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F2000-0209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监制目录1合同依据122工程概况123设计范围、阶段划分、设计深度、设计规范及设计服务124设计费及支付 135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146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147发包人责任 148设计人责任 159违约责任 1610 其他 16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 合同依据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2、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2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项目规模:总建筑面积 m,室内设计面积 m(其中地上约 m,地下约 m)该项目主要使用功能:投资估算:约 万元人民币3 设计范围、阶段划分、设计深度、设计规范及设计服务3、1设计范围本合同设计范围为:(在下列内容中打“”选择,不选择的项目打“x”) 建筑室内装饰设计; 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的末端元件器件配合设计; 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的系统改造设计; 智能化专项设计; 厨房工艺设计;
3、 专业照明设计; 家具设计与选型; 陈设配饰设计与选型; 室内建筑声学设计; 装修引起的结构修改设计; 室内幕墙设计(玻璃、石材等幕墙设计); 舞台机械设计; 舞台灯光设计; 设计概算; 社工图预算;BIM验证设计;特殊工艺设计;不含煤气等其他当地管理部门限制的特殊专业设计;不含超越设计人资质范围的专业设计。3.2设计阶段包括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3。3设计深度满足2008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3.4 设计规范本合同设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相关规程和规范.3.5 设计服务解决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解答业主咨询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
4、问题。4 设计费及支付4.1 本合同暂定设计费为 元(大写: ).详见下表8序 号分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设计阶段及内容设计费(万元)投资额度(万元)设计面积(m2)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123合计说明 4.1。1 包含设计方人员赴工地现场的差旅费 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过2天。 超过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方另行支付。4.1.2 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的技术服务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4.1。3 以建筑面积收取设计费时,当项目实际设计面积与合同设计面积不符时,按实际设计的建筑面积核算设计费,多 退少补.4。2 付费进度
5、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万元)付费时间第一次付费20定金合同签订后3日内第二次付费30方案提交后3日内第三次付费20%初步设计文件提交后 日内第四次付费25%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 日内第五次付费5工程竣工验收前注: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抵做设计费。5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各1方案开始三天前2设计任务书1方案开始三天前3项目建筑设计全套图纸(含CAD文件)1方案开始三天前4方案设计确认单(含初步设计开始设计指令)1初步设计开始三天前5初步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开始设计指令)1施工图设计开始三天前6其他设计资料1各设计阶
6、段设计开始三天前7竣工验收报告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日内6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方案设计文件3合同签订后 天2初步设计文件8在相关部门批准方案设计文件后 天3施工图设计文件8在相关部门批准扩初文件后 天注:1 在发包人方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及开始下一阶段设计指令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相应阶段设计的前提下方开始计算该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3 设计周期不包括设计人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后发包人审核与反馈意见的时间以及相关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7 发包人责任7。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
7、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4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7。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以及所提交资料有较大修改,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计算相应费用,并在合同签订
8、后7天内予以支付.7.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赶工费的标准为: 元/每天.7.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7.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7.6 发包人确认设计方案后,由于非设计人的原因,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方案,
9、修改设计的费用参照合同设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8 设计人责任8.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8.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设计规范、行业设计标准及技术措施。8.3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3条和第5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如发包人书面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文件时,设计人原则上仅提供PDF版电子设计文件(发包人需签收).8.4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
10、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8.5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8.6 通过设计洽商能解决的设计修改,不再另行收取设计费.若发包人要求设计的建筑功能、装饰风格、机电系统等修改或同一处做第二次修改,则双方协商,设计人收取修改设计费。9 违约责任9.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
11、设计人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同时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般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部分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主管单位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者本项目停建或缓建超过 天的,及在设计人提交相应阶段的设计文件后的 天内,发包人仍未向设计人提交该阶段设计成果的批准文件或开始下一阶段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9.1条约定支付
12、设计费。9。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9.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阶段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9.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10 其他10。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0.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
13、部门购买。本合同第6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10.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订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0。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10。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10.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
14、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0.7 本合同项下所有文件可通过专人送达,也可以通过特快专递或传真送达下列指定的地址、传真机和收件人.发包人:通讯地址:收件人:电话:传真:邮箱:设计人:通讯地址:收件人:电话:传真:邮箱:10。8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10。9 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肆份。10.10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0。11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0.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13 其他约定事项:发包人和设计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应保密,一方违反签署约定导致双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以下无正文) 设计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发包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