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龙源贵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龙源贵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各风电场。
1。2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领导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生产、运行人员要熟悉、掌握本制度。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DL 558—9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事故调查规程》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3.内容与要求
3。1 总则
3。1。1 本标准以“轻考核、重管理、重措施落实"为指导思想,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奖罚分明、惩教结合.
3。1.2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不安全事件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处罚。
3。1.3 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先进班组、先进个人的评比和表彰.
3。1.4 公司将依据本标准按月对各部门进行考核,各部门按职责权限逐级考核到责任人.
3.1。5 安生部将依据本考核标准对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提出考核意见
3。2 奖励
3。2。1公司设立安全奖励基金,其来源是:
(1)从公司劳动工资基金中每年按一定比例提留安全奖励基金。
(2)公司对各部门安全考核的罚款.
(3)公司对各级人员违章行为的罚款.
(4)其他与安全有关的罚款。
3。2.2安全奖励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安全奖励由生产各部门以书面申请报告的形式提交安生部审查,人资部复查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批准;3000元及以上的奖励由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公司人资部、财务部门执行.
3。2。3 安全奖励分配充分体现“安全第一”的原则,根据安全责任大小和贡献大小分配奖金。一线人员高于其他人员,主要工种高于一般工种,工作条件艰苦的工种高于一般工种。
3。2。4 安全生产设奖五项
(1)安全目标奖.
(2)百次操作奖。
(3)技术监督奖及无跳闸线路奖。
(4)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奖.
(5)优秀安全员奖.
3。2.4。1 安全目标奖
各风电场按照安全生产连续天数的申请奖励、统一发放,长周期天数可连续累计。各风电场每年11月统计安全生产连续天数,经安生部审核,并根据各风电场安全生产周期的不同,确定奖励金额,经公司安委会批准后,统一发放.
特别说明:该奖励资金直接由公司支出.
3.2.4。2百次操作奖
(1)运行值班员每正确操作一百次奖励风电场1000元。
3。2。4。3 技术监督奖及无跳闸线路奖
(1)绝缘、油务、仪表、继电保护、线损、电能质量等九项技术监督,年度评比获集团或本地电网第一名各奖励1000元。
(2)35kV风力机线路单条实现全年无事故跳闸,每条奖励500元。
3.2。4。4 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奖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公司给予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奖100~1000元。
(1)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避免了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采取措施得力,避免了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或杜绝了频发性事件的发生.
(3)凡在生产现场事先发现并制止了违反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组织措施(工作票、操作票、工作许可和监护制度等)者,以及防止了触电(误入带电间隔、误登带电设备等)、误操作、误调度等事故者。
(4)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人身死亡事故的发生,或避免了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5)及时抢救伤员,效果显著。
(6)对制止并举报习惯性违章,有效预防事故及障碍发生的个人,给予奖励.
3。2。4。5 优秀安全员奖
(1)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积极查处习惯性违章,并在反习惯性违章检查及监督安全生产薄弱环节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取得良好效果。
(3)对一、二类障碍、异常、差错能组织人员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成效显著。
(4)全年无“三违”行为,工作认真。
(5)所在班组或部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6)每年获得评选者奖励500—1000元。
3.3 处罚
3.3.1。 生产计划、统计工作依据公司生产计划、统计管理相关制度进行检查考核.
3。3.1.1 未按照规定时间上报生产计划(包括两措、技改、大修计划)、总结,一次考核填报部门100元,不报的考核200元,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按月度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考核。
3。3。1。2 未按要求及时填报各类报表(日报、旬报、月报等)一次扣上报负责人100元.
3。3。1.3 上报报表数据错误一处考核上报负责人50元,金额达到1000元封顶.
3.3。2 缺陷管理工作按公司《设备缺陷管理标准》检查考核。
3。3。2。1 运行当班发生的缺陷未在当班发现,一次考核运行当班值200元。。
3。3.2。2 运行值班人员发现缺陷不及时、未准确填写缺陷通知单和缺陷记录本一次考核50元.
