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招商银行中山西路支行消防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
招商银行石家庄中山西路支行
消防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ZCZB-2015-1055-2
项目名称:招商银行石家庄中山西路支行消防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
招 标 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日 期: 2015年11月
总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 工程技术要求及建设标准
第五章 图纸(另附)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另附)
第七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八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九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十章 补遗及答疑纪要(待发)
说明:本招标文件除封面外共 91页,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请自行核对,如发现缺页、错装等情况,请于购领招标文件之日起1日内向招标人提
出,如未提出,所有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
招商银行石家庄中山西路支行消防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
附件:
投标邀请书
致: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中山西路支行消防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现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邀请招标,选定承包人.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招商银行石家庄中山西路支行消防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
建设地点: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56号的中电信息大厦东侧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自筹,已落实
发包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质量等级:合 格
现场情况:三通一平
计划投资:约 11.5 万元
工期: 30 日历天;预计开工日期:2015年12月 1 日;预计竣工日期: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本工程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
3、如你方对本工程感兴趣,潜在投标人须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投标企业信用手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5年 月 日至2015年 月 日,每天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7时(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翰林观天下23号楼20层)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
4、你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地点送达标书、按时参加开标会,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如数提供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公章)
联系人: 孟女士 联系电话:0311-66696163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公章)
联系人: 张女士 联系电话:15081892467
2015年 月 日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及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招商银行石家庄中山西路支行消防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
2
1.1
建设地点
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56号的中电信息大厦东侧
3
1.1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886 平方米
4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1。1
质量标准
合格
6
2.1
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7
2.3
工期要求
不超过 30 日历天
8
3。1
资金来源
自筹
9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
10
5。1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
11
13.1
工程报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报价
12
13。13
投标限价
本工程控制价(上拦标价)为: 11.5 万元
13
15。1
投标有效期
为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4
16。1
投标保证金
金额:人民币 2000 元
缴纳方式:银行电汇
15
17。1
投标文件份数
书面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叁份副本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及要求
16
20.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及截止时间
地点:石家庄市文诚大酒店五楼会议室(石家庄市石获北路26号)
投标文件接收人: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15年 12月 1 日下午14 时 00 分
17
24.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5年 12月 1 日下午14 时 00 分
地点:石家庄市文诚大酒店五楼会议室(石家庄市石获北路26号)
18
31。3
评标方法及标准
详见附件
19
31.3
确定中标人方式
评标委员会依据得分高低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0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本招标文件凡是用“黑体字”字体标志的内容,均属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情况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后,按废标处理.
21
联系方式
招标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联系人:孟女士
电 话:0311-66696163
代理单位: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女士
电 话:15081892467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 邀请 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内容及工期
2。1本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2。2招标内容: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2。3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工期要求应充分考虑技术措施因素、组织措施因素等内容。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5。踏勘现场
5.1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投标人踏勘现场时根据场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中标后准备施工场地所发生的费用,并考虑在投标报价当中)。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招标人不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投标人投标费用的增加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 工程技术要求及建设标准
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第七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八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九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十章 补遗及答疑纪要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期间或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日期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对份(页)数等方面认真核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取招标文件后 1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将可能被拒绝。
7。4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增加(措施项目清单允许增项)或减少,否则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本文件另有说明的除外)。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收到招标文件 2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澄清要求应送至或传真至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传真:0311-68099828。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收到疑问 2 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在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期间或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日期后2日内,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能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共三部分组成.
11.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2.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1.2。3投标函;
11.2.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
11。3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形式:
11。3.1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
11.3。2工程项目总价表
11。3。3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11。3。4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11.3。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11.3.6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11.3.7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11。3。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11.3。9暂列金额明细表
11。3.10暂估价表
11.3。11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11.3。12计日工表
11.3.13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
11。3.14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
11.3.1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3。16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3。17总价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工程量清单报价填报必须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顺序和格式填写并盖章。
11。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4.1企业概况
11.4.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2)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3)劳动力安排计划;
(4)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织织措施:
(5)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6)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7)进度计划及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8)施工总平面图;
(9)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及所达到的效果;
(10)成品及半成品护措施;
(11) 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11。4.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项目经理简历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11.4。4施工节能降耗主要措施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形式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
13。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本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增加或减少(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且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3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变更、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4报价范围及相关说明
13。4。1报价范围:
13。4。1.1详见工程量清单。
13.4。1.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在暂列金额明细表中载明的暂列金额计入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否则按废标处理.
