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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上海海事大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选拔与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单位:校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12—16
关于下发《上海海事大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培养对象选拔与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海大人字〔2010〕442号
校内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将《上海海事大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选拔与培养管理办法》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选拔与培养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大学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高等教育 规章制度 人才培养 管理办法 通知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12月15日印发
上海海事大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培养对象选拔与培养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规范我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选拔和培养程序,特制定《上海海事大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选拔与培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培养目标
通过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选拔和培养,培养一批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中青年教师,并尽快使他们成为国内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的优秀中青年学者、专家,为培养国内外知名的学科或专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选拔条件
(一)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师德和较强的事业心。
2.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扎实,至少为本科生主讲过两门(含)以上必修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3.科研能力较强,近三年作为主要成员(前四名)完成省部级课题一项。或近三年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5篇.
4.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在读博士或水上专业教师具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具有博士学位者优先。
5.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6、到本校工作已满两年。
(二)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选拔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师德和较强的事业心。
2.至少为本科生主讲过一门以上必修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3.科研能力较强,近三年作为主要成员(前四名)完成局级课题一项。或近三年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4.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具有硕士学位或水上专业教师具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具有博士学位者优先.
5.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6.到本校工作已满一年。
四、选拔原则
1.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全校每年选拔10名左右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25名左右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2.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某些学科暂无合适人选,可直接从校外引进。
五、选拔程序
1.本人申请,提供近三年的工作业绩材料和未来三年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2.学院推荐人选。
3.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六、培养方式
1.以校内在职培养为主,承担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积极进取,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
2.学院主要领导负责培养工作,并指定相关学科教授作为培养对象导师,具体指导培养;
3.培养对象要在导师的具体指导下,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学校培养任务的前提下制定三年培养计划,包括发表论文、进修、科研等任务,应采取的措施和最终应达到的目标;
4.各学院和学校要广开渠道,积极为培养对象提高业务水平、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创造条件,提供方便。根据培养计划,优先安排国内外进修;国内外参加高水平的学术会议。
七、培养对象培养期任务
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培养期任务指标
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在三年培养期内除必须获得博士学位外,还必须完成以下任务指标:
(一)理工科类
1.论著:培养期内每年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1 发表检索(SCI,EI)期刊论文1篇;
1。2 在科技处认可的国内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
1.3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检索(SCI,EI、ISTP)论文2篇;
1.4 公开出版专著1部或教材1本(主编并撰写10万字以上)。
2.科研:
培养期每年个人科研经费10万元(数学学科的科研经费每年2万、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学科科研经费每年5万元)。培养期间,以第一负责人至少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次,在科技处有申报受理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2。1 培养期内主持(排名第一)完成1项省部级项目;
2。2 为主(前三名)完成省部级项目2项;
2。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获得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2。4 培养期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哲学社科优秀成果奖,以下统称国家级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2。5 培养期内获得上海市自然科学奖、上海市技术发明奖、上海市科技进步奖、上海市决策咨询奖、上海市哲学社科优秀成果奖,以下统称省部级奖(一等奖前6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2名,以获奖证书为准)。
3.进修:在国内或国外进修时间(攻读学位除外)不少于6个月。
(二)人文社科类
1.论著:培养期内每年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1 发表检索(SSCI、AHCI)期刊论文1篇;
1。2 论文发表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1篇以上;
1。3 在科技处认定的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1。4 在国际会议上发表检索(ISSHP)论文2篇;
1.5 公开出版专著1部或教材1本(主编并撰写10万字以上)。
2.科研:
每年个人科研经费5万元(中文、法学、哲学、思政、体育每年个人科研经费2万元).培养期间,以第一负责人至少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次,在科技处有申报受理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2。1 培养期内主持(排名第一)完成1项省部级项目;
2。2 为主(前三名)完成省部级项目2项;
2.3 培养期内获得国家奖(以证书为准);
2。4 培养期内获得省部级奖(一等奖前6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2名,以获奖证书为准)。
3.进修:在国内或国外进修时间(攻读学位除外)不少于6个月.
