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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有限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未规定或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海南省 市(或县) (或区) 路(或街) 号 大厦 房(或室)。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五条 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如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则表述如下:)公司由一个法人股东投资:
股东: (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股东法定代表人姓名:
股东住所:
共出资 万元,其中以 方式出资 万元、以 方式出资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时间必须是在公司设立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一条 (如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则表述如下:)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投资:
股东: (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共出资 万元,其中以 方式出资 万元、以 方式出资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时间必须是在公司设立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年(不超过3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委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更换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五)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三)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章程也可以约定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 份,其中股东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 份。
股东签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范本中有空格或有选择项的地方,请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容,但不得手工填写。打印时应当删除文本中红色字体部分。本范本仅供参考,申请人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自行制定,但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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