13。4.2合格的材料采购
13.4。2。1为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设计图纸所设计的型号和规格只作为选型技术参数的参考依据,投标人选用和采购供应的材料(指定的除外)可以自行选择。但是主要产品的技术参数和品质不能低于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中选用的技术参数和条件,而且产品应该是通过国家质量检测部门鉴定的知名品牌。
13。4。2.2甲方指定材料价格表中与本工程相关的材料的价格必须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价格计入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否则按废标处理。
13。4。2相关说明:
(1)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形式,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清单应加盖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执业专用章。
承包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在合同履约期内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本合同文件填报的各项单价应为固定单价;所谓固定单价应理解为除合同明文规定的调整外,各项单价不因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费用、费率等形成各项单价的任何价格要素的波动而调整,也不因本合同履约期内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或人工工资标准和其它与本工程相关的税费和政府收费或其它在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货物、机械、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价格或费用的变化或货币的贬值而调整.也不因投标人对招标范围和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而调整。
13.4.4其他相关说明:
(1)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进行编制,自主报价。
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和项目目标实现,当招标人认为需要调整工序或加大资源投入而赶工或窝工时,不再另行支付赶工或窝工费用。
(2)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3)投标人未填单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内.
(4)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列金额不能修改。
13.5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总价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远征费、保险费、与承包范围内项目实施有关的调研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及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所有费用。
投标单位应考虑相关风险,如各种政策性调整和施工条件的变化,停水、停电、材料二次倒运、材料价差及材料代用的量差及价差等其他各种因素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中标单位应对自主填报的综合单价承担风险责任。
13.6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13.7投标人的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或“措施项目费用"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成本(参考《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3版)),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报价的依据、证明材料及说明(“依据”是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明材料”是指投标人与他人签署的协议、合同(应另附合同对方主体的合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说明"是指拟采用的“周转设备”费用的折旧费用及相关合法财务资料).开标时携带原件以备评标委员会质询。无相关有效证明而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该项报价低于企业个别成本价。
13。8对明显低于综合基价一定幅度的综合单价,投标文件中必须附相关合作伙伴、劳务公司、供应商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并在开标时携带原件。
13.9主要材料价格如明显低于或可能低于市场价格或其他投标人价格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材料供应商低价供给的证明材料,且供应商必须为材料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的经销商(经销商附合法营业执照复印件),否则含有该材料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将被视为低于成本价。
13.10投标报价中的税金、应缴纳的各种规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费用标准如实进行填报。规费应当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明,取费标准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HEBGFB—1—2012)及相关调整文件;规费不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计入清单计价表指定位置.
13。11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明,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该项费用只能作为与本工程安全生产投入有关的费用,专款专用.取费标准:不得低于按《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HEBGFB—1-2012)标准计算所需费用总和;如低于该标准的,由评标专家对该部分费用进行详细评审,如低于成本价,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文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该项费用只能用于与本工程安全有关的防护用品购置及相关措施且必须专款专用),该项费用计入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指定位置。
13。12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项目可以增加项目但不能减少项目,措施项目中出现机械不折旧、周转材料不摊销、不计提管理费等明显不合理报价时,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措施项目清单部分报价低于成本价。
措施项目报价应至少考虑如下因素:
13。12.1现场情况:承包人须接受在进场日期当天的现场情况,并须自费清除前占用者可能遗留在现场的任何垃圾;
13.12。2临时设施及工作;
13.12.3各系统分包人及平行发包人的配合、管理及协调工作;
13。12。4临近建筑物的保护与监测;
13.12.5按照本文件要求对施工图提出变更建议;
13。12.6临时道路的布置及出入口的安排;
13.12。7现场内外公共设施、邻近房地产、道路的保护、维护和修复;
13。12.8物资/材料和完成工程的保护;
13.12.9冬雨季及炎热天气下施工;
13.12.10现场垃圾清除;
13.12。11竣工清理:使整个工程达到干净、整洁和能随时投入使用的状态。
13.12.12其他应考虑因素.
