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旦大学研究生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复旦大学研究生奖助方案实施办法(暂行),学校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向研究生发放生活津贴.为规范研究生生活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已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和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不包括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研究生不享受研究生生活津贴。第二章资助标准第三条 研究生生活津贴标准为:(一)2014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8万元;(二)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三)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0。6万元。第
2、四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生活津贴标准作出调整.第五条 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直博生,在通过资格考试前,享受由学校参照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设立的博士候选人生活津贴,即每生每年1。2万元;在通过资格考试后,享受博士研究生的生活津贴,即每生每年2万元。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六条 研究生生活津贴每年发放10个月,2、8月份不发。每学期第一个月生活津贴在开学注册两周后发放,其余月份生活津贴一般于当月10日前后发放。新生按国家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正式注册后,一般于入学当年的12月份开始发放生活津贴,并补发9、10、11月份生活津贴。第七条 研究生享受生活津贴的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其规定学
3、制。博士研究生累计不超过3年,直博生累计不超过5年,硕士研究生累计不超过3年。因撰写优秀学位论文、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等原因延期的博士研究生,经个人申请、导师和院系推荐、研究生院组织评审,可延长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贴的资助年限,延长资助年限累计不超过1年。延长资助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届博士生人数的10.第八条 研究生未按时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从其完成注册的下一个月起发放生活津贴,之前的生活津贴不予补发。第九条 研究生发生学籍异动,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不享受生活津贴;(二)研究生提前毕业、退学、转学或被开除学籍的,自学籍异动生效后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
4、生活津贴;(三)延迟毕业的研究生,除学校另有规定外,不再享受生活津贴;(四)博士研究生转为攻读硕士研究生的,自学籍异动生效后下一个月起按硕士研究生标准享受生活津贴,并且应该退还已获生活津贴中高出本院系同类型硕士研究生的部分;(五)研究生自外单位转学籍至复旦大学的,自完成入学注册手续的下一个月起享受生活津贴;(六)恢复学籍的研究生,自恢复学籍后的下一个月起享受生活津贴;(七)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正常享受生活津贴.第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现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复旦大学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学校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确认研究生学籍状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作研究生生活津贴发放名单,财务处负责研究生生活津贴的具体发放.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