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道管理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河 道 监 督 检 查 岗对河道利用进行监管委 托 执 法行 政 检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对经批准的河道利用事项进
2、行管理。实地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任。对河道和两岸的堤防、防岸工程、护堤地、水流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统由河道管理部门规划、整治和管理委 托 执 法行 政 检 查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6条:河道和两岸的堤防、护岸工程、护堤地、水流以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统由河道管理部门规划、整治和管理。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实地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任。河道管理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规 费 征 收 岗采砂管理费的征收委 托 执 法行 政 征 收1、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14条:在河道和入海口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
3、开采砂、石、土料,须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但不得影响河势变化、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水工建筑物、铁路、公路交通的安全。从事营业性开采的,要按规定向县(区)以上河道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和采掘费。未经审批,擅自开采而造成河道险工或损毁工程的,由开采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管理范围(市区河段除外)按执法依据标准征收2、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按照辽宁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执行。3、辽宁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第5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缴纳管理费。管理费计收标准:每立方米,建筑砂:0。90 1.50
4、元;铸造砂:1.402.00元;河石、卵石:1。402。00 元;土料:0。601.20元;贝壳:0.50-0。80元。淘金按翻动体积,每立方米0.80-1。20元第6条:采砂管理费由县以上河道管理单位计收。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占河费、清淤费、损坏河道设施赔偿费的征收。委 托 执 法行 政 征 收1、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23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原有功能;在行洪范围内占用水域、陆域的,应当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河费。拒不缴纳的,
5、责令停止占用。 因施工、排污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清淤和赔偿责任.河道管理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规 费 征 收 岗占河费、清淤费、损坏河道设施赔偿费的征收。委 托 执 法行 政 征 收2、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占河费的收费标准按各类建筑物、设施、附属物及施工现场占用水域、陆域的面积或保护面积计收,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永久性工程及设施,按占河10年一次性计收;使用年限10以下的半永久性工程及设施,按实际占河年限计收;1年以内的临时占河(含
6、1年以上的施工现场)按月计收,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收。清淤费的收费标准按排入河道内的淤积物体积计收。损坏河道设施赔偿费的收费标准按土质结构、砌石结构、混凝土结构实际损坏体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管理范围(市区河段除外)按执法依据标准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委 托 执 法行 政 征 收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3条: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下列标准征收:(一)、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上年销售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10%以下的大型商业批发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征。(二)、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计征。(三)
7、、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计征。(四)、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前款所列收入以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的数额为准. 维护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第4条:对个体工商户按下列标准征收:(一)、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计征;(二)经营规模小,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每年每户30元。第5条:有工资收入的城镇职工,每年每人按5元征收,由单位代收代交。河道管理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规 费 征 收 岗对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提出减、缓、免申请的缴费人予以审核。委 托 执
8、法行 政 征 收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6条:民政福利企业,劳改劳教企业、特困企业或者纳费人因不可抗力,交纳维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缓征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城镇职工中离退体人员,1年累计3个月以上领取本市最低工资本标准的职工和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他职工,免征维护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审查材料提出意见报主任河道设施修复费委 托 执 法行 政 征 收2、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具体处罚措施: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各类建筑物及堆放物料、垃圾等,必须限期清除,未清除前,由河道主管部门加倍征收占河费;对拒交占河费的单位和个人,河道主管部门停止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一切活动。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损坏河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河道设施原设计标准收取所需修复费外,还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管理范围(市区河段除外)对拒交占河费及未经批准损坏河道设施的收取修复费后报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