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管理,有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XX省统计管理条例,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基层单位的统计工作。三、各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四、从事统计的专(兼)职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按要求参加由统计部门或主管业务部门组织的统计岗位培训或专业知识学习。五、统计人员必须遵守统计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办事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六、各基层单位负责人要支持统计工作采用现代先进技术、设
2、备,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七、统计人员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搜集、报送统计报表.报出的统计数据要有据可查,不得编造虚假、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否则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负责.八、报送的统计报表须经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九、统计资料上报后,发现差错,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更正,重要指标附文字说明。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上报的统计资料由各单位统计人员保管,汇总后统计资料,由主管业务部门统一管理。十一、各单位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月度、季度及临时资料为短期保管,年度资料长期保管。十二、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统计数据负有保密义务。十三、对各类违反统计工作规定的行为按统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十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