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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_T3668-2022汽车排放污染治理机构(M站)建设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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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80.10 CCS P 33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36682022 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机构(M 站)建设条件 Construction conditions of vehicle emission pollution maintenance and treatment organization(M station)2022-12-30 发布 2023-01-30 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1/T 36682022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条件.2 5 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机

2、构(M 站)分级.2 6 组织管理条件.2 7 人员条件.2 8 设施条件.3 9 设备条件.3 10 质量管理.3 11 信息化管理.3 12 安全生产.4 13 环境保护.4 附录 A(规范性).5 附录 B(资料性).6 附录 C(规范性).7 参考文献.8 DB21/T 3668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华录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道路运输协会、辽宁歌图汽车技术开发中心、淄博海润电子科技

3、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袁会武、周英南、赵锦鹏、牛鑫淼、付强、刘月、滕飞、韩岩岩、曲波、李伯韬、康宏卓、张玉国、邹成武、王珂、王爽、赵德旭、赵元星、郑明、张惠琴、孙宏飞、赵岩。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9号,024-23867960。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8甲2号,024-83210393。DB21/T 36682022 1 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机构(M 站)建设条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

4、定了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机构(M站)的基本条件、分级、组织管理条件、人员条件、设施条件、设备条件、质量管理、信息化管理、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机构(M站)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1 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2 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GB/T 21338

5、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JT/T 816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ISO15031-6 道路车辆机动车和外部排放诊断设备的通讯 第 6 部分:故障诊断码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汽车排放污染检验 vehicle emission test 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汽车进行的各项排放污染检验,包括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在用汽车检验、监督抽测及在用汽车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前的检验等。3.2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I 站)vehicle emission test organization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按

6、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简称“I 站”)。3.3 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机构(M站)vehicle emission pollution maintenance and treatment organization 符合本标准要求,具备汽车污染物排放治理相应资格和能力要求,承接排放超标车辆维修治理业务的汽车维修企业(简称“M站”)。3.4 DB21/T 36682022 2 车载诊断(OBD)系统 on board diagnostics(OBD)system 安装在汽车和发动机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排放污染的控制装置,应具备下列功

7、能:a)诊断影响排放性能的故障;b)在故障发生时通过报警系统显示;c)通过存储在电控单元存储器中的信息确定可能的故障区域并提供信息离线通讯。4 基本条件 4.1 M 站应符合 GB/T 16739.1 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 GB/T 16739.2 对发动机维修的相关要求和本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4.2 M 站应具有现行有效的汽车排放污染检测、诊断、维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文件资料,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4.3 M 站应按照 JT/T 1132 相关要求,上传真实、完整、有效的汽车维修数据,并且通过辽宁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与 I 站实现相关数

8、据信息互联互通。5 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机构(M 站)分级 M 站分为以下两个级别:a)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示范站:能够承接所有类型的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业务。可承接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站没有能力维修治理的车辆,同时对于其它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站维修治理存在争议的,可受有关部门委托提供技术鉴定服务;b)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按经营范围开展排放污染维修治理业务。6 组织管理条件 6.1 M 站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覆盖维修技术、质量控制、配件管理、作业安全、档案管理、设备管理、售后跟踪回访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6.2 M 站应按照 JT/T 816 要求开展维修服务,明示经营项目、承修车型,公示配件

9、和价格信息、汽车排放检测标准、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流程、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及质量保证期。工时定额收费标准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流程参见附录 A。6.3 M 站应建立汽车排放污染检测、诊断、维修治理等操作规程,采用的汽车排放污染物测量方法符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6.4 M 站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式样的标志牌,标志牌夜间应有发光装置,其式样参见附录 B。7 人员条件 7.1 人员配备 M站应有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专职车辆技术评估人员、排放污染物维修治理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人员数量应与承修业务量相适应。7.2 企业负责人、技术

10、负责人、质量检验员、车辆技术评估人员 M站各岗位人员应符合GB/T 21338的相关要求。DB21/T 36682022 3 7.3 排放污染物维修治理人员 7.3.1 M 站排放污染物维修治理人员要求有三年以上(含三年)汽车维修工作经历,具备发动机及排放控制系统维修相关理论和实际操作经验。7.3.2 能够熟练使用汽车排放污染物维修治理设备和工具,具有排放污染物维修治理作业能力。7.3.3 应经过汽车排放污染物维修治理专项培训。8 设施条件 8.1 M 站厂房面积、布局应满足各类设备仪器的工位布置、作业流程需要,并与其承修车型和作业能力相适应。8.2 M 站应设有专门的汽车排放污染物维修治理车

11、辆进站接待和预检区域,其面积应满足相应车型的临时停放需要,且地面有明显的区域标志。8.3 M 站厂房内应设有专用的汽车排放污染物检测诊断和维修治理工位,其面积和数量应与承修车型和生产作业规模相适应,空间应满足故障车辆移动和作业需求。8.4 M 站汽车排放污染物检测诊断和维修治理工位前后适当位置应安装视频采集装置,视角以可以清晰采集入厂车辆号牌为画面中心位置调整设置,视频采集分辨率不低于 720p,生成的标准格式影音资料能够自动上传到服务器,并同步显示时间。8.5 M 站应有独立置放网络通信硬件的空间,且保证无线通讯的常用频率信号正常发射和接收。置放固定设备的空间按设备使用环境要求规划和修建。无

