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工程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按双方确认的设计方案、图纸和预算项目的装修工程内容。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部份材料由甲方提供)15、 工期: 天。(按甲方通知进场施工当天计,即从 年 月 日起计)16、 工程质量:按图纸保质保量施工、符合环保要求、并达到合格等级,。17、 合同
2、工程价款(人民币大写): (详见预算表)。第2条 甲方工作21、开工前,向乙方进行作法说明和现场交接交底,交出可施工现场。2。 2、为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室内水、电源.23、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办理内部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事宜。24、协调办理有关的手续,解决与乙方施工的牵涉其他有关问题。25、如需要拆改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办理相应手续,协调物业管理公司与装修之间的具体问题.第3条 乙方工作31、参加甲方组织的作法说明的现场交接,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按甲方要求如期开工.对各班组施工人员作好技术和安全交底。32、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组织施工,保质、
3、保量、按期施工,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结算.3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理工作。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37、进场前办妥施工人员的工地出入证,接受施工安全教育。38、进场人员必须备齐证件,随时接受甲方及有关人员检查。39、乙方必须做好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安全乙方负责,甲方有权督促。若施工中发
4、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41、因一方责任,影响工期,一切责任由责任方负责。4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能顺延。43、因甲方逾期付款,逾期交场地,影响工期,工期顺延。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工期相应顺延。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1、甲、乙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如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
5、期也予顺延。52、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三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第6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61、1、双方商定本工程结算以实际工程量及参考预算单价为准.61、2、在预算项目内有发生施工完成才结算,没有做的项目不结算。61、3、增加的工程项目按甲方签认计算.62、工程款的支付方式:62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 工程款。622、乙方完成 ,甲方支付 工程款。623、余款在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在双方确定结算后 天内甲方支付完毕。63、 本工程项目的增减约定63、1、工程所发生的在预算项目之外的工程项目,均需双方商定并办理签认确定手续,才能进
6、行结算。甲方确定不做的项目不能结算。第7条 有关材料供应的约定71、工程施工所需材料由乙方采购供应至施工现场,如商定需由甲方采购的材料由甲方供应至施工现场.72、甲、乙双方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可进行检验。第8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81、乙方在施工期间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第9条 违约责任、争议或纠纷处理9。 1、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9. 2、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9. 3、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10条 附则10。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接受甲方监督外还应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10. 2、本合同正、副文本各两份,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效力。10。 3、本合同从双方签订之日起执行至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10. 4、附件:装修工程报价(预算)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2013年 月 日 2013年 月 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