13。13投标限价(拦标价)
13.13。1投标限价(拦标价)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数额。
13.13。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限价内,否则视为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废标处理。
14.投标货币
1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银行电汇。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基本帐户转出, 因各种原因而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没有及时到账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账号:7241610182600047264
收款人: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石家庄裕华西路支行
递交时间: 2015 年 12月 1 日12: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16。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予以退还.
16。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扣除招标代理服务费后退还;
16。6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6.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修正投标报价;
16.6。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否则视为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正本中需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开标时需出示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开标时需出示身份证原件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7。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应胶装成册.
投标文件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共三部分。
18.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密封于一个密封袋内提交。
18.3在密封袋上应:
18。3.1写明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名称;
18.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招商银行中山西路支行消防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
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015年 12 月 1 日下午 14 时00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4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骑缝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8。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8。1款、第18.2款和第18.3款规定装订和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未送达本招标文件规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受理。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
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封面及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 在工程实施中,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擅自更换。对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招标人有权要求随时更换.
(五) 开 标
24.开标
24.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应按时参加。
24。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5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详细评审。
24。3开标程序:
24.3.1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4。3.2.1法人参加开标会的,开标时核验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原件)
24。3。2。2被授权人参加开标会的,开标时核验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24.3。3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4.3.4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质量目标;
24。4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4.5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5。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25.1.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5。1。2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7。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在开标时未提交有效的“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的;
25.1。3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5.1。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5。1.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25。1。6投标报价超出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限价;
25.1.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5。1。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5.1。9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存在重大偏差的;
25。1。10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无效投标的情况。
25。2有效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详细评审、比较。
(六)评 标
26.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6.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26.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6.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 1名,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4名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类专家成员不少于总数的2/3,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其中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我省评标专家相应的资格。如果是招标人从外单位聘用的人员,还应携带聘用证明。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6.4评的专家标委员会成员从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随机选取确定。
26.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6.6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6.7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6。8评标工作开始后,除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中途停止。专家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完成评标工作的,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调整.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27.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0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2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9。1开标后,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书面开标记录以及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9。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差异或保留将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9.3如果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作废标处理。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显著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9.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29。4.1审核投标报价。
对投标报价的填报是否齐全,项目内容是否明确,价格构成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判定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9.4。2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和算术修正;
29.4。3询问。评标委员会对在投标报价审核中发现的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应当书面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9.4。4评估和判断。
评标委员会通过对投标报价的审核、询问,在投标人的答复、澄清和解释基础上,对其投标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接受质询的应当是项目经理、造价师或造价员、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30.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0。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0.1。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和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30.1。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0.1.3当标出的分项累积得出的合价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合价为准,并修改标出的合价。
30.1。4 投标函与投标总价表不一致时,以投标函为准。
30。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1.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确定中标人
31。1评标委员会将对按照本须知第30条规定,仅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1。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形式的质询答辩、并提供相关材料。需要接受评标委员会质询答辩的投标人至少应派本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师或造价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向评标委员会作出投标质询答辩。投标人未能参加投标质询答辩的,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投标质询答辩不能代替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报价说明资料和相关证明资料等投标文件,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只是对投标报价方面的进一步说明。
31。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推荐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招标人将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31.4评标方法和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评标办法和标准详见附件.
31.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1.6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七)合同的授予
32.合同授予标准
32。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1。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3.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3.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33.2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依据法规、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有权接受和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但投标保证金将退还给投标人.
33。3在投标人未能按评标报告及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履行有关义务或作出承诺的,招标人有权拒绝对其发出中标通知书。
33.4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经招标人实地核查后,有证据证明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拒绝其为中标人,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4.中标通知书
34.1确定中标人3个工作日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4.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4。3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5.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5。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5。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5.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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