12、线通讯网络的天线信号应该覆盖 M 站厂区的相关部门办公区域和客户活动区域。9 设备条件 9.1 M 站应配备与 I 站相一致的汽车排放分析检测设备和必要的诊断维修治理设备。具体设备仪器要求参见附录 C。9.2 M 站配备的设备及作业工具规格和数量应与承修车型、生产工艺和生产作业规模相适应,并符合相关产品标准,技术状况完好。9.3 M 站应制订设备维护计划并有效组织实施,做好维护记录;应依据设备使用说明书,制订设备操作规程。9.4 M 站检测检验设备仪器应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经过认证,经确认符合规定要求并在有效期内使用。10 质量管理 10.1 M 站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10

13、.2 M 站应建立配件质量管理制度,采用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可追溯的原厂或者同质配件。10.3 M 站应对车辆维修治理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实行进厂检验、维修作业与过程检验、竣工检验制度。10.4 M 站应实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按规定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签发并上传竣工出厂合格证。11 信息化管理 DB21/T 36682022 4 11.1 M 站应具备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信息系统,系统应与辽宁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联网,联网符合 JT/T 1132 相关要求。11.2 M 站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信息系统通过辽宁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接收、读取、保存 I站检测结果数据,上传维修治

14、理结果数据和机动车竣工出厂合格证,同时具备承修车辆治理前后排放数据的对比、分类及统计管理功能。11.3 M 站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信息系统应与专业检测设备联网,实现竣工检测结果自动上传。11.4 M 站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信息系统应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证并颁发电子 ID,确保信息化闭环管理。12 安全生产 12.1 M 站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2.2 M 站应制定各类工种和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明示。12.3 M 站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

15、施和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12.4 M 站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13 环境保护 13.1 M 站选址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13.2 M 站应建立环境保护制度,具备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环境保护设施。13.3 M 站采取的废气净化、废水收集处理、隔声降噪、固体废物收集处置等措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13.4 M 站汽车排放污染物检测诊断和维修治理工位应设置有效的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13.5 危险废物应集中收集、合规暂存与处置;有害物质存储区域界定清楚,配备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标

16、识,制定暂存制度。DB21/T 36682022 5 A A 附 录 A(规范性)M 站维修治理程序图 M站维修治理程序如图A.1所示。1.不合格车辆进站 合格 10.车辆出站 图 A.1 3.预检 2.I站检测数据读取 4.前序故障告知 5.专业全面检测 6.治理方案生成客户确认 7.治理维修 9.签发合格报告并上传 不合格 8.检测评估 DB21/T 36682022 6 附 录 B(资料性)M站标识 M站标识见图B.1。图 B.1 注:填写类型P代表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S代表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示范站。DB21/T 36682022 7 附 录 C(规范性)M 站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

17、设备仪器列表 M站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设备仪器见表C.1。表 C.1 序号 设备名称 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示范站 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 技术要求 柴油专修 汽油专修 01 数据申报终端服务器 预装正版 Win10 及以上操作系统,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硬盘容量不低于 1T,内存不低于 4G。输入端口适用于通用外围设备要求。硬件适用于工业环境并配置不间断电源保障装置。02 汽车故障诊断数字通用接口和智能诊断系统 诊断所有在用车型的全部故障和显示汽车排放监控系统的所有信息。汽车在用性能追踪系统和蒸发排放泄露测试程序符合ISO15031-6 和国标 GB3847 和 GB18285 的无线数据传输和检

18、测报告自动生成功能;配置标准通用计算机常用物理接口并有联机和联网功能。03 视频采集系统 720P(1280*720)硬盘容量大于 2T,点位数不少于工位数。04 气体分析仪 O 满足 GB18285-2018 技术要求,并能与数据申报终端服务器自动传输。05 烟度计 O 满足 GB3847-2018 的技术要求,并能与数据申报终端服务器自动传输。06 工业内窥镜 O O 视野 120 度,焦距 20mm-无穷 07 DPF 再生驱动系统或再生设备 O O O 设备可以启动特定车型的 DPF 车载再生程序 08 SCR 清洗设备 O O O 要求认证&制造商合格证书&测试报告 09 三元催化器

19、修复设备 O O O 要求认证&制造商合格证书&测试报告 10 智能干冰清洗机 O O O 要求认证&制造商合格证书&测试报告 11 点火线圈测试仪 O O O 要求认证&制造商合格证书&测试报告 注:表示必选设备;O表示可选设备。DB21/T 36682022 8 参 考 文 献 1 GB 3847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2 GB/T 518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3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4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5 GB 14762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6 GB 17691 重型

20、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7 GB 18285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8 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9 HJ 1237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 10 HJ 1238 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 11 JT/T 632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12 JT/T 1132.1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第 1 部分:总体技术要求 13 JT/T 1132.2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第 2 部分:数据采集技术要求 14 JT/T 1132.3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第 3 部分:数据元 15 JT/T 1132.4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第 4 部分:数据交换与共享 16 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17 RB/T 21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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