3。3.2。3 检修人员消缺后,未在当天将缺陷通知单反馈到运行值班现场,一次考核50元。
3。3。2。4 各风电场对暂时无法消除的缺陷没有在2天内提出建议或技术改造建议(包括在征求年度计划时未提出的)一次考核50元.
3。3。3 安全情况依据公司《事故调查标准》检查考核。
3.3.3。1 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伤亡,重大及以上设备、火灾事故、负主要责任(含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机舱着火损毁、坠落和塔筒倒塌等事故,按照《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相关条款执行。
3。3。3.2 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在公司控制范围内),对事故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1)对事故责任部门通报批评。
(2)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500元罚款,离岗1个月进行安全培训。
(3)对负主要责任者通报批评,并处1200元罚款,并要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再予以上岗.
(4)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1000元罚款,并要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再予以上岗。
(5)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班长、安全员通报批评,并各处800元罚款。
(6)对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专责人及安全员各处以600元罚款。
(7)如果存在管理不到位的责任,还要追究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对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处以300元罚款;对公司分管领导处以200元罚款。
3。3。3。3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1)对事故责任部门通报批评。
(2)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薪至撤职处分,并处 1200元罚款,离岗1个月进行安全培训。
(3)对负主要责任者给降岗处分,并处 1000 元罚款,离岗1个月进行安全培训。
(4)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 600 元罚款,并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再予以上岗.
(5)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专责、所在班班长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处以500元罚款。
(6)对事故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处以400元罚款.
(7)对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专责人分别处以300元罚款。
(8)如果存在管理不到位的责任,还要追究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对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处以2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它成员处以150元罚款.
(9)由于设备本身原因造成的一般设备事故,对上述部门及人员的考核减半。
3。3。3.7 发生电气误操作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1)对事故责任部门通报批评.
(2)对负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一年,并处3000元罚款,离岗半年进行安全培训,或解除劳动合同。
(3)对负主要责任者留用察看一年,并处3000元罚款,离岗3个月进行安全培训,或解除劳动合同。
(4)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处2000元罚款,离岗1个月进行安全培训.
(5)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班长给予撤职处分、安全员给予降岗处分,并各处2000元罚款。
(6)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降职处分、部门安全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各处1800元罚款.
(7)对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专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各处1600元罚款.
(8)对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处15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它成员各处1200元罚款。
3。3。4 交通事故
3。3。4。1 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及相关部门的处罚,参照《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相应条款的处罚予以上报,并按照批准意见执行。
3。3.4.2 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1)对事故责任部门通报批评。
(2)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500元罚款,离岗1个月进行安全培训。
(3)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1000元罚款,还要进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再予以上岗.
(4)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主要领导(或所在班班长)、安全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处800元罚款。
(5)对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处以600元罚款。
(6)对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分管专责处以400元罚款,对负责人处以300元罚款.
(7)对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处以3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它成员各处以200元罚款。
3。3。5 障碍、异常、差错
3.3.5。1 发生设备一类障碍,对障碍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1)对负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处以400元—1000元罚款。
(2)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300 元罚款。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班长处以200、安全员各处以150元罚款.
(4)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安全员处以100元罚款。
(5)对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专责人各处以100元罚款.
(6)由于设备本身原因造成的设备一类障碍,对上述人员的考核减半.
3.3。5。2 发生设备二类障碍,对障碍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1)对负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500元罚款。
(2)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150元罚款。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班长处以100元罚款,安全员处以50元罚款.
(4)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安全员处以50元罚款。
(5)由于设备本身原因造成的设备二类障碍,对上述人员的考核减半。
3。3.5.3 发生异常,对异常责任部门(或班组)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1)对负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200元罚款。
(2)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班长处以100元罚款,安全员处以50元罚款.
3。3.5。4 发生差错,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1)对负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100元罚款。
(2)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30元罚款。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班长处以50元罚款,安全员处以30元罚款。
3.3。5.5 障碍责任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报《一、二类障碍调查报告》、《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一次考核责任部门200元,按时上报《调查报告》,但不符合标准的,考核责任部门100元,考核后责任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并上报.
