县以上林草管理部门开具书面证明材料。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建筑 > 景观环境/城市规划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