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天津农学院
旅游法规期末考试论文
景区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分析
学生姓名 陈 瑞
学 院人文学院
专业班级 2011级旅游管理专业1班
学 号 1107074117
指导教师 邵逸甫
成绩评定
2014年6月
景区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分析
陈瑞
(天津农学院 人文学院11旅游1班)
摘要:本文从涉及景区安全保障义务的经典案例出发,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景区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则、内容及赔偿责任,最后分析景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区分
关键词:案例分析 旅游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识别 措施
1 景区安全保障义务案例及分析
2012年仲夏,由于天气炎热,XX夫妻偕同好友前往著名景点漂流,避暑.他们购买了景区门票后,随即前往漂流景点,准备漂流。由于景区漂流的人很多,景区工作人员发放了泡沫救生服后,就催促大家穿戴好,赶紧上船。由于水势湍急,X小姐不幸被荡出了皮艇,腿部磕在了礁石上,严重受伤。当日即被送入当地卫生院急救,经诊断,X小姐腿部骨折,伤情较重,共住院30多天。2012年9月,X小姐的伤势经有关部门鉴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并需要后续治疗和护理半年左右,为此,X小姐认为自己的身体伤害,当地旅游局及景区有责任,但景区又是否真的有责任呢?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的田丽丝律师认为,旅游局系风景区的管理者,旅游局对景区负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景区内的明显位置张贴、设置警示牌、警示语,提示游客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由于漂流是种相对危险的户外活动,因此景区应当配置充分的安全防护装备。由于漂流水势的险恶,造成X小姐人身受到伤害,旅游局在管理上存在疏漏,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没有完全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X小姐在此次旅行中身体受到的伤害,是由于当地旅游局对经营的景区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及安全提示的过错所引起,并且该过错与X小姐的人身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当地旅游局及景区应根据其过错赔偿X小姐遭受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
2 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原则
从上述案例我们知道,旅游局对景区负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是民事法律为保护游客人身安全而确定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来自法律的规定及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提醒、警示、警告、疏导、制止及及时的救助。
3 旅游景区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的内容
旅游景区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总体上分为积极的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和给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极的防止损害的义务,具体包括:
3。1 预防措施有效
3。1。1 建立安全防范系统
景区必须配备与景区范围大小、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在景区内建立报警点、巡逻点,组建巡逻队,在景区值勤巡逻,及时发现潜在危险,维持良好的秩序。
3.1。2 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
景区内的游乐设施、防护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缆车、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并能保证通畅运行.
3。1。3 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
景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示意图、线路图,使游客知晓景区地形地貌、景点布局、距离远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不可有障碍物影响视线,也不可放在移动物体上。
3。1。4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对景区的游览线路、设施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如清除有碍通行的各类路障,铲除游道旁松动的山体危石,对森林中的危树加固或拔除.景区服务人员对于游客不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人员拥挤应积极疏导,不正确的操作应即刻纠正.
3。1。5 旅游服务人员善意谨慎地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
旅游服务人员本身就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除按职业要求完成职责外,应处处为游客想,为游客提供周到、细心和安全的服务.
3。2 救助措施及时
事故发生后旅游景区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体系,景区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疏散,将游客带离危险区域。同时,医疗人员对受害游客进行及时的医治,尽量将事故损害降低到最小.
4 旅游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4。1 法律责任性质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景区受到伤害的游客可提起违约之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确立了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未履行该义务,致游客伤亡,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游客也可提起侵权之诉.
4.2 责任类型
景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应承担的责任类型有:
(1) 全部赔偿责任:景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景区经营者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 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游客的伤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4。3 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合法事由。事故发生后,景区经营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和在何种情形下拒绝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而这点涉及准确认定被告赔偿责任的问题。一般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景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4。3。1 景区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
景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对事故的救助措施。游客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旅游景区的设施和旅游服务,而是由于景区不能够预见和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景区对这些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救助。景区是一个公共活动空间,事件如犯罪发生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及及时的救助,阻却了行为的过错性,景区不承担责任.
4。3。2 游客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游客不遵守景区规定,不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实施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应由游客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游客作为理性之人也负有保护自己安全的责任,如果游客不遵守规定,使自己陷于危险处境,按风险自负原则应由游客自担其责,景区当然不承担责任.但景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游客明知危险却执意所为。
4。3.3 第三人已经承担了责任
如果游客所受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作为承担第二位责任的景区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4。4.4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是由双方协商的,景区未与游客协商自行拟定的要么同意要么走人的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免责事项的格式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生效,否则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景区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免除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条款;(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游客财产损失的条款;(3)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由此可见,景区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自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责任。
4.4.5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雷电等 自然 灾害伤害游客,景区自身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5 结语
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是民事法律为保护游客人身安全而确定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来自法律的规定及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提醒、警示、警告、疏导、制止及及时的救助。景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景区不是对一切损害都承担责任,景区可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游客的故意或过失、第三人已承担了责任、不可抗力等情形予以全部或部分免责。旅游景区侵害行为与旅行社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旅游景区侵害行为与旅行社过错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 张进福,郑向敏.旅游安全表现形态与时空特征简析[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2(1):36-38
[2] 张西林。旅游安全事故成因机制初谈[J].经济地理,2003,23(4):543。
[3]李洪波,郑向敏.目的地旅游安全事故范畴简析[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4,(1):86—90.
[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 John G Fleming.The Law of Torts。ninth edition。LBC INFORMATION SERVICES 1998。
论文评分标准
论文要求及得分
总
分
要
求
观点明确
选题得当,密切联系实际,符合课程要求.论点正确,且中心论点突出
(30分)
基础理论
基本概念清楚,能熟练应用所学旅游法规与政策学理论,进行精辟透彻的分析
(20分)
思维拓展
较强的创新意识,有独特的见解与认识,有一定实际应用价值
(20分)
逻辑与结构
思路清晰,论据充分,符合推理,结构严谨
(20分)
语言与书写
语言通畅,书写规范,无病句错字
(10分)
得
分
4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