3。3.5。6 发生异常、差错,由部门按本规定相关条款自行考核,并上报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如发现部门未进行考核,则公司按升一级考核部门。
3.3。7 安全工器具考核管理
3。3。7。1 因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工器具损坏、丢失的,除照价赔偿外,还要对安全工器具保管人、使用人按100元/每具进行罚款。
3。3。7。2 每发现一具工器具超期、漏检对安全工器具保管人、使用人处以100元罚款。
3。3.7。3 使用部门送检安全工器具时,未将计划试验的安全工器具送检,对部门责任人按50元/每具罚款。
3。3.7.4 工作现场使用不合格的的安全工器具,对使用人视情节轻重罚款100-1000元,对检查人罚款500元,对工作负责人罚款300元.如果再次发生,对检查人、使用人离岗1个月进行教育培训。
3。3。7.5 使用非公司统一采购的安全工器具,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解除劳动合同,部门安全员就地免职并处罚5000元.
3。3。7。6 按照分层管理原则,公司领导检查发现不合格安全工器具对安全生产部处罚200元.安全生产部检查发现不合格安全工器具对责任部门处罚400元。连续发现三件不合格安全工器具,部门安全员给予警告处分并作书面检查,罚款1000元。
3。3。7。8 各级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对安全工器具进行日常检查,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3。8“两票”考核管理
3。3。8.1 不合格的“两票”,每份处罚责任人100元罚款,按照所承担的不同职责分别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操作票不合格,按照所承担的不同职责分别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对于上级部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两票”,除每份处罚部门安全员及部门负责人200元罚款外,按照所承担的不同职责分别对责任人加倍进行处理。
3。3。8。2 对于无票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按严重违章进行处理,处以1000—2000元罚款,离岗1个月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对于先工作后开票的工作按无票工作处理。
3.3.9发生不安全现象的考核
发生不安全现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3。4 其它
3。4。1 公司每月生产例会安排的工作未按时完成,且未被主管领导认可,一次考核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
3。4.2 在各类安全检查活动中安排的工作未按时完成,一项工作考核未完成工作部门负责人200元。
3。4。3 年度内同类责任事件重复发生,对事件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1)在事件责任部门内重复发生的事件:对事件有关责任人参照相关条款行政处分按上限执行,并处以两倍罚款.
(2)公司内重复发生的事件:对事件有关责任人参照相关条款处以两倍罚款。
3.4.4 计量装置、通信、自动化故障,按照专业规程规定进行事故定性,按照事故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3。4.5 对司机无准驾证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部门,在相应条款的基础上处罚加倍。
3。4。6 发生人身未遂,均算事故,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3。4。7 其它有关安全生产考核按公司的相关管理标准、规定检查考核。
4.统计与考核
4。1 事故、障碍等的定性及责任划分按照龙源电力集团公司《风电企业事故调查规程》、公司《事故调查标准》和其它有关制度执行。超过《公司事故调查标准》时间期限不报送的,考核风电场负责人及安全员各200元.
4。2 异常及以下的统计与考核由各部门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自行考核,每月30日前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安全生产部备案.到期不报或者所报内容不符实际情况的,考核风电场场长及技术员各100元.
4。3 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按人事管理权限划分,分别做出处罚决定。对公司领导的处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由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决定;对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由公司决定,报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审查备案。
4.4 对事故责任者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可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可以并用;一次事故涉及多项处罚条款的按最重条款处罚。经济处罚有:罚款、赔偿经济损失、岗位工资降级、降薪点等;行政处罚有:通报批评、警告、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4。5 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4.6 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事故责任人,在受处分期间一律停发绩效奖金,工资按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离岗培训人员,在离岗培训期间停发绩效奖金。
4。7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安全监察部门定性处理.
4。8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汇报,并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事故报告.
4.9 以上对个人的处罚,安全监察部门将事故责任人处罚情况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事故责任人当月工资中直接扣除;所有考核罚款均转入公司安全奖励基金.
4。10 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人力资源部门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相关业务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4。11 对处罚不服的,可在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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