(三)外语类
1.论著:培养期内每年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1 在科技处认可的国内外语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1.2 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1。3 在有影响的(由学科专家认定)国际会议上宣读并发表学术论文2篇;
1。4 公开出版专著1部或教材1本(主编并撰写20万字以上)。
2.科研:
每年个人科研经费1万元。培养期间,以第一负责人至少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次,在科技处有申报受理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2。1 培养期内主持(排名第一)完成1项部、市级项目;
2。2 培养期内为主(前三名)完成1项部、市级项目;
2。3 培养期内获得国家奖(以证书为准);
2。4 培养期内获得省部级奖(一等奖前6名、二等奖为4名、三等奖前2名,以获奖证书为准)。
3.进修:在国内或国外进修时间(攻读学位除外)不少于6个月。
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期任务指标
(一)理工科类
1.论著:培养期内每年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1 每年发表检索(SCI,EI)期刊论文1篇;
1。2 在科技处认可的国内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
1。3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1。4 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检索(SCI,EI、ISTP)论文1篇;
1.5 公开出版专著或教材1本(主编或参编6万字以上)。
2.科研:
每年科研经费2万元(数学、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每年科研经费1万元)。培养期间,至少申报一次上海市优秀青年教师专项基金或以第一负责人至少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次,在科技处有申报受理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2.1 培养期内为主(前五名)参加1项部、市级项目;
2.2 为主(前三名)参加1项8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2.3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2.4 培养期内获得国家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2。5 培养期内获省部级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3.学位:攻读博士学位(水上专业取得船长、轮机长证书)。
4.进修:在国内或国外进修时间(攻读学位除外)不少于6个月。
(二)人文社科类
1.论著:培养期内每年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1 在科技处认可的国内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
1。2 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1 篇以上;
1。3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1。4 在国际会议上发表检索(ISSHP)论文1篇;
1.5 公开出版专著或教材1本(主编或参编8万字以上)。
2.科研:
每年科研经费1万元。培养期间,至少申报一次上海市优秀青年教师专项基金或以第一负责人至少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次,在科技处有申报受理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2。1 培养期内为主(前五名)完成1项部、市级项目;
2.2 为主(前三名)完成1项5万元(中文、法学、哲学、思政、体育完成项目经费为2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2。3 培养期内获得国家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2.4 培养期内获得省部级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3.学位:攻读博士学位。
4.进修:在国内或国外进修时间(攻读学位除外)不少于6个月。
(三)外语类
1.论著:培养期内每年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1 在科技处认可的国内外语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1。2 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1.3 在有影响的(由学科专家认定)国际会议上宣读并发表论文1篇;
1.4 公开出版专著或教材1本(主编或参编10万字以上)。
2.科研:
每年争取科研经费0。5万元。培养期间,至少申报一次上海市优秀青年教师专项基金或以第一负责人至少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次,在科技处有申报受理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2.1 培养期内参加完成1项部、市级项目;
2。2为主(前三名)完成1项1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2.3 培养期内获得国家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2.4 培养期内获得省部级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3.学位:攻读博士学位。
4.进修:在国内或国外进修时间(攻读学位除外)不少于6个月.
八、考核
1.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三年总结考核.年度考核由培养对象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负责。考核后,将考核结论报人事处.三年总结考核由学校负责。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考核,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由人事处考核.
2.培养对象的考核结果与其享受的学术待遇直接挂钩。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保留其培养对象资格一年,第二次考核不合格,撤消其培养资格。
九、相关待遇
1.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学校每年拨出专款,用于资助培养对象的有关项目(包括科研、出国进修、参加国际会议、出版论文、专著等),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每年资助3。5万元,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每年资助2万元,年初拨付年度经费的50%,年底经考核合格后拨付下一年度50%培养经费,三年培养期满考核合格后拨付三年预留50%培养经费。
3.学校组织培养对象进行英语强化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培养对象可参加学校公派出国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4.若因个人原因中止培养计划,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需退还。
十、管理
1.培养对象的日常管理由学院及人事处负责.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自本《办法》生效后选拔产生的我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十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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